剛才的媒體報導貓纜鑑定明出爐 鑑定團隊將建議遷塔柱 【22:05】
〔中央社〕貓空纜車第16號塔柱鑑定結果明天出爐,貓纜鑑定團隊成員今天指出,由於貓纜狀況偏向不安全,將建議遷移塔柱,但「牽一髮動全身」,主管機關將面臨工程安全與經濟面取捨。鑑定團隊成員說,遷移塔柱工程浩大,動一根塔柱所有纜線的支撐點都要重新分配與檢核,是項大工程,付出的成本及風險都很高,主管機關將面臨工程安全與經濟面的因素如何求取平衡的難題。
貓纜鑑定團隊成員表示,貓纜第16號安全鑑定分為貓纜機械系統的偏差值與地層基礎的安全系數兩大部分;由於塔柱基座覆土滑落,加上地震及颱風來襲都會造成安全系數下降,至於下降多少、有無達到安全規範範圍,則有待進一步確定,可確定的是塔柱目前的條件不比以往,「偏向不安全」,建議遷移塔柱。
明天中午的四大團隊建議,會不會像大法官會議一樣?最後說出看不懂的模擬兩可的文字?公共工程委員會特意邀四大公會的施壓有效嗎?答案未揭曉誰也不敢預料。
但是,免建照使照雜照的貓纜成懶貓一事,監院也告了,檢方也告發了,為何到現在仍沒有人被約談。同樣的,建成圓環在最新的報告裡面說:原設計實在太差了!市府也承認,那麼,前幾年是那些官員花了這數億元重建設計改建的?監委是沒有牙的老虎,到現在監委的假牙到底裝好了沒?
依2005年12月28日工務局發出的公文指出:「台北市貓空纜車系統新建統包工程」場(共六處場站)免辦建造執照、雜項執照及排除適用建築法全部申請許可案,本局同意備查,復請 查照」。簡余晏表示,2007年6月13日她提出書面質詢,質疑貓纜沒建照、使照、雜照、環評,市府一意孤行草菅人叩命,當時市府回函是說,「貓纜不必辦理環境影響評估。惟本府為求審慎周延並廣徵意見,乃委託辦理『貓空纜車系統新建工程環境影響調查報告書』,確認開發行為對環境無不良影響。我們要求追究這份報告書的失職責任,此外貓纜開始營運時曾委託十名專家學者組成「台北市貓空纜車系統履勘檢查委員」現場履勘確認安全,當時土建組的專家是海洋大學河海工程系教授林志棟、中央大學土木工程學系教授林志棟、台北市捷運局中區工程處總工程司張榮仁,這些相關專家及單位現在如何說呢?
貓纜興建時以「交通建設」為由,迴避相關使照、建照、雜照 、以及環境影響評估,因此在山坡地保護區裡,違法出現大型工廠:貓纜轉角二站,而且轉角二站的噪音高達70分貝,而且轉角二站是地上三層、地下一層共四層,總樓地板面積高達2558.2平方公尺,在保護區裡面可以蓋這麼大的工廠嗎?市府現在積極發包的花卉博覽會也應做環境影響評估。
以下是余晏等議員一年八個月以來,有關於貓纜的相關記者會及質詢:
**1余晏記者會:貓纜好馬唬!沒環評使照建照,是台北市最大違建!
**2余晏與議員聯合記者會:籲貓纜停機檢測
**3余晏呼籲市府別鐵齒,沒檢測不可以上路啊
**4走走停停的貓纜,剛用沒多久的鑼絲生鏽了
**5貓空大便水,流向指南溪
**6吵吵吵,貓纜噪音侵害住戶權益,市府就等被告?
**7從貓纜看行政權的傲慢
**8余晏、慶鋒質詢炮轟貓纜造成土石流,要求停駛等待鑑定
**9貓纜停駛之後呢?
**10市府玩法,規避環評等法規
再回味一下下面的照片,這是貓纜興建的那一年,住戶所拍的照片,看看當時山坡,如果不是這樣去破壞山林,或許今天我們的貓空還與我念大學時一樣,是綠樹一片?
一張又一張的照片,都是住戶拍的,這幾年來,他們不斷流淚抗議,希望把違法設立的15、16號樁柱搬走,以免他們的身家性命安全受到危害。當年市府以「台北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36條「興建重大交通建設」為由來免除貓空纜車建照、執照、雜照的申請,連環境評估都沒做。因為過程太過粗糙,噪音、垃圾、水土保持…等等問題都沒有妥善規劃,難以想像這是什麼樣傲慢的政府,招標金額超過十億的龐大建設,居然在2004年6月28日馬英九的裁示下,可以不需申請任何執照,也不需經過環境影響評估,台北市政府置貓空纜車下一萬多名的居民安危於何處?把每日超過上萬的觀光民眾安危置於何處?
而未來,這一根一根的塔柱與日漸流失的山林,掛在這進退不得的山上,誰來負責?動物園葉園長不久前又辦了一次「貓熊動物園寫生比賽」,天天高喊「三貓政策」,以後是不是還要繼續畫貓纜貓熊「想像畫」?
3 則留言:
馬英九在台北市長任內﹐為什麼這麼執意要建貓纜﹐工程從計劃﹐設計﹐到發包。市府有關單位的主管都沒有貪污之嫌疑嗎﹖馬因英九現在貴為總統﹐查不上他﹐但是還有週邊的官員﹐一一可查。
1. 環評只是開發許可條件之一,並非唯一條件
最近社會上之重大開發爭議,相關媒體報導以及評論均將事由歸罪於未辦理「環境影響評估」作業,其實,環評只是開發單位應取得之開發許可〝之一〞,而非唯一條件,將開發行為所有之「原罪」交由「環評」來背負,實在太為沈重了。
一項重大工程開發時,由「可行性研究報告」、「開發計畫」、「環境影響評估說明書」、「都市、非都市土地變更計畫」、「水保計畫」、「用水計畫」、「建照」、「雜照」、「使用執照」...等需取得之許可或同意文件零零總總計約10餘件,各個許可均需主管機關〝審查〞通過,始可動工,且「環境影響評估」辦理之主要原意在於針對開發行為造成「環境」之影響衝擊進行評估,並尋求相對應之減輕對策,認定〝是否開發〞本不應在此階段討論,應提前於「可行性階段」或「開發(規劃)階段」即確定,惟目前「環境影響評估法」給予環評委員「認定不應開發」之尚方寶劍,反而造成部分環評委員以及環保團體濫用此一條文,而忽略「環評」階段更應注意於討論開發行為到底造成那些環境影響,並應採取那些減輕對策之原意。
2. 是否需辦理環評之依據,應由原規劃單位說明
開發行為是否需辦理環境影響評估作業,行政院環保署訂有「開發行為應辦理環境影響評估作業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依法,開發行為之項目以及規模 需達前述「認定標準」後,始「應」依法辦理環境影響評估作業,若開發之項目或規模,未達或未列於前述「認定標準」時,「得免」辦理環境影響評估作業。
貓纜總長度4.7公里,依據〝現行(96.12版)〞之「認定標準」第30條第20項第2款,由於長度超過4公里,應辦理「環境影響評估」,但是 !!本項條文是在民國95年2月20日修正時才增列之項目,民國95年2月以前之「認定標準」並未規定興建纜車應辦理環境影響評估,所以當年興建貓纜時,是否「應」辦理環境影響評估,這是存疑的。
這部份為個人之判斷,當年未辦理環境影響評估之緣由,仍建議由原開發或設計單位說明,未取得其說明前,不宜直接認定其違法!
回應樓上的
環評的確只是其一
但可惜的是
在政府大大小小的開發、建設中
幾乎都全面迴避環評
環評在台灣只是一個代名詞
代表政府的迴避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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