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7-09

書面質詢/冰品業者如添加「多丙烯酸納」等粘稠劑,依法應標比例及化學名稱,否則應開罰至改善



依照最新通過的《食品安全衛生法》第22條及其施行細則,食品應標明主成分比例,如果添加物混合二種以上食品添加物應「分別」標明「添加物」名稱。否則可罰款達300萬元,但日前引爆網友實驗不會化掉的冰淇淋,在成份上卻只載「粘稠劑」、「乳化劑」卻沒有詳列添加物名稱及比例。已涉嫌違法,懇請衛生局抽驗並依法開罰。被衛生署列為第十二類的添加物的「粘稠劑」共有48種可以添加在食品,其中有46種可用於冰品,例如:海藻酸鈉 Sodium Alginate、海藻酸丙二醇 Propylene Glycol Alginate用量必須在每公斤10g以下,此外如甘油二澱粉 Distarch Glycerol、甘油丙基二澱粉 Hydroxypropyl Distarch Glycero用量必須在每公斤20g以下。而如果冰品是加入「聚糊精」 Polydextrose一次食用量如逾15公克就應顯著標示「過量食用對敏感者易引起腹瀉」。

依法律規定業者應明顯標示是使用「海藻酸鈉」或「多丙烯酸鈉」等化學物及其比例,而不能只是模糊說是「粘稠劑」。此外,如果抽驗出過量、不合規定的添加劑,可以處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一年內再次違反者,並得廢止其營業或工廠登記證照,衛生局應依職權為人民的食品安全把關,而不是要求「反正人民不會一天吃很多冰,所以不必查」,懇請衛生局為人民解惑並要求標示明確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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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則留言:

匿名 提到...

衛生署看到統一可能會怕怕

匿名 提到...

>>衛生署看到統一可能會怕怕<<

消費者文教基金會(消基會)看到統一更是會怕!

消基會到現在都還在裝聾作啞,對統一的這種塑膠冰淇淋,一點聲音也沒有。倒是對義美的一項過期食品(義美發現後,立即下架並且消毀),消基會公開的一罵再罵,開了兩次記者會(第二次記者會,是在義美宣布已經下架消毀之後)。


加註一下:

「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的英文名稱原本是「Consumers' Foundation, ROC」,已經用了十多年。

四年前,它們悄悄的配合國民黨政府,將其英文名字改裝換作「Consumers' Foundation, Chinese Taipei」。

但是,它對內的漢文名稱卻對台灣民眾仍自稱「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而不是同時也裝換作「中國的台北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但不知,它們是不是打算參加奧運會,不然,怎會選用只適用於奧運會的名稱?

我個人認為,統派人士組成的消基會,是國共的軟性外圍團體。

請見其網頁自已(改)取的英文名字:
http://www.consumers.org.tw/

文明.臺灣.環保.弱勢.文化.改變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