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08-26

落後的電影法!立法院文化部快修法吧!應刪掉政令宣導等不合宜的條文!

很感謝終於有記者關切到電影開映前的政令宣導廣告問題,沒想到行政院發言人大喇喇地說依法可以逼電影院放政令宣導片,我找出這條法令《電影法施行細則》第11條「政令宣導及公共服務之電影片、幻燈片,由主管機關發交電影片映演業於每一電影片映演前放映,其放映時間,每場以三分鐘為度。」顯然政府已違法了,因為連續五則以上的政令宣導廣告片,絕對不只三分鐘了!

再看看其母法《電影法》第5條說,主管機關在中央為新聞局,在地方為直轄市政府或縣市政府,難怪新聞局及台北市交辦的廣告電影院業者不敢不播!針對這點,文化部真的應該出來講講話吧!電影法的主管機關至少該換了!再看看第26條第7款說,如有「污衊古聖先賢或歪曲史實。違反前項規定之電影片,中央主管機關於檢查時,應責令修改或逕予刪剪或禁演。」那麼,一大堆電影大加歌頌被捏造的「吳鳳」的故事,汙蔑原住民文化,政府應「依法」出來管管吧!

電影法第條第33條規定「電影片製作業製作電影片合於左列情形之一者,應予獎勵:一、弘揚中華文化,配合國家政策,具有貢獻者。這點也很八股,試問,弘揚「台灣文化」的話難道不必獎勵嗎?弘揚原住民的文化更該獎勵啊,這樣的電影法落後,且不符多元文化潮流,正突顯出人民與社會進步、電影工業進步、影視產業一日千里,唯獨只有政府還停留在20世紀中葉的利用電影做政府文宣廣告的時代!文化部與新聞局,該醒醒啦!



以下是TVBS昨天的新聞報導:
看電影本來是放鬆心情,但卻有民眾反映,明明都準時進場,卻得看一堆政府廣告,先是反毒廣告,再來又是外交部、客委會、勞委會,一口氣播了5到6則,讓提早進場的人感覺浪費時間,畢竟花錢是來看電影,不是來看政令宣導,質疑政府是不是太浪費錢了,對此,行政院表示,電影播放前原本就可以放3分鐘的公益託播,一切符合規定。

每到假日,電影院總是大排長龍,不過卻有民眾反映,明明準時入場,卻得強迫收看政府廣告。行政院反毒廣告:「想要High一下嗎?」用淡定哥當噱頭,行政院反毒廣告打頭陣,接下來換外交部,藝人盧廣仲當主角,內容吸睛,但是還沒完,頗受好評的客委會微電影,也變成縮短版,連續3個政令宣導,但可別以為這樣就結束了。勞委會廣告:「人生難免遇到風雨。」勞委
會接力第4個,後頭還有陸委會,一口氣播了快3分鐘,才終於出現一般商業廣告,沒想到才播2則,又接了一個強制險廣告,一個接一個,讓民眾感覺好像被洗腦一樣。民眾:「感覺很奇怪?」記者:「怎麼說?」民眾:「感覺有點刻意。」民眾:「我應該是來自我消費,看電影,而不是被他置入性行銷。」

民眾坦言看了不會記,根本沒效果,質疑政府錢花錯地方,簡直就跟過去強迫起立唱國歌一樣。電影院國歌:「三民主義。」面對質疑,行政院表示,根據民國73年制定的電影法施行細則,第11條規定,政令宣導的廣告片,在電影片放映前,可以放3分鐘,加上地方政府還有另外時間,才會給民眾超長的錯覺,至於託播則是完全免費。行政院發言人胡幼偉:「拷貝的錢,還有郵寄的費用,是由各部會來出。」強調一切按規定來,只是看電影,原本就是想放鬆心情,太多政令宣導,對民眾來說恐怕適得其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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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則留言:

Info 提到...

其實台灣落後的法律很多,將來民進黨執政後,一定要逐一清算,尤其是黨國不分的部分,因為有利益的關係,更要及早規畫處理。

像電影這種法律,就是當年為了有效控制媒體傳播所設置的。還有更多重要的法律藏在其中。

千萬不要輕易放過,不然台灣永遠不可能再進步了

匿名 提到...

台灣人民對於這些洗腦動作視若無睹
才是整件事情中最讓人感傷的

小草 提到...

要上廣告就要付費,政府訂這種法令是占民間業者的便宜。

匿名 提到...

沒想到台灣還有這種強制放政府廣告的法規

文明.臺灣.環保.弱勢.文化.改變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