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11-24

林口陸橋被警施暴、毀損國旗的民眾站出來開記者會


警政署長王卓鈞日前再三聲稱警察執法沒有錯,而且「折斷國旗不算毀損國旗」,這樣的說法引起當時現場遭警施暴林口鄉民的痛斥,11月3日遭警方強搶旗幟的林口民眾站出來,他們身穿著當天穿的衣服,痛斥員警說謊,要求警政署長為員警說謊、濫權道歉負責。

根據各台媒體報導,王卓鈞稱協和專案整體而言並無不當,可說是圓滿達成任務,但警方執勤的細節、技巧與方式,確有部分檢討的必要。王卓鈞並稱,警方從未下達沒收國旗的指示,十一月三日國道林口段上方陸橋,是因該處為陳雲林車隊行經路線,抗議者將國旗貼放在陸橋鐵網,警方擔心民眾會將旗幟丟下國道危及車隊安全,才會動手搶旗。因外界批評聲浪不斷,警政署記者會中,還播放警方蒐證錄影帶,以證明並未濫權。

台北市議員簡余晏表示,警察職權行使法第三條,執行時不得逾越必要限度,應以對人民權益侵害最少之適當方式進行。顯然他已經違反這樣的規定,所以今天民眾站出來,我們也會協助控訴現場指揮官新莊分局長、警官濫權。簡余晏表示,http://www.latimes.com/news/local/la-me-lapd20-2008nov20,0,6030307.story去年洛杉磯大遊行抗議,群眾不解散,警察驅除時,使用暴力,被告。指揮官被解除職
務,政府且同意賠一千三百萬美元。
這案子,顯示民主國家和台灣的現況之區別,警政署長及相關指揮官至今沒有絲毫悔意及道歉,這件事讓人民忍耐不下去了,連沈默的民眾都要站出來抗議。

今天到場的民眾表示,只是拿支國旗想要揮舞一下,沒想到卻遭到員警粗暴對待,腳還因此受傷,更難過的是聽到王卓鈞說「動手搶旗」是因為擔心國旗掉到路上,這真是睜眼說瞎話,見鬼了!而且折斷國旗為什麼不算是毀損國旗罪?政府犯錯不道歉,只會逼到更多溫和的民眾站出來。

簡余晏表示,刑法第 160 條 「侮辱國旗國徽罪」:意圖侮辱中華民國,而公然損壞、除去或污辱中華民國之國徽、國旗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首先,我要求警方必須交出那位公然毀損國旗的犯罪警員,依法移送法辦,並且向社會大眾道歉,警方不能再包庇、瀆職。 電視畫面可以很清楚的看到現在並無群眾包圍,一看就可以看出是一位一線三星的小員警,還怕被媒體拍攝的用手遮掩。

3 則留言:

匿名 提到...

看到中國五星旗可在台北市飄揚.且受到警察的保護.
在台北拿中華民國國旗會被打. 不准拿.

難道台灣已被中國公安接管?????
怪不得台北市的女警說她的級主管是中華人民共和國. 這就不足為奇了.
PS. 不知這位女警升官沒?

匿名 提到...

簡議員,我有個針對消費券的想法,
我雖說存款不到六位數,但是我自認有能力賺取夠我花費的收入,不知議員可否發起一個捐消費券的活動,我想捐出給更需要的人家.
也給民進黨一個想法. 謝謝~

Unknown 提到...

議員好
單就刑法160條法律上的「構成要件」來看
行為人主觀上要有「意圖侮辱」中華民國的意思…
所以,那些員警的行為很可惡沒錯,但我想他
們應該只是聽命於上級或自行想討好上級而這
麼作,並不是出於「意圖侮辱」中華民國…
因此,刑法160條要成罪的機會不大…但其他
的罪名就不一定了…
以上是單純就法律的觀點來看…
我覺得根本的問題還是在執政高層的放任警察
執法過當與粗糙,關於這點,還是要嚴重的抗
議,與追究其他法律及政治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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