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03-11

濫權的警察應該回去念念書吧!

高三生在馬英九搭高鐵時喊一聲「馬英九下台」,即遭高鐵嘉義站警察逮捕限制人身自由半小時,還作筆錄簽名蓋手印,讓學生母親哭求警方,嘉義站派出所副所長薛峻承竟還大言不慚說,逮捕學生是為勸導學生多唸書並維護總統安全。但,「警察職權行使法」第三條規定「執勤時不得逾越必要限度,應以對人民權益侵害最少的適當方法進行」。高三生與馬英九有一定距離且未成年,嗆聲一句就被妨害自由遭訓斥,還作筆錄列入人生檔案,員警執勤明顯過當。

但這個案例只是冰山一角,近來員警濫權每下愈況,而且事後毫不認錯,已淪為掌權者的國家暴力機器。2008年9月26日警方以手銬銬走北桃連鎖超商門市多位店員,只為查扣一本刊物;11月初中國特使陳雲林來台,警方大規模非法逮捕、毆打記者、導演、路人與民眾,只為了不讓陳雲林聽到嗆聲;12月7日長老教會辦活動,警員要求牧師提供人數、遊覽車數;12月15日萬華分局登門找政論家林保華,還拿著公文關切;12月29日前總統府秘書長陳師孟在龍山寺辦活動,大批警察到場關切;2009年2月6日中縣豐原婦人採路邊波斯菊被戴上手銬腳鐐偵訊7小時;2月20日北縣淡水分局將漫畫店的女大學工讀生上手銬偵訊;2月22日高雄管區員警登門「關切」228家屬林彩影,還稱是上頭交代;現在又發生高三生遭逮捕訓斥不准嗆馬一事,很明顯是政府有系統的透過殺雞儆猴,用更強悍的手段壓制人民的聲音,以便「馴化」人民,達成社會控制的目的。

還記得曾在世貿展場賣太陽眼鏡的嗆扁查理、在高雄傳統市場賣豬肉的阿珠,以及背著小娃罵扁的張姓家長嗎?當時陳總統也是國家元首,為什麼這些人嗆扁不必被逮捕、訊問、留置,並遭警訓斥好好做生意好好念書?這些人還被媒體形塑為英雄?這是因為解嚴後的台灣要求員警的角色應該是「保護人民」,不是掌權者工具。但是,從上述案例看來,員警執勤藍綠有別,扁執政時嗆扁無罪,但馬執政就是皇威不可冒犯,元月失業率達5.31%創歷史新高,但學生遠遠嗆一聲就立刻要你好看。

更離譜的是,警察大人停留在家父長威權觀念,警察憑什麼要學生好好念書不要管社會的事?員警自己難道很會念書?要學生不去關心社會、事事噤聲才是台灣無法形成公民社會主因。這些違法逮捕、妨害自由、違法亂紀的員警個個在鏡頭前義正辭嚴,人民路邊摘花、工讀犯錯、嗆聲政治人物動輒被上銬逮捕,而且內政部、警政署跟整個馬政府竟都支持警察濫權,上行下效,可以想見還會有愈來愈多侵犯人權以嚇阻民主言論的事情發生。

大法官會議於2001年12月14日作出釋字第535解釋文,認為警察不能作全面性、隨機式臨檢工作,因為隨意查問人民身份是侵害人權,警方如果要有動作必須是「即將發生危害」,而且還必須遵守「法律比例原則」。此外,《警察職權行使法》雖授權警方對於有「公共安全疑慮」時採「即時強制」措施,劃定封鎖線,暫時驅離或排除民眾。但是,這不表示警方可以無限上綱。尤其在陳雲林來台時發生數十件警方沒有事先公告管制區就毆打、逮捕、臨檢路人事件,民眾狀告妨害自由等重罪至今一一開庭,若判刑確定這些員警可能因此喪失執法者身份。

此外,警方也忘了他們的角色份際,《警察職權行使法》第一條開宗明義告訴全國警察:「警察依法行使職權,以保障人民權益、維持公共秩序、保護社會安全。」也就是說,全國數萬員警不是單純保護元首的國安人員,警察更不是中國特使陳雲林出錢聘的私人保全公司,警察的工作是要「保障人民權益」,當國安人員侵犯人權權益時,警察是公僕應該保護人民,而不是反過來要人民噤聲的大人。

這些濫權的員警可能很久沒有念書了,《世界人權宣言》第9條強調:「任何人不得加以任意逮補、拘禁或放逐。」而且第19條指出:「人人有權享受主張和發表意見的自由。」而警察特考必考的《中華民國憲法》第8條也說:「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除現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定外,非經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審問、處罰,得拒絕之。」這些員警在訓斥高三生回家念書的同時,警政署才應該開一堂人權法律課程讓員警念念書吧!

不受侵犯的走在路上、向政治人物嗆聲等言論與人身自由,過去對我們來說就像呼吸空氣一樣自然。但是,這自由人權的空氣被逐漸抽離,被國家機器擴權限縮吸空了,所以必須重新翻出了《世界人權宣言》或《中華民國憲法》、甚至《警察法》、《集會遊行法》、《警察職權行使條例》…,此刻才發現台灣的民主、人權、言論自由的根基如此薄弱。而國家機器掌控者馬英九竟在2月18日大言不慚的說他不會濫權,因為「一旦濫權,危害比貪污還可怕!」時,聽聞此語真是感慨萬千,希望馬英九不要再空口說白話了,最恐怖的事是濫權的人公開說自己不會濫權!


@@以下是上揚唱片事件前後的書寫記錄,我們要深深記下這每一畫面:
**違法逮捕高三生,濫權員警回去念念書吧!
**什麼碗糕!警察沿路打人是依據刑案發生作為
**暴警竟人間蒸發,這種警察怎麼抓得到壞人?全民來協尋!
**聲援芒果日報,書面質詢部落格罵人民的翁xx員警
**送柿子!馬英九為什麼要送這盒水果給上揚?
**警察局回函余晏質詢的十份荒謬公文
**支持司改會,告到底!國家暴力侵犯人權記者會
**林口鄉民被警勒頸,只為搶走那面旗
**台灣民主的黑暗時刻,余晏質詢死不認錯的郝龍斌
**警察打人!國賓現場動手的便衣照片
**警察不准上揚唱片放台語歌,因為隔很遠的國賓飯店會聽到
**是誰下令可以隨意調整「管制區」,是誰下令可以打少年老人
**戒嚴傳統,全新感受,來看看便衣如何兇人,保警如何打人
**中山北路只能舉五星旗,拿國旗要被打
**台灣人權促進會陪三網友談警察打斷手指,限制自由記者會
**人權蒙羞,議員要求警察道歉、署長下台
**警察今天會強搶人民的旗幟,明天也會用槍口對準人民
**音樂界聲援上揚唱片,名單持續增加
**上揚家屬的心聲:無關藍綠,事關是非
**袁紅冰:2016年不戰而取台灣
**中山北路上的刀片拒馬
**是馬英九、蔡朝明、王卓鈞?誰下令不定時不定地點都盤查管制
**烈火青春的夢想與堅持…支持年輕人
**共匪滾彈看板,中山北路表達心聲
**圓山戒嚴了,司法檢警已侵犯台灣人權!

@@以下是這一年來台灣司法內戰白色恐怖的一些書寫記錄:
**政府控制媒介言論的新時代來了
**網友遭約談版主被逼提供ip,台灣的白色恐怖來了!
**台灣重回美麗島時代,為獨裁服務的媒介回來了
**政府的行政擴權,侵害憲法集會遊行權利
**搜索,竟是為特定政黨、特定媒體服務!
**調查局招標超級監聽車,台灣將成警察國家
**台灣已展開一場殘酷的司法內戰。
**司法擴權,壓制議會自治權
**檢調淪為選舉打手,沒證據可以搜索議會
**戒嚴了嗎?穿倒馬衣一個人散步也會被逮捕
**藍綠差別待遇,市警局不該汙蔑遊行群眾!

13 則留言:

匿名 提到...

可惜簡議員不是立委,不能質詢五院下的政務官。

但即便是立委,恐怕也無法抵擋全面向中貢低頭的騜。

匿名 提到...

學生書讀得好不好有學校督導.不勞警察費神.
請那些不學無識的戴帽子的多讀點書.人權學分讀了沒.連婆採個花,學生嗆馬都可被扣手扣,帶到警局留手印.真是無法無天. 難道沒人可治他們????????

那些要學生讀好書的人, 有本事去考大學,看看他們能考幾分?

自己沒知識還怪學生沒把書讀好.可恥.

匿名 提到...

真讓人生氣,建議這位高三學生去告警察。

匿名 提到...

基層員警有的人連26個字母都念不完。還敢要人家去唸書,真是丟臉。

議員說的好,這些員警只是要人民噤聲屈服於統治者而已。

匿名 提到...

所以同理可證,代表民進黨執政的時候,我就已經觀察到常常有人喊阿扁下台的時候也是遭遇到一樣的情況,不論是警察或是隨扈, 鏡頭還沒看清楚嗆聲民眾的模樣甚至聽不到他講第二句話就被拖走,推論起來,民主進步黨並沒有在整整八年的執政期間把我們警察執法制度改變,甚至也是樂於拿來當作一種工具, 當時我記憶猶新,而普遍的輿論都是說抗議者亂台阻礙台灣進步,現在卻剛好反了過來。冷靜憑著良心想一想不是這樣嗎?

匿名 提到...

樓上的
請仔細看余晏姐的文章就舉了很多人
阿扁的隨扈並沒有把人拖走
而且也沒有逮捕
連潑紅墨水的都是事後才處理
你應該查清事情才發言
而且發言時應有勇氣留名字或代碼

匿名 提到...

真讓人生氣
警政署出來說是技巧不佳
不肯承認是王署長頭腦不佳

匿名 提到...

只能說
太超過了
這個國家沒有王法了

匿名 提到...

樓上的說對了
這個國家只有高級外省人
沒有王法

匿名 提到...

現在警察也變造高級了 沒事就會叫主人讀書
以後的下一步是什麼? 應該是侍候主人吃飯
--- 吃牢飯 反正這樣失業了還有飯吃不會餓死 也許是聞聲救苦吧

匿名 提到...

本市井小民對有些警察的作為深覺得:官逼民反.民不得不反.好警察也是很多.但就是有一些知法犯法的警察.仗勢欺人.我也不想多講.反正有些警察的行為無法無天.

匿名 提到...

有樣學樣、沒樣自己想。。長官都不怎樣了、還寄望屬下??官員 的口誤是不是以該抓起來扣上手銬?? 警察先生先想想自己領的薪水從哪來??抓人 不要只看顏色抓...

匿名 提到...

警察單位官官相護的太誇張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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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只是個單一個案

但未來,仍會有無數的個案出現

未來仍會有無數的警察誤以為可以合法任意盤查

而大家都以為是理所當然的

大法官們花了這麼多時間釋憲,只是浪費時間

教授學者們花了這麼多時間研究535號釋憲及警察職權行使法,根本是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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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個職務的人,都有一份無形的社會責任



希望利用這次個案改變警察的行為及人民的觀念













PS1:「大法官535號釋憲」

對人實施之臨檢則須以有相當理由足認其行為已構成或即將發生危害者為限






PS2:「警察職權行使法第4條」

警察行使職權時,應著制服或出示證件表明身分,並應告知事由。
警察未依前項規定行使職權者,人民得拒絕之。









PS3:「警察職權行使法第6條」

警察於公共場所或合法進入之場所,得對於下列各款之人查證其身分:
一、合理懷疑其有犯罪之嫌疑或有犯罪之虞者。
二、有事實足認其對已發生之犯罪或即將發生之犯罪知情者。
三、有事實足認為防止其本人或他人生命、身體之具體危害,有查證其身
分之必要者。
四、滯留於有事實足認有陰謀、預備、著手實施重大犯罪或有人犯藏匿之
處所者。
五、滯留於應有停 (居) 留許可之處所,而無停 (居) 留許可者。
六、行經指定公共場所、路段及管制站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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