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05-01
半夜被記者嚇一跳,余晏強調:堅持人權及花五年青春提人權法案,是因為這是基本價值!
今天在議會備詢時被叫上台談人權議題! 我是在 2008年議員任內起草提出人權法案「台北市錄影監視系統管理自治條例」 ,很感謝全部的議會同仁 協助於 2013年5月22日議會通過,雖然最後的法案最後被刪掉了「設立人權委員會」等內容,但保障人權是從政的基本價值,我也相信柯市府在對法輪功人權的保障,以及對基本隱私權保障的價值上會秉持一貫做法,也一定會要以保護人權為基本價值。 柯p在內部會議也強調,絕不以1萬3699支監視器來做為行政裁罰之用。在憲法保障隱私權基本人權,以及警察的工作權上與公共秩序上,柯市府一定會努力找到最好的平衡點,因為堅持人權是我們從政最基本的價值。(上圖引用UDN網頁的合成圖,謝謝合成)
很奇怪,我很辛苦的在台上講了許久,談如何去堅持裡面的人權,強調柯市府對於法輪功人權及監視器的隱私權人權的價值會一致,晚上進門訝異的看到這篇網路文章,而且在這篇文章裡兩度強調「簡余晏態度大轉變」,半夜被記者嚇了一跳!在議會備詢時我強調柯團隊對於維護法輪功人權及隱私權人權的價值一致,結果寫出來變成是「我態度大轉彎」?我兩度強調絕不用1萬3699支監視器來抓行政違規,記者要評論我可以在特稿裡面書寫,為什麼要在新聞裡面加評論寫「態度大轉變」?記者是不知道我推這項法案立法花了多少年青春嗎?是那一句話記者不滿意?
以下是2013年5月22日的舊文,文章如後,所以在監視器的議題上,我也一再強調,柯P已宣示不會以13699支監視器來做為行政裁罰!而熱點如何處理的標準作業流程將由警察局擬定出來,柯市府一定會找到最好的平衡點~~~因為,堅持人權是基本價值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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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晃眼四年半過去了!還記得2008年底時,我拜託既是台大法律又是台大機械系畢業的鄭超宇幫忙,請教無數專家並研究他國法令後,後正式在議場提出《台北市監視錄影系統管理自治條例》草案(如下方影音是2009年12月4日下午2時38分提案通過時錄影),獲得議會同仁全力支持,之後,歷經漫長的討論歷程,直到今天下午二時半,台北市議會終於完成立法,正式通過《台北市錄影監視系統設置管理自治條例》!雖然最後過關的法案比起我當時提出的版本少了許多內容,但至少監視系統終於納管了。還記得法案草擬當時超宇才剛當爸爸,現在,他的女兒都已經上幼稚園了,今天,很高興法案終於完成立法程序!
雖然通過的法案與我當時希望將市面上不論公私的監視器納管的初衷,差距極大,但是,台北市終於將監視系統法制化了,從今天起,至少公家的、以及市府持股半數以上的監視器必須向市警局提出報備納管,而且相關的監視器影音不能隨意外流,必須經過法訂申請程序才能調閱,以避免淪為侵權工具,而監視內容在一定期限後也應該銷毀。在這個科技犯罪時代,都市為了避免治安惡化所以人民普遍贊成設監視器,想要錄下更多眼睛所看不見的真相。但,我們擔心可能壞人沒抓到,這街小巷的監視器反而成了監控好人的手段!就像是電影《鷹眼》一樣大街小巷的監視器反而成為機器人監控人類的超級系統,一路追殺無辜人民還出動UAV無人飛機,同樣的監視系統侵害人權的還有電影《瓦力》裡阻止人類回地球的電腦監控系統,以及《機械公敵》裡集體背叛的機器系統,此外《魔鬼終結者》裡的天網計畫也是如此!(點進去可以看到當年我提出的草案內容,與今天的版本很有差距)
台北市的問題應該不只在於無止境的監視器,重點是政府設置的監視器要用的時候通常因為光線及畫數而沒有錄到壞人犯案情況,耗費鉅資的監視器只是成為偵信社抓小三或尋找遺失貓狗的工具。而市面上部份私設的監視器其實有針對他人出入口等侵權的情況雖然最後沒有立法,但民眾如果發現私權被無故懾影,也可以向警局報案依刑法侵犯隱私罪要求轉向。
台北市政府前年花費16億元的「建置費用」設置台北市攝錄影系統,每年的光纖網路費用約3億2千餘萬元,電費今年約1800萬元,明年則可能達2600萬元, 希望這些監視系統能達成當時的目標:「提供全國民眾無恐懼感的生活空間」,能夠真的抓到壞人而不是侵害到好人的人權。其實,現在各縣市建制的監視系統保守估計四萬多個以上,這些監視系統是否是盯著你家猛拍?是否是路人皆可以調影帶出來重置?是否可以用來提供給徵信社抓小三用?
以下是2008年10月31日,鄭超宇兄來信討論監視錄影系統立法的信件討論內容,在此存檔作為歷史的見證,再一次謝謝協助草擬草案的鄭超宇!也謝謝市警局在我提案之後提出相對法案,更謝謝議會同仁的支持,以及法規會同仁的辛苦審查。另外,之前提出的「光害防治自治條例」以及「台北市低碳城市自治條例」也在進度之中,讓我們繼續努力吧
以下是以下是2008年10月31日,鄭超宇兄來信討論監視錄影系統立法的信件討論內容:
議員您好
一切平安,謝謝~
上次談到關於CCTV(閉路電視、監視器)法規的問題,我稍微作了簡單的搜尋,國內有兩篇相關的論文(如附件),國外(英、德)卻找不到直接相關的法律。以德國而言,似乎與我國目前相似,以散見於其他法律中的條文來加以規範,而無專門性法律加以規範;而CCTV設置最為氾濫的英國,我發現有一些評論指出,英國政府的此一措施實際上相當爭議,也有不少民眾感到反感,因此我研判英國可能也沒有專法加以規範(事實上英國為不成文法國家,沒有專法也是很正常的事情)。
撇開外國立法例,參考附件的兩篇論文,我想可以依照我國現行刑法、刑事訴訟法、警察職權行使法和民法等,就相關部分法條加以整理,制訂出「台北市監視系統管理條例」之類的地方法案,對公設與私設的監視系統的設置與用途作一些限制,我最近會盡快把這個草案寫出來寄給您。
昨天有一則新聞提到清大開發出一套「智慧型網路視訊傳輸及處理系統」 ,文中提到:
「把這套系統應用在校園保全監控系統,進行車輛和行人追蹤實驗...當有可疑車輛進入校園後,門口警衛會利用這套系統的監視攝影機拍攝車牌號碼,再根據車號追蹤監控該部車子在校園的活動。當監視器拍攝辨識到同部車號畫面,會自動把所在位置畫面傳到監控中心...這套系統若與道路監控系統大規模結合,警方就可在歹徒犯案後的第一時間,根據現場監視器拍攝畫面,自動追蹤監控歹徒駕車或奔跑逃逸方向,有利逮捕。」
這個系統目前已經透過工研院進行技術移轉,因此將來很可能會應用到刑事偵察上,雖然抓壞人是好事,不過這個東西如果沒有控管好會很嚴重,勢必成為國家機器消除異己的利器。除了推動地方性的法案外,或許也有必要制訂全國性的管制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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