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年年出事,卻依然大官我自為之,事發至今,衛福部長有出面道歉嗎?食藥署長有致歉嗎?沒有!他們都覺得這是業者的「良心」而已,反正吃了不死人,只要再加訂更高的罰金即可,要這樣的政府何用?大官做他的,人民吃自己,政府要員的「良心」呢!參考香港,至少在「食物安全中心」還設有「風險評估及傳達科」,有主動監控查察非定檢食材的功能,反觀台灣呢?如果餿水油事件沒有認真的檢調人員,我們能依賴衛生食品部門的定檢抽測嗎?
餿水油事件中,地方政府4年來稽查6次共只開出6萬多元罰單,屏東縣府以「員工訓練不足」帶過,但事實上,是中央到地方欠缺「風險評估」的制度。以台北市政府為例,衛生局下轄的檢驗室只有十五名人力,光是做「定期檢測」工作就相當吃力,這樣的人力比高雄的二十人還要少。此外,台北市政府的「食品藥物管理處」雖有業務預算,但稽查人員要管藥物又要管食品,少有針對食材流程全面控管,層層都是漏洞,如果事事都只靠「業者良心」,要政府何用?
檢驗人員近日加班檢驗餿水油坦言真是臭翻天,是驗過最臭的油,但更讓人擔心的是否有重金屬殘留?今天驗不出來難道可以證明過去一噸一噸吃進入消費者肚子的油是合格的?裡面會不會有砷、鉛、鎘?長期難道不會導致皮膚病變、神經毒性、傷腎,而這次曝光的皮革油,染色殘用的鎘油,難保不傷肝腎或致癌。我們都知道回鍋油經高溫重複油炸,油中苯比、酸價都過高恐引發肺部腫瘤,政府難道又要以短期間不會死人就結案?
香港《食物安全條例》建立了食品追蹤機制,包括規定食物進口商及食物分銷商須強制登記,以及食品交易紀錄須強制保留等規定。但我國《食品衛生管理法》第35條規定:「拒絕、妨礙或規避本法所規定之抽查、抽驗、查扣、不能或不願提供不符合本法規定物品之來源或經命暫停作業而不遵行者,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或一年內再次違反者,並得廢止其營業或工廠登記證照。」,但沒有規定食品交易紀錄須強制保留。衛福部雖於2013年12月3日訂立「食品業者登錄辦法」,11月19日有「食品及相關產品追溯追蹤系統管理辦法」,但是,這些都只是行政命令,重點是無人主動查察,無法預知風險。
其實,酥油、豬油、瑪其琳等國人慣用油脂可能影響國人健康,在醫藥界早就討論許久,但是,政府有人在乎嗎?有心才會有力,無心而只會掛起「食安綠燈」的部長又何必尸位素餐?
余晏推動的「食品安全運動」系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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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則留言:
>食藥署的餿水油檢測竟聲稱全面合格<
食藥署以官方的身份,阻絕消費者向奸商要求損害賠償的機會。
法院會以食藥署的官方「全面合格」的資料,來推衍出「消費者沒有受害」的唯一結論。所以,法院完全無從判決奸商必需作損害賠償。
即使法官同情消費者,即使法官自己也是受害者,法官都因食藥署的官方資料,沒法作出「奸商必需損害賠償」的判決。
食藥署夭壽的地方,在這裡。
這些奸商平常到底賄賂了多少?
有官員說餿水油事件是因為國人貪便宜
應該請他們學習
"美國議員體驗最低週薪生活"
有錢的話
誰不想上高級餐廳?
做該做的事,媽媽給讚!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L0040001
請看一下第九條 第三十二條 ,與您的內容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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