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03-16

余晏赴監院、高檢告發外患罪、恐嚇公眾、瀆職罪,呼籲郭冠英事件不要跟李慶安一樣,還要等一年再查明!




台北市議員簡余晏、陳建銘、李慶鋒17日上午赴監察院、高檢署分別告發前加拿大新聞組組長郭冠英,涉嫌違反刑法第114條外患罪、刑法第151條恐嚇公眾罪,上班時間貼稿涉及公務人員懲戒法第五條公務人員廢弛職務。議員表示,領12職等薪水的郭冠英至今仍認為種族歧視沒錯,不為要求屠殺台灣人的言論道歉。而且郭才子常在上班時間發文,還要中國解放軍對台灣人鎮反肅反(即大規模屠殺),更步及外患與恐嚇公眾罪,議員問蘇俊賓是童子軍嗎?如果官僚體系繼續保護郭冠英,他們要求蘇俊賓下台。

議員並要求國民黨說明,國民黨駐加東支部等聯名力挺郭冠英,這是代表國民黨立場嗎?郭冠英說不就言論道歉是代表國民黨政府立場?難道台灣人如「高級的外省人」所說的,是「賤民」、「台巴子」、「雜種」嗎?議員要求多倫多辦事處向加拿大isp或Hinet業者申請提供連線紀錄。而且公務人員說謊應一併列入懲處之中。議員並呼籲,郭冠英事件不要像李慶安事件一樣,要拖一年才真相大白。

議員表示,20070514《一段影片,各自表述》裡面,范蘭欽說「台灣有幸的是,這裡的人民很爛,不是優秀民族,所以禍不致太大,懲也不會太嚴。」議員以質問,難道如同范蘭欽文章面說因為台灣人民很爛,所以我們的政府會對「高級外省人」這樣的言論輕輕放下?

議員表示,中華民國憲法第5與第7條都強調種族、民族平等!試問,美國有高官敢說白人比較高級嗎?在德國有政府官員敢說納粹比較高級嗎?甚至如郭冠英所在的加拿大都有人權法案規範種族平等。但,現在政府公務人員公然鼓吹對台灣人種族歧視,這是國際不容竟可以在台灣大喇喇沒有人為這樣的言論道歉!1965年12月21日聯合國通過《消除所有形式的種族歧視國際公約》(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on the Elimination of All Forms of Racial Discrimination)第1條第1款明確規定不可種族歧視。

但是,在這篇20080218《陳若曦堅持無悔》郭才子說:「一般人以被說雜種(bastard)為恥,台灣人卻以此為傲。」20080121《大中至正雜種論》裡面再重申台灣人是雜種的說法。20070730連三天寫台灣為《瘋子島》,20081218國民黨選贏發表「賤民初敗」。多篇文章一再提到:「台灣出品,必屬爛片」。20070714《你去死吧,進聯公投》提到:「鬼島就是整天在暗巷裡露鳥,還交錢給人求看,警察一來就趕快跑。」

議員表示,根據刑法114條,受政府委任處理對於外國政府事務違背其委任,致生損害於中華民國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在刑法妨害國交罪第116條規定,對於友邦元首妨害名譽罪者,得加重其刑至三分之一。在20080504《外交黑吃黑》時說「台灣的外交是一個要整型的醜婦的嫖妓史。哥斯達黎加厭煩了做台灣的雞,夜渡資都被政客截吞,那就要繼續在國際買春,繼續做恩客第一號。」20070714《你去死吧,進聯公投》提到:「你去死吧!」與「台灣」有何兩樣呢?…為什麼不能以「你去死吧!」申請入聯合國呢?20070614《嫖妓外交》寫:你找的雞都是許〤美之流(哥斯達黎加算陽光〤女),大陸不吃威爾鋼,單是正常的經貿就足以餵雞,台灣則仍在慾海掙扎,載浮載沈。又如20081217文中強調:「台灣不是國家,當然更沒有外交。」

議員表示,上述的這些談話足以外交機構是國家主權的象徵,外交人員是國家主權的代表,但竟然駐外官員屢次發表有損國家主權的言論。這已經不是個人言論自由的範圍,而是明顯觸犯刑法外患罪的叛國行為。

刑法151條恐嚇公眾罪:以加害生命、身體、財產之事恐嚇公眾,致生危害此外於公安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范蘭欽20090208《中國叛離的一省》指「台灣只是中國叛離的一省,那來主權?」「武力保台後也不能談任何政治開放,一定要鎮反肅反很多年。」議員表示,所謂「鎮反肅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是一段血腥痛苦的殘殺,鎮反(鎮壓反革命運動)與肅反運動死亡逾80萬人,濫捕數百萬人,沒想到我們付他薪水的公務人員發表這種宣傳種族屠殺,觸犯國際公法的言論。更離譜的是他要對付的族群還是付他薪水的人,這實在不是一句言論自由可以交代。

相關法條
**刑法第 114 條(違背對外事務委任罪)受政府之委任,處理對於外國政府之事務,而違背其委任,致生損害於中華民國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駐外官員雖屬於新聞局系統而非外交部所派任,但仍算是「受政府之委任,處理對於外國政府之事務」的官員,其行為不但沒有達到政府委託之目的,也就是擴展台灣的國際宣傳空間,反而違背其委任,很可能(或是已經)「致生損害於中華民國」。

**公務人員不認同中華民國憲法第五條及第七條。人民當然不能忍受一個不願遵守憲法而歧視自己人權與尊嚴的公務員,此類公務員不適任乃理所當然。

**刑法114條外患罪與背信罪有著相似的共同要件,其行為都是違背任務的行為,本罪要求的是造成中華民國的損害,指是此處的損害不一定以財產上的損害為限,造成國家政治上的損害也同樣可以成立犯罪。

**中華民國治存僅於台澎金馬,中華人民共和國當然是「外國」,而且是唯一敵意飛彈對準台灣的國家。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序言:「台灣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神聖領土的一部份」,且不斷軍事威脅台灣。依刑法外患罪通謀喪失領域罪、單純加重助敵罪、洩漏交付國防機密罪、刺探搜集國防秘密罪、私與外國訂約罪、毀壞國權證據罪等等,所針對的「外國」正是敵對國家,也就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為了確保中華民國主權獨立自主之存立,避免勾結外敵之野心份子危害國家安全,立法院應該立即修正刑法外患罪相關條文,應增訂刑法第115條之1:「中華人民共和國在尚未放棄以軍事武力攻擊中華民國之前,關於本章之罪,以外國論。」

10 則留言:

匿名 提到...

新聞局駐外人員郭冠英事件,監察委員黃武次原本申請主動調查,但監察院秘書長陳豐義今天轉達指出,黃武次認為行政單位既已主動移送公懲會處理,因此沒有繼續調查的必要。

pfge 提到...

要不要考慮加這條

《殘害人群治罪條例》第3條之罪
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4A.asp?FullDoc=all&Fcode=C0000009

匿名 提到...

范蘭欽風波 4社團力挺郭冠英
by 本報訊March 15, 2009 12:00 AM | 646 觀看次數 | 13 | 0 | | 中國國民黨駐加東支部、中華民國僑生加東聯誼會、三民主義大同盟、華僑協會總會多倫多分會14日聯名向本報來函如下:

看到「世界日報」有關多倫多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新聞組組長郭冠英與「范蘭欽」的報導。我們有很多的感想。
http://tor.worldjournal.com/pages/wjto/push?article-%E8%8C%83%E8%98%AD%E6%AC%BD%E9%A2%A8%E6%B3%A2++4%E7%A4%BE%E5%9C%98%E5%8A%9B%E6%8C%BA%E9%83%AD%E5%86%A0%E8%8B%B1%20&link=push::target_page&id=2082927-%E8%8C%83%E8%98%AD%E6%AC%BD%E9%A2%A8%E6%B3%A2++4%E7%A4%BE%E5%9C%98%E5%8A%9B%E6%8C%BA%E9%83%AD%E5%86%A0%E8%8B%B1&instance=to_bull_right1&

首先大家要知道的是,「范蘭欽」是一個部落格,而絕對不是哪位作者的個人筆名,文章被貼在「范蘭欽」部落格的作者大有人在。絕對不能因為郭組長有一篇文章被貼在「范蘭欽」部落格上後,就表示整個「范蘭欽」部落格上所有的文章都是由他主筆的,這是一個非常重要的常識,請讀者一定要了解這一點。另外希望大家要注意到的一點是:台灣現在最主張的就是民主,每個人都有他說話及表達個人意見的權力,部落格不就是這樣產生的嗎?難道說民進黨也要民主開倒車,而不許人民說話嗎?


在我們與郭組長相處的幾個月中,可以很清楚地看到他的為人與做事的態度。平易近人,爽朗幽默,工作認真,處事中立,絕對是一位愛國愛民,稱職的好公務員。在他那篇「繞不出的圓環」的文章裡所提到的「高級外省人」稱呼,這只不過是一種自嘲意味的表達法。話又說回來了,「高級外省人」和「外省人都高級」是不能劃成等號的。作奸犯科的外省人,你能說他是高級嗎?規規矩矩、不作奸不犯科的本省人,你能說他是不高級嗎?所以希望大家不要老是在豆腐裡找骨頭,盡找些芝麻小事來挑逗省籍間的情感,弄得雞犬不寧,這又何必?


少數的民進黨朋友們,希望你們不要再搞那些省籍對立的事件了,別把那私吞近百億人民血汗錢的總統當神供,也別把那想要招集200萬人攻擊北所的「低級人士」當英雄了。而要好好想想為什麼民進黨會走到如今的下場,為什麼民進黨會在所有的選舉中都敗得這麼慘?因為民進黨已經失去民心了,因為台灣的人民已經厭倦你們的所作所為了。你們為什麼不改一改你們的形象,少做那些吵吵鬧鬧,殺殺打打的事件,多花一些時間來研究怎麼能為老百姓謀福利的政見,做一些能促進省籍間融合的活動,配合政府行政,使中華民國成為一個更強的國家,這不就是一個為台灣人民著想的政黨應該做的嗎?

匿名 提到...

郭冠英事件讓我深深慶幸....還好我是非高級的台灣人。

人的眼睛不要放在頭頂才不會踩到大便...

匿名 提到...

余晏小姐

Just a thought,
如果換個方向直接針對"范藍欽"或是"郭才子"提告,會不會有不同的效果。

匿名 提到...

中國人不屬台灣族群


移民的主觀要件,在於放棄原移出國籍,而取得新移入國籍,並認同為其唯一祖國.

就此觀之,一九四五年後隨蔣介石軍隊來台的中國人,非但無放棄中國籍之意,反將台灣視為中國領土,並將台灣人強制歸化為中國籍,所以不是合法的移民,而是侵略殖民.因此所謂”燒成灰都是台灣人”其實是”中國台灣省人”而非台灣國人,

所認同的也是中國國族而非台灣國族.既然是外國人,自然不屬台灣族群的成員.然而中國人的後裔,如依屬人主義,父母之一方為台灣人; 或依屬地主義,於台灣出生;或與台灣人結婚;以上並認同台灣為其唯一祖國,且在客觀要件上具備長久定居之事實與目的者,即可視為”新台灣人”,屬於台灣族群的成員.所以就國籍法而言,並沒有本省與外省之分,只有本國與外國之別.

有人質疑台灣是否為一國家,台灣人是否為一國族?國家要件中的人民與領土才是國家的主體,政府由人民組成,國際關係由政府能力決定.中華民國屯墾當局自始既不是由民主的方式取得權力,亦不是以民主的方式行使統治,更不是一個來自本土並以台灣為身分的體制,因此不是合法的台灣政府,但仍是ㄧ個事實政府.非法的政府雖然一時不改變事實國家的現狀,卻使國家逐步走向危亡,攸關國家的生存發展!

近日馬政府駐外官員的反台辱台言論,即為此非法政權的最佳寫照,揭露了強盜殺人集團的不法事實:

1.中華民國人是中國人,不是台灣人

2.中華民國政府是中國流亡政府,不是台灣合法政府

3.中國人及中國政府都是中國的一部分,不屬於台灣

也正因為台灣不是中國領土,且兩岸中國人都認為中國只有一個,所以聯合國

GA 2758號決議才會驅逐蔣介石代表,而無法通過台灣以兩韓或兩德的雙代表制參加聯合國.有鑑於國際犯罪之殘害人權,在台灣發生二二八事件後的次年一九四八年十二月九日,由世界一百三十餘個國家共同簽署防止及懲治危害種族罪公約(Genocide Convention),該約並於一九五一年生效,中華民國及後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均為簽約國,並具有國內法效力.其中第二條,將危害種族罪定義為

意圖全部或局部消滅某一國族,人種,種族或宗教團體之下列行為:

(a)殺害團體之分子(b) 致使團體內分子在生理上或精神上遭受嚴重傷害

(c)故意將某一團體陷於某種生活情況以使其遭受全部或局部之生理毀滅

(d)強致施行防止團體內生育之辦法(e)勒令某一團體之兒童轉至另一團體

此一定義並在國際刑事法庭羅馬規約(Rome Statute of International Criminal Court)第六條中完全採用.公約第三條,則明訂下列行為均在懲治之列:

(a) 危害種族(b) 危害種族之陰謀(c) 直接公然煽動危害種族之行為

(d) 危害種族之意圖(e)危害種族之共犯

很顯然地,該郭姓駐外官員立於一中國人地位,主張賣台並屠殺台灣人的言論,已構成危害種族罪,必須由馬政府負完全法律及政治責任,並接受國際社會的譴責與制裁.至於中國在台灣所實施的概括性國際犯罪,則應循南斯拉夫模式或盧安達模式,由聯合國成立特別刑事法庭審理台灣的”米羅什維奇”,或逕由國內法庭依國際法轉化成的國內法-殘害人群治罪條例起訴審判.

匿名 提到...

[鬼島上,越來越不像話]
有關台巴子或高級外省人的說詞,
個人倒不引以為意,只是表示這個人
思想陳腐,行為幼稚,心胸狹窄,
至於其它的論述那就相當嚴重的,
如此挑釁污辱台灣人民與鄙棄自己的國家,
絕對是台灣全民的公敵,一定要追究到底,
第一點,已經嚴重逾越言論自由的範疇;
第二點,即使是一般平民百姓都不能,
何況是受領納稅人薪金的公務人員更是不可;
第三點,仇視侮蔑族群,分離煽動人民,詆譭背棄國家.
話說回來,類似這種明領國家薪水,背地裡
偷雞摸狗專搞打擊或扯政府後腿行徑者
肯定還是暗藏著不少,在本土政黨過去執政
那八年尤其是特別明顯和直接,如果政府單位姑息
包庇不予撤職法辦,未來台灣的社會勢必更加失序和混亂.
以下為個人對於這件事情相關反應與4點探討分析:
1.此人患有極度大中國帝國民族精神狂妄症,
這種人是有嚴重病態而不自知,顯然不適該工作,應該送醫診療.
2.對於馬統幫現時執政只有極為負面影響,
絕對是國民黨不樂於看到被爆餡導致政治連鎖後果,
因此會想盡辦法撇清與掩飾,
就如同江南案發生最初與最後的處理.
3.可以歸類於個人偏激憤青型行為,不過他是高階
知識公務人員,職務屬性特殊,端看派任上級單位如何
處置以平息眾怒,一道考驗另類危機處理能力的課題.
4.或者就是已被中共收編的潛伏份子,要不就是
典型牆頭草類,自判政局形勢提早輸誠以求自保自救,
返顧國共對峙內戰時,臨陣變節投降脫逃不勝枚舉,司空見慣,
另外,高度懷疑此人是否另有加國之雙重國籍,日後一逃了事.

匿名 提到...

郭冠英是可以有言論自由,也可以批評中華民國,但是前提是他是一般老百姓才可以,公務人員就是國家的象徵,這麼簡單的邏輯觀念為何會有些腦筋不清楚的人弄不懂,陳水扁貪污就說阿扁讓國家蒙羞,因為他曾是我國總統代表中華民國,所以陳水扁該罰該關,這我認同;道理一樣嘛,郭冠英是我國駐外人員,也是代表中華民國,寫一些讓國家蒙羞的東西也應該受罰才對啊,為什麼有些人就是可以一套道理兩種結果呢?希望簡議員要繼續追下去,不要只是做秀就算了,要求個結果,不要像我上次支持的那一位女議員,都沒看到她在為這件事發聲啊!

匿名 提到...

請煩轉給簡小姐:A:1950年代我們台灣人被蔣介石部隊叫作「死老百姓」,大家都忘了!?
B:宋美齡曾在輔大演説「・・・打人的忘了,被打的還記得!」,呉育昇想淡化228,大概是認為台灣人是白癡。 C:作家趙二呆-北大畢業,隨老蔣來台後,看盡老蔣的卑劣,給中國人作了三個字的結論『卑.滑.狠』,這三個字果然在郭冠英身上驗證了。請簡小姐笑納弟上述的老舊記憶,作為參考,並請繼續為台灣伸張正義。非常感謝您的努力!忠實粉絲阿進敬上。20090320

匿名 提到...

黨國供養制度 繁衍范蘭欽們

記者鄒景雯/特稿

「范蘭欽」事件挑動台灣社會最敏感的神經,核心問題至今鮮有人觸碰討論。台灣民主化路程走到今日,不能繼續停留在有寧靜無革命的迴避之中,有必要勇敢且健康的揭開傷口清創,才可能癒合化解隱藏在潛意識的對立戾氣。

少數外省人為何有優越感?這是「高級的外省人」事件發生後應深層探究的。「范蘭欽」引發的波濤,表面上是族群問題,裡層則是少數統治階層當年為鞏固統治,建構的「黨國供養制度」使然。

「外省人」的優越感出於自發性者少,大抵為少數統治階層鼓動而出,一方面透過教育形塑「外省人」比較「高級」的「價值」,例如打壓台語;另一方面則透過以特權為本質的「供養制度」做為其優越感的物質基礎,這才是根源要害。

兩蔣四十年威權統治建立的「黨國供養制度」,配套完整且盤根錯節,當時對隨蔣家遷台的軍公教家庭與人員,每月發給糧票、油票等生活配給,孩子就學有教育補助,更不用談犖犖大者的十八%優惠存款。許多既得利益者今日以當年軍公教清苦為由視為補貼,其實與「本省」的地主相較或許如此,但比之當時社會上更廣大的台灣勞農階層,這種自辯完全站不住腳。

在求職上,例如為國民黨權貴子弟量身訂做的甲等特考,成為留學返國後直取高官的直達車;高考設置三十五省的省籍錄取配額,以優先取用「大陸各省」子弟;軍隊與情治體系以「忠誠」過濾壟斷之外,並以軍人特考協助轉佔文職,如此在人才進用上的種種不公平設計,使得「高級的外省人」在謀事的競爭基礎上先人一著。現在政壇上所謂的「外省菁英」們,從馬英九以降,當年曾靠「特考」走後門鑽小洞的,如過江之鯽。

國民黨要穩定這種「黨國供養制度」,當然要有一套對這塊土地與人民進行剝削的經濟制度,例如當時對農村的肥料換穀及稻穀收購制,就是一個很大的題目,一方面在必要時穩定糧價,另一方面剝削農民來照顧軍公教體系。

在這樣的「黨國供養制度」下,階級自然而然形成,「外省人」佔最上層,若干進入這個制度內的「本省人」其實被放在底層,這群被供養者的優越感因而叢生,缺乏自省者甚至鄙夷被剝削者。至於不在「供養制度」之內的廣大人民,則在物質與精神上淪為雙重弱勢,直至今日還要被一句「高級的外省人」的「反諷」二度傷害。

諷刺的是,「黨國供養制度」在二十一世紀的台灣,尚未根絕,繼續危害民主品質,國民黨選前一套,選後死抱龐大黨產不放,以持續吸吮不公平競爭的甜頭,正是「范蘭欽」最可怕的遺緒之一!

郭冠英算什麼?台上一大堆包庇、維護郭冠英的「黨國供養制度」造就的權貴們,他們集體化身為「范蘭欽」的行為,才是更大的危害。

文明.臺灣.環保.弱勢.文化.改變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