台北市議員李慶鋒、簡余晏、陳建銘26日表示,全世界每天有那麼多高樓施工,但吊桿自高樓掉落案例有限,同一公司居然可在台北市連續發生兩起,這不只是台灣奇蹟,也顯示政府對於工地安全的勞動檢查機制、安全機制出現問題,而且竟然到現在沒有任何主管人員究責及自省,這顯示官僚殺人,而且失責之後只會卸責互推責任。尤其,出事案例是國道市府轉運站的BOT案,權利金是50年25億元,市府本來就該負監督之責。
議員表示,依據《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三條規定,勞工安全衛生的主管機關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第五條規定雇主必須防止機械設備引起危害,第十四條規定,應設置安全衛生組織及人員,而且應設立自動檢查辦法。因為,法條可見,勞工安全的責任不只在雇主,政府也必須督導監督,否則勞工怎麼敢去向有錢的資方雇主說不呢?勞工怎麼敢去監督雇主呢?所以,《勞工安全衛生法》第四章強調「監督與檢查」,這也是這項法令的重點,第26條規定,主管機關應研議加強勞安,組織勞工安全衛生諮詢委員會,並提出建議。請問,市府有沒對於高工吊具提出建議嗎?勞安諮詢委員會何時成立?開過幾次會?
此外,《勞工安全衛生法》第27條規定「主管機關對工作場所得實施檢查,有不合規定者應告知並通知限期改善,其不如期改善或有發生職業災害之虞得通知部份或全部停工。」而在政府的多項會議中,專家早就要求吊車業務危險多,應加強工安衛生人員每日不定期至少兩次巡檢,而且必須在人少時間施工,請問,台北市政府有依法規事先去安全檢查嗎?市府有事先通知高樓吊具工作不應在人最多的交通時間施作嗎?市政府有去事前巡檢要求局部停工嗎?台北市政府各級官員全都沒有做到《勞工安全衛生法》的要求,現在,出事了卻推的一乾二淨,人民要這種官員做什麼?現在的勞工局變成文化局只會辦活動嗎?
這家公司不是初犯了,根據《工業安全衛生月刊2006年元月》裡面專家的說法,吊車不安全是各大工地大問題,在這篇《吊車安全管理與事故防範》裡面就提到,依照《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吊車應有荷重檢測,而且應裝設荷重裝置警告器,安檢人員必須按日、周、月不斷查驗(每天至少兩次不定時查驗),更重要的是,文中提醒所有工程,吊車工程都應該在夜間十時以後人車密度最低的時段來施工才對,否則很容易發生意外。
又依據《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四章專章規範危險性機械,第92條且規定運轉起重機具時,不准吊掛物通過人員上方。第97條強調,其斷裂荷重與最大荷重比之安全係數應在4以上。
例如1996年10月中旬中永和捷運工程CC560與C278工地就發生吊車代班駕駛側翻下坑的意外,1997年又發生吊車外翻壓死菜販的意外,2002年101大樓45樓高吊具墜毀意外。這些前例不遠,如果這些工地安全都只是雇主的責任,那麼,究竟是誰來督導雇主?出事了被重罰交保的不也是勞工嗎?資方就只要跟政府打好關係,負責賺錢而已嗎?有錢的資方一點責任都沒有嗎?
議員表示,根據《勞工安全衛生法》、《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工地進行吊掛作業時,底下的空間到地面都必須管制、淨空。政府本來就依法有勞動檢查機制,應在事前發揮功能,不應也不能在事後才說市府沒有責任。而這段期間,台北市勞工局的工作偏重於勞工文化,市府舉辦的勞動安全說明會竟然現場還有啤酒促銷、打擊樂教學,試問,如果當時是三令五申強調高空作業規範及弱勢照顧,今天情況可不可能好一點呢?
議員表示,勞動業者是社會最辛苦、收入有限、被剝削的一群,但政府有保護過他們嗎?台北市失業率已逾5%達到史上新高點,但外勞人數依舊在3萬6千人以上,市府卻提出不解決方法。事後才來追究肇事公司或工人是不夠的,這是草菅人命的官僚制度縱容,才會讓慘劇一再發生,政府如果駝鳥心態忽視人為疏失與制度問題,後續還是可能再發生類似意外。
議員強調,發生這麼重大的工安事件,市府即便沒有直接的「法律責任」,也負有政治、道義與道德責任。畢竟這是公共安全的議題,民間營利公司本來就不一定會重視,需要政府監督常常檢測。市府不應推卸責任,應儘速全面普查全市的工地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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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則留言:
這個政府就算道歉也很傲慢,看蹺班的政務委員連辭職都很傲慢。
其實本來有良心的人都應該在事件發生之前提出警訊,但是現今的馬統府與呆北市正腐既然不愛聽真話,就乾脆讓這些螞郝政績爛下去吧,反正終國黨產這麼多(保守估計3000多億元),要拼選舉廣告文宣也拼不過,倒不如讓這片土地的人民多吃點苦頭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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