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09-19

內湖走山露餡 裡面竟是垃圾山


民進黨多位議員日前接獲民眾陳情,指辛樂克颱風橫掃全台傳出走山、土石流及道路崩塌的災情,尤其內湖碧山巖附近水溝下陷,道路塌陷,土石流瞬間崩洩百餘公尺,這兩天山上沖刷出滿山的廢棄及垃圾,居民擔心廢棄物汙染水源,而且現場臭氣衝天,已造成當地汙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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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員表示,碧山路周邊居民生活在惡臭環境裡五天了,內湖走山所造成的土石崩塌物裡面,竟還有磚塊、排水管、塑膠袋、保特瓶等家庭廢棄物。議員質疑環保局、產發局等各局處坐視好山好水的內湖碧山岩變成垃圾山,擔心影響當地生活品質。

議員表示,碧山巖是當地信仰中心也是地標,夜景聞名可俯視台北盆地,但辛樂克傳出走山,現再發現垃圾離奇掩埋事件,希望台北市政府好好照顧台北市的好山好水,擬定碧山巖水土保持計畫,不要再出現崩塌、垃圾等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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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棄物清理法第二條
本法所稱廢棄物,分下列二種:
一、一般廢棄物:由家戶或其他非事業所產生之垃圾、糞尿、動物屍體等,足以污染環境衛生之固體或液體廢棄物。
二、事業廢棄物:
(一)有害事業廢棄物:由事業所產生具有毒性、危險性,其濃度或數量足以影響人體健康
或污染環境之廢棄物。
(二)一般事業廢棄物:由事業所產生有害事業廢棄物以外之廢棄物。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任意棄置有害事業廢棄物。
二、事業負責人或相關人員未依本法規定之方式貯存、清除、處理或再利用廢棄物,致污染環境。
三、未經主管機關許可,提供土地回填、堆置廢棄物。
四、未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從事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或未依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內容貯存、清除、處理廢棄物。
五、執行機關之人員委託未取得許可文件之業者,清除、處理一般廢棄物者;或明知受託人非法清除、處理而仍委託。
六、公民營廢棄物處理機構負責人或相關人員、或執行機關之人員未處理廢棄物,開具虛偽證明。

第七十一條
不依規定清除、處理之廢棄物,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或執行機關得命事業、受託清除處理廢棄物者、仲介非法清除處理廢棄物者、容許或因重大過失致廢棄物遭非法棄置於其土地之土地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限期清除處理。
屆期不為清除處理時,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或執行機關得代為清除、處理,並向其求償清理、改善及衍生之必要費用。
屆期未清償者,移送強制執行;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或執行機關得免提供擔保向高等行政法院聲請假扣押、假處分。
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或執行機關依前項規定代為清除、處理廢棄物時,得不經土地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同意,強制進入公私場所進行有關採樣、檢測、清除或處理等相關措施。
第一項必要費用之求償權,優於一切債權及抵押權。
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或執行機關代為清除、處理第一項廢棄物時,得委託適當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清除、處理之。
水土保持法第八條 
下列地區之治理或經營、使用行為,應經調查規劃,依水土保持技術規範實施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
五 於山坡地或森林區內開發建築用地,或設置公園、墳墓、遊憩用地、運動場地或軍事訓練場、堆積土石、處理廢棄物或其他開挖整地。

第三十二條
在公有或私人山坡地或國、公有林區或他人私有林區內未經同意擅自墾殖、占用或從事第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五款之開發、經營或使用,致生水土流失或毀損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設施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下罰金。但其情節輕微,顯可憫恕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前項情形致釀成災害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八十萬元以下罰金。
因過失犯第一項之罪致釀成災害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下罰金。第一項未遂犯罰之。
犯本條之罪者,其墾殖物、工作物、施工材料及所使用之機具沒收之。

5 則留言:

匿名 提到...

郝市長在災情發生時有去現場
去了也沒用
我們這兒還是臭氣衝天
謝謝議員仗義直言
雖然無法投票給您
但一定會努力拉票

匿名 提到...

這是什麼官
80(如果是民國那是17年前)年代初期,會有尸臭,才怪。
17年天然、動物性的有機物早就通通分解了
(人造化學品的有機物除外)
很顯然是近期的東西。
會有什麼理由,議員最清楚。

匿名 提到...

天啊
碧山巖是垃圾山...
不知道台灣還有多少這樣的慘狀...

匿名 提到...

原來不是垃圾山,是屍臭山…

市府殯葬管理處表示,昨天會同議員會勘碧山巖坍方才發現,在坍方處上方一處鐵門深鎖的門牌內竟有20多座墳墓,且年代最新的墳墓竟是91年才下葬,明顯違反殯葬管理條例規定。近日將對陳姓地主開出3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若不改善會連續處罰。

殯葬處人員昨天會勘時,本來被阻隔在鐵門外,經附近民眾指點,改由其他通道入內才發現其中別有洞天。

殯葬處表示,由下方往上看,完全看不到上方墳墓,除非穿越鐵門才會看到內部情形。

由於72年11月才設置「墳墓設置管理條例」,之前的既存墳墓無法可管,因此殯葬處會先區分陳姓地主土地上的墳墓年代,再分別依法辦理。

匿名 提到...

簡議員,
現在毒奶事件爆發,內湖這座山的事好像沒人關心了,騜政府把經濟搞成這樣,小市民沒心情逛街,怕買到摻有三聚氰氨的食物,不敢去爬山怕聞到噁臭,如果簡議員妳幫小市民發聲,小市民很感動,可是也可以料到郝大條家長說:"誰理他們啊,今年又不選市長"

文明.臺灣.環保.弱勢.文化.改變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