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8-11

譴責公投審議委員會!剝奪人民公投權利!公投法應修改!

請台大政大等各校學生看清楚!請用不屑的眼光看待這些人,就是他們十人不讓人民行使公民投票權的,這就是你們老師:政大隋杜卿、世新吳永乾、政大朱新民、東海胡祖慶、成大丁仁方(也是郭添財發言人)、政大蕭高彥、公務人員保訓會陳媛英、黃俊英的律師何旭苓、政大廖元豪、台大蕭全政

譴責公投審議委員會,八月十七日大家包圍立院,表達人民的聲音!人民是主人,根本不應該設立「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就人民提案做實質審查。至於公投案之程序審查,由中選會辦理即可。

公投審議委員會今天駁回公投的答案竟然是依照昨天旺報的社論!?哇哩!
http://news.chinatimes.com/politics/0,5244,11050202x112010081000172,00.html
《公投法》實施迄今尚未有公投通過的案例,一旦ECFA公投未通過,台聯等就可以詮釋為台灣人民「不同意」政府簽署ECFA。這種行徑,其實已經符合公投法第14條第1項第4款「提案內容相互矛盾或顯有錯誤,致不能瞭解其提案真意者」,這也是行政院公審會駁回的理由。

以下是「核四公投促進會」提出的公投法補正方案,建議應把連署的門檻參考總統選舉的連署人數1.5%。

「公民投票法」的缺失與補正

「公民投票法」的目的應在於規範投票程序,方便人民行使「直接民權」,但是2003年11月27日,立法院通過的公民投票法,條文中卻多處違反「直接民權」的立法精神,嚴重妨礙人民行使其基本權利。:



1. 不應限制公民投票事項。
只要人民連署提案要求舉辦公民投票,政府即應辦理投票作業,無權「否決」人民所提議之公投事項。



2. 不應設置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
人民是主人,所以不應設立「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就人民提案做實質審查。至於公投案之程序審查,由中選會辦理即可。



3. 行政機關應該有權利發動公投。
當行政機關欲推動某項政策時,應可將該政策交付公民投票,由人民決定是否支持該政策。



4. 國會中的少數應該有權利發動公投。
當國會中多數壓制少數,強行通過或否決某項議案時,如少數仍自信其主張為多數人民所支持,即可要求舉辦公民投票,由人民做最後裁決。



5. 應降低人民提案及連署門檻。
現行公民投票法規定,必需有千分之五以上的選舉人(約9萬人)提案,才能進行連署。且連署人數必需達選舉人數的5%以上(約90萬人),比總統選舉連署的門檻(選舉人數的1.5%)還高,極不合理。建議修改為1.5% 。



6. 不必設定投票率。
公民投票法規定,必需有50%的選舉人(約900萬人)出來投票,結果才算有效。總統選舉或其他選舉均無此規定,不論多少人出來投票,只要獲得多數票即可當選。過去幾次公投,贊成人數雖然高過總統當選人得票數,但仍被視為無效,極不合理。


公民投票的重要性與世界各國的公投經驗
「公民投票」的重要性

「公民投票」是「直接民權」的具體實踐。經由公民投票,人民可以監督行政、立法機構,避免其悖離民意、濫權妄為;經由公民投票,人民也可以為行政機關的政策背書,使其推動更加順暢;經由公民投票,不同族群或政治團體之間的意見紛歧,可以達成共識,進而避免黨派惡鬥、國家分裂。

與世界各國的公投經驗

民主國家將國家重大公共政策,交由人民透過「公民投票」決定早已蔚為潮流,茲舉數例如下:
1866年以來瑞士已進行三百多次公投,議題涵蓋:制憲、修憲、緊急命令、國會權限、民生法案、外交條約和其它民眾立法提案等
1905 年挪威舉行獨立公投,脫離瑞典100年統治。
1980,1993,1996年加拿大魁北克省分別舉行獨立公投
1991年波羅的海三小國舉行國家前途公投,脫離蘇聯獨立
1992年南非公投修憲,
2000年丹麥公投否決加入使用歐元
2003年瑞典公投否決加入使用歐元
2005年法國與荷蘭分別公投反對歐盟憲法
2008年愛爾蘭公投否定里斯本條約(歐盟憲法遭法、荷否決後,改版成為里斯本條約)
2008年11月,格陵蘭舉行自治公投,脫離丹麥300年統治。
2009年10月,愛爾蘭公投通過簽署里斯本條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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