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06-15

余晏質詢要求員警開罰單不該再拿獎勵金,市府同意近期內研究取消


油電漲什麼都漲,偏偏這個時候警察卻猛開罰單,台北市議員簡余晏日前在交通部門質詢時,要求取消員警開單的「獎勵金制度」,呼籲員警不要再搶錢,應以提高見警率來取代開罰,維護制序。交通大隊長方仰寧明確的回應表示,只要警政署研究方向明確,未來將朝向取消開罰單的獎勵金制度,改以警勤津貼來處理。

許多人都有被交通警察開罰單的經驗,但最不合理的是員警開交通罰單竟可領取部分罰鍰當獎勵金,高階警官與市長坐在辦公室也有獎金可領,例如酒駕罰單開一張時,員警可以領五六百元獎勵金,普通罰單也可以抽獎勵金達三、四十元。又例如取締菸酒,以2008年來說,市長就分到2萬2840元。警察局分到:22萬4,136元。3.法規委員會:3,000元。4.衛生局:5,632元。5.環保局:3,000元。6.財政局:177萬5,655元。

簡余晏表示,根據「處理道路交通安全人員獎勵金支領要點」,馬英九當市長時分到的獎勵金每年都有40到42萬元,而郝龍斌任內雖然沒有領交通安全獎勵金,但領了取締菸酒的獎勵金,一年有2萬到2萬2千元不等,如表格。
簡余晏表示,政府雖然欠經費,但不應該藉罰鍰來幫自己加薪。尤其像高雄市的獎勵金有規定上限約六百餘萬元,台南市根本刪除掉獎勵金。如果員警薪水不夠應該是給員警交通津貼,而不是採抽成制度來把人民的罰金「分紅」。所以余晏辦公室在一個月前,由美女品妤發文召開了一場「員警開罰單及獎勵金制度」協調會,如下文。



還記得半年前收到了一位網友來函,當時網友的全文如下:

警察的職責就是維持治安與交通安全,何以開單還需額外發給"獎勵金"??路上能見到幾個警察維持交通?幾乎都是義交或是替代役男,警察去哪了?是不是都去開單賺外快?這獎勵金上至主管,下至承辦人員、相關行政、文書人員都有份,警局賺錢業績導向,請問警政單位是國營事業嗎?還是政府機關?

破案拖拖拉拉,開單倒是一流,是不是要辦個比賽評比哪個單位開得多?然後頒發獎牌以玆鼓勵?罰金收入應作為改善交通,社會福利方面用途,現在居然成為薪水收入的一部分,這些不是警察的本職嗎?需要額外鼓舞士氣,發放這種處罰百姓的"獎勵金"。

景氣不佳,國營事業單位皆大砍預算,唯警察開單成為固定額外之獎金來源,等於變相加薪10%,然而交通治安有因此變好?實不符公平正義原則,應與檢討!!!2007年雖有提案,但是風頭一過,等大部分的人淡忘之後,又開始了這些惡習,甚至詢問員警的結果居然還是上面指示!!!



在收到網友如上的來文後,我們辦公室共調了環保局、交通局、警察局、財政局等單位的「獎勵金」收發情況,公文回答大致如下:







給環保局的獎勵金調查全文如下:
1.請問97年貴單位行政罰鍰總金額為多少?
答:本局97年違反環保法令案件裁處罰鍰金額為9,159萬3,400元,收繳金額為9,787萬2,888元。

2. 各局處室每月獎勵金分得比率及金額為多少?例如:局長室多少?股長?各分隊?各大隊?分隊長分到多少金額與比率?請製表
答:本局97年獎勵金核發情形詳如附件1。

3.請說明罰鍰獎勵金發放的法源依據。
答:本局核發違反環保法令案件獎勵金係依據行政院「處理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案件人員獎勵金支領要點」,編列年度預算辦理,詳如附件2。

5.本表獎勵金核發金額如含約聘僱人員,則為2,398萬2,322元

〈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案件人員獎勵金支領要點〉(92.10.7)法源如下
第三條本獎勵金之分配總額,不得超過實際罰鍰收入百分之三十。
第五條本獎勵金分配總額之分配比例,直接告發人員百分之八十,間接處理人員百分之二十
各人員之實際分配比例,由地方機關按實際執行情形另定之。
中央機關執行第二點環境保護法律之現場稽查取締告發,移由地方機關處分案件,並於
相關現場紀錄文件簽章之人員,由地方機關依前項所定實際執行情形中直接人員分配。
前項人員支領本獎勵金,於地方機關處理違反該環境保護法律案件之罰鍰收入達當年度
預算額度時,以不得超過其本人平均月支待遇(包括俸額、專業加給二項合計數)之百
分之二十為限。如罰鍰收入未達當年預算數額時,應按比例遞減。

〈台北市政府警察局處理道路交通安全人員支領獎勵金實施要點〉(核定本)
第三條獎勵金每月應依下列規定分配支領:
(一)百分之七十二分配處理交通安全任務之直接執行人員(含直接取締違規案件之員警及交通助理人員等)。
(二)百分之二十八分配本局及所屬分局、大隊、隊等處理交通安全案件之基層共同作業有關人員,其分配比例如下:

1、勤務執行機關百分之三十五(其中主管以百分之四十為限、副主管以百分之二十五為限,餘分配交通業務承《協》辦人員)。

2、勤務監督執行機關百分之二十五(其中主官以百分之十為限、業務副主官以百分之七為限、非業務副主官以百分之五為限、督導考核占百分之七、會計、人事各占百分之四.五、勤務指揮管制占百分之四、資訊占百分之一、後勤、秘書、出納占百分之四,餘分配交通業務組)。

3、公有拖吊分隊配合執行拖吊、保管之相關人員百分之五.五。

4、業務規劃機關有關作業人員百分之十二.五(其中主官以百分之二.五為限、業務副主官以百分之二為限、餘分配承辦單位相關人員)。

5、秘書、主計、出納、文書、收發等協辦單位有關作業人員百分之七。

6、團體獎勵金百分之十五:作為本項共同作業人員支領獎勵金剩餘或不足之調節及各項交通專案評比團體獎勵金等之用。

四、第三點第一款之人員,依當月實際取締件數之分配點數,核發當月獎勵金;分配點數由本局視本市交通環境狀況訂定。
第三點第二款之人員支給獎勵金,由各該機關視各員處理此類業務量之輕重及出力程度之多寡,訂定公平合理之分配標準,報本局核備後實施。
第三點第二款第一、二目各執行機關支領獎勵金之金額,依該機關當月舉發點數占本局總舉發點數之比例分配。

五、支領獎勵金人員每月所支領獎勵金,其最高額以不超過其本人一個月薪資(包括俸額或薪額、專業加給、主管人員之主管職務加給)百分之十為限。但同一事由已支領其他工作獎勵金者,應由當事人擇一支領。

六、支領獎勵金人員,如有請假、曠職(工)、受懲戒處分及因處理交通安全案件受行政處分者,依下列標準扣除獎勵金:

(一)新進、調職人員,到職、離職月份,任職二十日以上者,獎勵金全額發給;任職十日以上未滿二十日者,獎勵金減半發給;未滿十日者,不發給當月份獎勵金。

(二)同一月份請假超過(含)二十日者,當月份不發給獎勵金;十日以上未滿二十日者,獎勵金減半發給;公假十日以內者不予計算日數。

(三)曠職(工)或受懲戒處分者,不發給當月份獎勵金,因案停職者,自停職當月起,不發給獎勵金。

(四)因處理交通安全案件受申誡壹次處分者,減發當月份獎勵金百分之二十;申誡貳次(含累積數)處分者,減發當月份獎勵金百分之五十;記過(含累積數)處分者,不發給當月份獎勵金;記大過(含累積數)處分者,不發給當月份及次二個月獎勵金。
上揭處分,以獎懲命令發布當月為準。

七、獎勵金之分配支領,應按月結算一次,於次月底前依有關法令規定分別處理。

一、檢送「臺北市政府菸酒管理案件獎勵金分配支給基準」1份(如附件1),請卓參。
二、本府97年度獲財政部核撥菸酒裁罰案件獎勵金共新臺幣(以下同)367萬2,756元,其分配情形如下:
1.檢舉人:150萬271元。
2.本府以外其他查緝機關:13萬8,222元。
3.本府:203萬4,263元。
三、本府菸酒裁罰案件獎勵金係依「臺北市政府菸酒管理案件獎勵金分配支給基準」規定之比率,每年於1月及7月各分配1次,各局處室97年分得金額如下:
1.市長:2萬2,840元。
2.警察局:22萬4,136元。
3.法規委員會:3,000元。
4.衛生局:5,632元。
5.環保局:3,000元。
6.財政局:177萬5,655元。
臺北市政府菸酒管理案件獎勵金分配支給基準
1. 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明確劃分本府各機關辦理菸酒管理法違規案件裁罰獎勵金之分配比率,特訂定本基準。
2. 本基準之獎勵金,指本府依檢舉或查獲違規菸酒案件獎勵辦法(以下簡稱獎勵辦法)第二條規定之給獎基礎及同辦法第三條、第四條計算之金額,扣除檢舉人及本府以外機關應得獎勵金後之餘額。
前項獎勵金之請領與分配,由本府財政局(以下簡稱財政局)設置專戶辦理。
3. 獎勵金於每年一月及七月辦理分配。
4. 每案之獎勵金按下列比率分配:
(一)市長獎勵金:百分之二.五。
(二)各機關獎勵金:百分之九十七.五,該獎勵金並按下列比率分配:
1查獲機關:百分之六十。
2承辦機關:百分之二十。
3保管處置機關:百分之二十。
  前項所稱各機關之定義如下:
(一)查獲機關:指違規菸酒案件直接查緝行動之主管機關。
(二)承辦機關:指承辦違規菸酒案件及辦理分獎之主管機關。
(三)保管處置機關:指違規菸酒物品或案件保管處置之主管機關。

違規菸酒案件無查獲機關者,應分配予查獲機關之獎勵金,平均分配予承辦機關及保管處置機關。

違規菸酒案件無保管處置機關者,應分配予保管處置機關之獎勵金,平均分配予查獲機關及承辦機關。

5. 查獲機關如有二以上之機關共同辦理者,其獎勵金分配比率如下:
(一)主動通報查緝機關:百分之八十。
(二)受理通報協查機關:百分之二十。

1 則留言:

匿名 提到...

不合理的事情竟然都是「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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