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03-02
31立體停車塔三千停車位無照營業,政府對財團業者兩年卻只開11萬元罰單!
大安區立委候選人周柏雅2日上午舉行記者會,公布31個已違法無照的立體停車塔地址、名稱、違法期間,而且這31個停車塔至少逾三千個停車格是違法使用至今,周柏雅痛批馬郝政府涉嫌圖利,讓這些沒有執照的違法業者繼續營業向人民收取高昂停車費用,其中甚至還有刑事局立體停車塔與交通部臨時性機械式立體停車塔。周柏雅表示,小老百姓闖紅燈、違規停車的罰單動輒六百一千二,政府對我們毫不手軟,但是,政府自己卻公然違法,放任這些違法停車塔向人民收取高額月租費及停車管理費。
周柏雅要求從中央到地方的政府應面對這種只准政府違法,大開人民罰單的惡習,面對停車問題不是用這樣圖利個別業者的方法來處理。而且台北市大同區凌晨才出現七死的白雪大旅社火災慘劇,如果這些停車塔有任何意外與事件,人民如何對違法無照的業者求償?是不是又要用國家賠償的納稅人的錢來解決?周柏雅並呼籲,市府應面對停車問題、管理無照業者,而不是繼續圖利業者。
台北市議員簡余晏表示,她的助理這段時間調查發現,馬英九擔任市長期間早已發現違法事證,但卻不願意出面處理,給予業者所謂的「過渡期」,坐視業者剝削人民收取停車費,而且從2006年到2008年之間,市府總共只對這些業者開出23張罰單,總共11萬1000元的罰鍰,這比一般小老百姓的違規停車罰單少太多了,她質疑,相對於政府對違法停車場的寬容,馬郝政府只顧財團業者,犧牲小老百姓的血汗錢。
周柏雅質疑,馬郝政府這些年來沒有作為,到現在連過渡期都逾期達兩年多了,馬郝政府依舊「無為而治」,讓人深刻體會「只准州官放火不准百姓點燈」的意涵,相較於特權橫行,我們只能感歎:小老百姓真的好可憐!
參考法規:停車場法2001年5月30日修訂
第3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交通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 (市) 為縣 (市) 政府。
第25條 前條都市計畫停車場或路外公共停車場應於開放使用前,由負責人訂定管理規範,向地方主管機關報請核備,領得停車場登記證後,始得依法營業。前項管理規範,其有關營業時間及收費標準事項,並應公告之。如有變更,亦應報請地方主管機關核備。
第26條路外公共停車場可供車輛停放使用未達五十個小型車位或建築物附設之停車空間,開放供公眾停車收費使用者,其負責人得逕依前條之規定訂定管理規範,向地方主管機關報請核備,領得停車場登記證後,始得依法營業。
第37條違反第十七條第二項、第二十五條或第二十六條規定者,處負責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並責令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得定期停止其營業之一部或全部或廢止其停車場登記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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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明.臺灣.環保.弱勢.文化.改變ing
3 則留言:
這個議題不錯!
接下來是不是可以,查一下為什麼我家這的公立停車場的費用比私人的貴?(民權東路)
而且為什麼殘障車位多是停高級轎車!
我這周就收到上個月的兩張罰單,加起來好幾千元了,收那麼多錢的停車塔竟然開個三千元,太超過了!
請問怎麼舉發??? 可有電話???
我發現我家巷口竟是違法的 還囂張到 我自家的車進不去! 太超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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