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08-24

司法內戰/藍軍都有言論免責權?

從馬英九告顏聖冠誹謗,及蘇盈貴誹謗長仔案被輕判談起=. (註:想要本光碟的朋友可以來余晏錦西街74之1號服務處索取)

顏聖冠議員發送馬英九在議會質詢的質詢畫面,馬英九今晚竟說:「說特別費用於公益、公務,並不是說特別費是公款」,因此他要告顏聖冠誹謗。試問,市長在議會的談話不能送給人民嗎?這樣需要告?馬英九現在轉口說特別費不是公款,那麼是私款囉,他在當市長時早跟大家說不就好了?還要再詭辯嗎?而用於公務的款叫「私款」這合邏輯嗎?

不過,看到馬英九那個要告這個也要告,顯然他知道遇到愛黨國的檢察官與法官機率很高,我真是對台灣的司法沒信心,如果蔡守訓法官也說「用於公務公益的錢叫私款」,也認為馬英九在議會向議員講話是「重新組合思考」而不算馬英九的意思,那麼,類似這樣的案子顏聖冠如果到法院會被怎麼整就不知道了?誰知道會遇到那一種愛國檢察官呢?顏聖冠被藍軍的民族救星告了後 就算不起訴恐怕也可能傳個十次八次問話吧!

但是,今晚另一個政治判決,現任勞工局長蘇盈貴在立委任內指控前任高雄市長謝長廷涉嫌收受京城建設及元亨寺共四億多元政治獻金,遭謝長廷控告加重誹謗。高雄地方法院今一審判蘇盈貴加重毀謗罪成立,拘役50天,減刑為25日,得易科罰金仍可上訴。假設以一天一千元計,大約罰25000元。這樣的判決相對於李筱峰老師因為一篇隱諭蔡正元的「從一隻狗談起」就被依誹謗罪判罰金2700元,那麼蘇盈貴痛罵老謝的「加重」誹謗,罰起來真是輕呢!真該改為「加輕」誹謗。

相對於李筱峰老師不能說蔡正元是「一隻狗」,立委洪秀柱就可以「罵游錫堃忠狗」,因為洪秀柱一審無罪,法官還特別特別解釋,洪秀柱這話雖戲謔,但狗本來就是人類最忠心的朋友,洪秀柱說的是屬於事實陳述,符合社會觀念,表達方式固然不妥,但只需要交給社會公評,並不構成公然侮辱罪。如果依這種邏輯,為何李筱峰老師要被罰金呢?

相較於蘇盈貴批謝長廷罵得這麼狠,只判50天還減刑一半,記得嗎?有一位婦人罵鄰人「比宋楚瑜還奸」一句話遭判拘役10天,這位婦人看到蘇盈貴可以罵這麼狠、這麼多句也才罰個25天,不知道感想如何?恐怕會遺憾沒有多補上幾句「xxx」。

前立委陳文茜在「文茜小妹大」中說,陳水扁總統捨棄商用飛機,改搭空軍一號專機出訪時,陳總統此舉可能是害怕倒扁人士把他殺了,要藉此帶走身邊的珠寶財物…,話說得這麼硬了,陳總統控告陳文茜妨害名譽。但台北地院如何判?地院說陳文茜是就可受公評之事發表「善意評論」,判她無罪。法官認為陳總統對於外界的批評,應該有較高的容忍。這樣是「善意」評論嗎?那法官怎麼不認為李筱峰老師是「善意」規勸國民黨呢?

如果陳總統必須容忍,那麼宋楚瑜就不必容忍嗎?還記得宋楚瑜麻將案嗎?李登輝前總統當時說「有人叫一堆老百姓去遊行,自己跑回去睡覺,更厲害的還跑去打麻將。」法官一審判賠千萬元天價,二審降為200萬,最高法院維持二審宋楚瑜勝訴判決,全案定讞。

相較於宋楚瑜不可評而陳水扁必須容忍,新黨前法官謝啟大公開指曾文惠帶著數十箱現金捲款8600萬美金逃往美國,曾文惠告她誹謗,她反訴曾文惠,法院還一度要曾文惠「基於族群和諧」不要上訴,最後法院判謝啟大有期徒刑三個月,或易科8萬元。為何法官當時不告訴謝啟大:「基於族群和諧不要講不實在的話?」為何都是台灣派必須容忍?而我們還要容忍多久?

還記得嗎?邱毅於2002年曾開記者會不實指控當時台鹽董事長鄭寶清詐財,經四年多訴訟邱毅卻沒有被起訴,因為檢察官認為邱毅有言論免責權,這位檢座卻忘了,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5號解釋文保障立委言免責權中,並不含「記者會」的亂爆。就算沒有立委免責權,實際判決裡面他們還是有免責特權的,律師顧立雄自訴名嘴張友驊在電視上說顧立雄和司法首長去「續攤」妨害名譽,但法院卻判決說,張友驊沒有誹謗犯意,只是「語意上容易讓人產生誤解」,判張友驊無罪。這…會讓人誤解但沒關係?這是法官的意思嗎?那李前總統說打麻將也只是讓人誤解,沒有明指是誰,不是嗎?

藍的無罪,綠的就有罪?藍委罵人狗是善意,其他人罵狗就是誹謗?藍軍罵人都是「善意」,他們個個有言論免責權?台灣人必須容忍辱罵?這樣不公平的司法內戰已然開打,所以,難怪今天馬英九敢公開說特別費用於公用公益,但他的意思是指說特支費絕對是私款,這樣的說法恐怕也只有蔡守訓會鼓掌叫好了,因為我們根本不知道,何時這些司法人員又要對司法「重新組合思考」了。

3 則留言:

匿名 提到...

因為那些法官各各是"忠狗"
當然要對所謂的主人忠心不二了

匿名 提到...

法院是國民黨開的 這證實許黨狗所言千真萬確 請議員將這些藍軍養的法官狗姓名公佈出來 讓人民對他們批判

匿名 提到...

不同法官對於事實的涵攝或有不同,其判決結果因而有異,這是可容許的,量刑輕重因不同法庭而有差別,這也是可容許的;但是當我們把這些判決擺在一起時,可以發現許多判決已經超出事實涵攝的範圍,而屬於法律解釋問題,例如捏造事實根本不是評論,被告卻被法院以評論為由開脫,當這些問題出現時,應該允許上訴最高法院或提出大法官會議解釋予以糾正。可悲的是,不知是巧合還是有意,這些判決的結果都是對綠營人士不利,司法威信至此,已蕩然無存。無怪乎司法改革要求取消司法官特考,仿效美國採取司法官由律師出任以改變司法風氣並建立人民對司法信賴,抵制最烈的就是這群現任司法官,以致於十多年過去了,至今仍僅有少數律師透過遴選而擔任法官。
曾經有實習司法官被問到,以後想當法官或檢察官時,這位實習司法官答以「檢察官,因為檢察官權力較大」,有這樣法學教育跟司法考試制度,司法威信始終無法建立也是可以預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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