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04-06

不准台巴子沒中國規矩?海協會隔海控告台灣人案即將開庭,黃越綏、陳師孟老師聲援!


74歲的阿公曾朝枝、拄著拐杖的何桂花6日上午在台南市議員王定宇陪同下舉行記者會,訴說去年十月無辜被起訴的情況,並控訴台灣的司法體系已向中國傾斜。國際兒童單親文教基金會董事長黃越綏、綠色逗陣工作室董事長陳師孟也到場聲援。

去年10月21日,中國海協會副會長張銘清在台南孔廟的跌倒事件,台南地方法院4月8日首度開庭。6日上午,台南市議員王定宇和另外兩名列為被告的民眾一起召開記者會,一個是70多歲的阿公,一個是拄著拐杖的阿嬤,加上台南市議員王定宇,都因為去年10月張銘清在台南孔廟跌倒,遭到檢方起訴、具體求刑,。

告的阿嬤何桂花哽咽,她遭起訴求刑6個月,只擔心國二的孫子接下來沒有人照顧。何桂花平日走路都需拄著拐杖行走,那天只是用拐杖敲了一下車子,能對張銘清有什麼威脅?為什麼那天會去,是因為國民黨政府從小就教她「打共匪」,共匪來了她當然就要去打共匪。

整起案件將在4月8日首度開庭,王定宇憤怒控訴司法單位傾向中國,因為他們誰也沒想到,因為一個中國人張銘清倒地,結果造成7名台灣人變成被告。王定宇表示,只要張銘清願意來台出庭,並承認這塊土地有獨立法權,法官要如何判他,他都沒有意見。

陳師孟說,檢察體系的作為對比郭冠英事件,是不是凡是遇到中國共產黨,只要是有利者就不管,有違者就起訴?如果檢察體系已被操控至此,比「司法體系是國民黨開的」這種說法就更嚴重幾百倍了。

陳師孟指出,看到起訴書,真是讓人大開眼界。他不禁要問,蘇檢察官只是個年輕人,如果連年輕檢察官都如此,這些都是未來司法的中堅,寫出這樣的起訴書,檢察體系就更讓人悲觀。

陳師孟說,曾先生雙手碰到車頭,就說是「阻止車輛離開」,但憑他一個老先生的雙手就可以阻止車輛的離開嗎?為何不相信曾先生所說因為後方有人推擠所致來得符合實情呢?但曾先生的說法檢察官卻不予採信。另一名被告何桂花,平日走路需要拄拐杖,當天也不過舉起拐杖敲了一下車子,就成了被告,陳師孟說,說穿了也不過是讓張銘清丟了一個臉而已,但檢察官卻描述,「張銘清是大陸海協會官員,就本件暴力行為已然造成社會大眾不安」,他質疑,中國海協會官員才摔一跤,就會造成台灣社會一般大眾的不安,有這樣因果的可能嗎?大陸官員來台摔一跤,就會讓大陸民眾來台感到不安嗎?

陳師孟接著抨擊,最重要的是起訴書內的政治語言。他指出,法律起訴書裡卻充滿了政治語言,「這個事件對國內政經,兩岸往來造成重大影響」,是否對國內政經、兩岸往來造成重大影響,請問檢察官是依法律來判嗎?

起訴書上還說,「已危害地方之安寧外,推倒的是我國所建立的民主價值,所踢踹踐踏的是人權法治,所阻擋的是民主之進步。」陳師孟批評,這種政治語言,若是出自政界人士,還有其理由,「但他是檢察官,他憑什麼講這是民主價值、人權法治、民主進步?」

陳師孟籲這位年輕檢察官,「請你摸摸良心」,面對所謂台灣人權法治民主進步,因為他的所做所為,正是在阻擋民主進步。陳師孟痛陳,這種莫名其妙的政治語言出現在起訴書裡,檢察體系的養成教育,真是可悲。

記者會現場,大家並手持象徵烈火的紅色玫瑰花,追思爭取言論自由而犧牲生命、殉道20年的鄭南榕。

現場人士指出,刑法第150條第2項之部分。謹按「刑法第一百五十條既屬妨害秩序之一種犯罪,則在實施強暴脅迫之人,自須具有妨害秩序之故意,始與該條之罪質相符,如實施強暴脅迫,僅係對於特定之某人或其家族為之,縱令此種行為足以影響於地方上之公共秩序,仍以缺乏主觀的犯意,不能論以上述罪名」,有最高法院28年上字第3428號刑事判例可參。

本案起訴意旨均明確指明被告王定宇係欲向張銘清表達訴求,顯然係有特定目的及有特定之人,何以仍以刑法第150條起訴?揆之上開最高法院判例意旨,於法律構成要件上顯然已不該當,且起訴書並未指明究竟係何行為有妨害秩序之犯意。

起訴書指稱,「經由國內外電子媒體反覆重播……顯已重創社會之安寧,擾亂社會之秩序」(見起訴書第9頁第12行),似指此部分方為妨害社會秩序之亂源,然此部分究與被告何干?被告王定宇身為台南市議員,向中國之張銘清表達訴求,至為明確,屬於言論自由之範疇,起訴書就此亦載「在廣播上公然號召不特定群眾,前往張銘清可能出現的地點聚集」(見起訴書第3頁第3行),均係欲表達特定之訴求,並非欲向之施強暴脅迫。

有關傷害罪之部分,現場之人均明白若被告王定宇係有意傷害張銘清,其距離甚近,直接揮拳或攻擊,實屬易事。然經各媒體所為拍攝之影帶,均可見被告均係高舉雙手,並無任何傷害張銘清之行為,反而係媒體一再渲染,造成被告有毆打張銘清之犯行,與事實完全不符。至於起訴書所指「王定宇再側身以右手碰擊張銘清,並順勢轉身出手將張銘清往後推而施強暴行為」,並非事實,亦為被告所不知。縱使果有接觸,被告亦顯非基於傷害之故意,否則,豈有側身之理?全案係一連貫行為,非可以分隔畫面按圖索驥,本案起訴被告刑法第277條傷害罪嫌,證據並無法直接證明被告犯罪。


被告王定宇並無手推張銘清,此部分亦為員警所明知。此可據警詢時,員警亦稱「據觀看現場錄影帶有一名男子白頭髮禿頭戴眼鏡以手推張銘清胸前致張銘清後仰跌倒,該男子是何人?你是否認識」(見警卷第16頁),此部分 鈞院亦可調取相關錄影帶,約略於畫面左後側,明顯係有一不知名人士忽然以手推張銘清胸前,方導致張銘清跌倒,然於偵查中竟反將此部分事實認為係被告王定宇所為,明顯與事實不符。

綜上,本案經媒體反覆轉播,現場亦有諸多證人在場,竟無一可明確指稱被告王定宇有毆打張銘清之犯行,非可因特定媒體之報導,反而以媒體辦案,認定犯罪事實,如此作法,實有害法治國家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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