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04-25

愛怎麼用就怎麼用的《工程賸餘款》




這些年來,發現公家單位的工程剩餘款很好用,挪用之後只要把五千萬元以上已被挪用掉的項目事後送到議會「備查」即可,備查是什麼意思,是只要隨便說一下,議員根本無法理會官員如何花用。這真是不符合預算經議會審議的精神!但是,從政兩年來,公務員把預算濫編,執行率不佳,工程費是民間一倍以上,這些事情已不是新聞,綁標廢標時有所聞,很感慨民主議會監督政治在台灣的倒退!

可惜的是,雖然議場裡面的專業議員愈來愈多,但官僚體系卻以「成立基金」、「剩餘款挪用」、「第一第二預備金隨意花用補助」等方法規避預算及議會監督制度。而更糟的是審計處放在監院下而不歸議會,監院審計人員專業不夠、議會未設置專業的預算監督研究小組,預算法規定不夠嚴謹,因人設事,隨意解釋,導致公務體系濫花錢。

根據2005/9/30研考會的一份工程剩餘款的研究報告如下,加速國家資源整體有效利用,年度編列預算不敷工程進度由「剩餘款」流入,不必在年度經費追加或以後年度再行編列預算歸墊,以使預算執行更具彈性,提高計畫執行率。 

(三)授權核定原則:
1如需動支計畫內之「工程計畫剩餘款」,且所需經費於公告金額(現行規定為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下者,得由主辦機關逕予核定動支,並報主管機關備查。另上級機關如依工程會八十九年二月三日(89)工程企字第89003082號函頒規定訂定適用採購契約變更或加減價核准兼辦備查規定一覽表之通案核准金額上限者,則前述公告金額得按通案核准金額辦理,不以公告金額為限。 

2如需動支計畫內之「工程計畫剩餘款」,而所需經費於公告金額以上者,得由主辦機關報主管機關核定動支。另上級機關如依工程會八十九年二月三日(89)工程企字第89003082號函頒規定訂定適用採購契約變更或加減價核准兼辦備查規定一覽表之通案核准金額上限者,則前述公告金額得按通案核准金額辦理,不以公告金額為限。

3如計畫需額外經費支應時,惟計畫內之「工程計畫剩餘款」無法支應,需由主管機關內其他計畫之「工程計畫剩餘款」支應者,得由主辦機關報主管機關核定動支,並報行政院備查。

4至於如計畫需額外經費支應時,惟計畫內之「工程計畫剩餘款」無法支應,且主管機關內其他計畫之「工程計畫剩餘款」亦無法支應者,得由主辦機關報主管機關轉行政院核定。

有關前述建議機制。除明確規定所有工程剩餘款均需報繳主管機關,以及明列運用原則核定方可動支,利於各機關單位之工程計畫剩餘款透明化,避免機關常藉預算留用方式消化預算之弊病,並有利於主管機關確實掌握及統籌工程計畫剩餘款,並透過分層授權規定,避免因冗長之報核行政程序連帶造成執行時效限制。(主辦機關:各主管機關;協辦機關:中央主計機關) 

相關法令之研修建議 為落實7.3建議之公共工程計畫及補助型計畫剩餘款使用之擴大使用時機機制,建議中央主計機關修改或配合調整現行部份預算法及中央政府各機關單位預算執行要點之規定。 

立即可行之建議建議刪除中央政府各機關單位預算執行要點流用百分比限制規定:九十一年度中央政府各機關單位預算執行要點第十八七點:「其流入數額不得超過原預算數額百分之二十,流出數額不得超過原預算數額百分之三十」之規定建議刪除。改以第7.3節建議之公共工程計畫及補助型計畫剩餘款使用之擴大使用時機建議機制替代,或另依前述建議精神訂「中央政府各機關工程計畫剩餘款繳回及運用執行要點」以為執行依據。(主辦機關:中央主計機關)






中長期建議
(一)修改預算法部份規定:
1有關預算法第六十二條:「總預算內各機關、各政事及計畫或業務科目間之經費,不得互相流用。但法定由行政院統籌支撥之科目及第一預備金,不在此限。」,因其嚴格限制各機關、各政事及計畫或業務科目間之經費,不得互相流用,致預算之執行缺乏彈性,且無法落實企業化組織及企業化預算之精神,本研究建議該條文修改:「總預算內各主管機關間之經費,不得互相流用。但法定由行政院統籌支撥之科目及第一預備金,不在此限。」,以放寬各機關內各政事及計畫或業務科目間之經費間之互相流用。 

2另有關預算法第六十三條:「各機關之歲出分配預算,其計畫或業務科目之各用途別科目中有一科目之經費不足,而他科目有賸餘時,應按中央主計機關之規定流用之。但不得流用為用人經費。」規定,配合前述第六十二條之修正建議,亦建議修改:「各機關之歲出分配預算,其計畫或業務科目之各用途別科目中有一科目之經費不足,而他計畫或他科目有賸餘時,應按中央主計機關之規定流用之。但不得流用為用人經費。」(主辦機關:中央主計機關) 

(二)修改中央政府各機關單位預算執行要點部份:九十一年度中央政府各機關單位預算執行要點第十八七點:「各一級用途科目間之流用,其流入數額不得超過原預算數額百分之二十,流出數額不得超過原預算數額百分之三十」之規定建議刪除。改以第7.3節建議之公共工程計畫及補助型計畫剩餘款使用之擴大使用時機建議機制替代,或另依前述建議精神訂「中央政府各機關工程計畫剩餘款繳回及運用執行要點」以為執行依據。(主辦機關:中央主計機關)

2 則留言:

匿名 提到...

議員說的很有道理
政府愛怎麼花就怎麼花
不夠錢都可以舉債亂用
健保收了人民的錢可以不上繳
但是
人民只要欠一兩百元就被扣駕照
只能說真是天理難容

匿名 提到...

看不太懂,為什麼政府怎麼花錢議會不能管呢?余晏姐講完話之後,為什麼主持會議的人要說議員不能管這個不能管那個呢?如果議員什麼都不能管,那大家選議員做什麼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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