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慶安可以領海角一億, 連關都不用關阿扁就要判無期徒刑?果然是高級外省人與台巴子的差別台巴子真是命見阿
來源網址: http://www.mesotw.com/bbs/viewthread.php?tid=3774作者: 海兒李慶安還另犯一罪前中國國民黨「立委」李慶安所涉的「雙重國籍案」,台北地檢署拖拖拉拉的調查了近兩年之久終於偵查終結,並依詐欺及偽造文書等罪將李慶安起訴,但檢方卻表示,由於李慶安具有美國國籍,應「自始當然確定無效」而不具公職人員身分,自非貪污治罪條例所規範對象,並不構成貪污治罪條例「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註1)。檢方如此的解釋法律,使得李慶安得以免於遭到檢方以貪污治罪條例「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較重罪名起訴的結果,不免又會招來各界對於檢方是否對李慶安「高高舉起,輕輕放下」的質疑,然而,即令依檢方的說法,李慶安由於具有美國國籍,應「自始當然確定無效」而不具公職人員身分,那麼,她除了觸犯詐欺及偽造文書罪外,顯然還另外觸犯了刑法第158條第1項所規定:「冒充公務員而行使其職權」的「僭行公務員職權罪」(註2),如此明確的犯罪事實,檢方無論如何都絕不能視而不見,務必一併起訴。此外,既然李慶安是「自始當然確定無效」而不具公職人員身分,那麼過去她在台北市議員以及立法委員任內所行使的職權,依法理也必然是「自始當然確定無效」,那麼她所參與提案、討論與表決的法律案與預算案,台北市議會與立法院也統統都必須重新拿出來檢視其法律上究竟效力如何,能夠補正的就補正,不能補正的就應該予以廢止,才能夠真正落實「以法而治」的法治精神,絕不可和稀泥,否則將難以杜悠悠之口!(註1)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090916/5/1r8ib.html(註2) 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1B.asp?no=1C0000001158
轉PTT→ WizZ:詐欺所得之財不是犯罪所得之物所以不需要保 科科 這太幽默了→ shacking:阿扁的都是貪污所得,安安的都是詐欺所得 (站錯邊的下場)→ sshwann:既然無效 我們納稅錢不用討回來?推 sasman:所以以後大家都去詐欺 關個幾年出來一輩子不愁吃穿囉→ neverfly:這種法律,難怪詐騙集團這麼多推 flysonics: 屁啦 詐欺罪不用把騙走的錢還回來的喔..→ tkucuh:其實是要追回,不過法院不負責,是由立法院跟北市議會來作推 flydragon198:既然一開始無效,那應該追討國家發放薪資才對推 jrshiun:立法院長說他在職期間的法案還是有效,因為他當時算是立委→ jrshiun:那這樣可以抓他貪汙嗎 如果他是被關說而舉手立法?→ ji394xu3:結果她推的法案又有效,判刑時又說她不具公務員身份~~這→ neverfly:我國有一個不具立委身份的立委,用立委身份推法案還通過 → sasman:瑕疵 表決她的票應該也無效 提案的也無效才對 → Katarn:所以她投票和簽過名的法案,是不是該全部不算 = =?推 cosy:一開始就不具公務員身分 所以冒用公務員身分賺的錢就不用還?推 wonderverge:她推的法案有效 不過她不是立委 那小安安到底是什麼?推 jcshie:貪污:不是公務員 錢:他有執行公務所以不用還...→ ji394xu3:原來假立委推的法案具有效力...筆記 → neverfly:而且她不是立委的立委期間,領的薪水還不能證明是財產 → Terrill:領了大家上億的稅金後只罰 1k XDDD 笑死我了噓 icem: 他不具公務員人員身份 所以錢不算貪污推 WizZ:原來詐領的薪水不是犯罪所得之物? 這檢察官刑法考幾分阿? → Inferihell:這時候就會拿法條避責喔 怎不跟a錢扁一樣用推論的啊 → neverfly:這會不會是在幫MyAngel解套啊,改天真的被爆還有綠卡的話→ neverfly:那MyAngel區長期間一切所得也不用追繳,也不算貪污喔!→ WizZ:詐領的薪資補助都有憑有據的跟我說不能沒收? 檢察官去...→ cvc123:既然無效為何能領薪~笑話~
可以告檢察官和法院瀆職嗎
很好啊,李慶安的《綠卡》沒有《自動失效》,那《馬聖人》的綠卡也是依然《有效力》的!?總統有《雙重國籍》?是『內亂罪』還是『外患罪』呢?還是『當選無效』?不過,如果『陳水扁』有《雙重國籍》,是不是變成『不是公務員』,沒有『貪污』的問題了呢!?所以她會『無罪』的,和馬挷在一起真好~~~【中國時報】李慶安具美國籍當選無效 北檢:不構成貪污http://news.chinatimes.com/2007Cti/2007Cti-Rtn/2007Cti-Rtn-Content/0,4526,110101+112009091601000,00.html
http://zh.wikipedia.org/wiki/%E6%9D%8E%E6%85%B6%E5%AE%89最後有一段本案引發是否追討其各屆民代任內的薪水的爭議。基於信賴保護原則,主管機關無權追討其助理費用,因為其助理無從得知已被中選會公告當選的委員,是否具有雙重國籍身分。且已有相關法院判例,如當事人具有行使職務的事實時,可不追討其雙重國籍時,根據其行使職務所請領的薪水。在相關法律並未明載雙重國籍者需繳回其請領薪水的前提下,此似乎只能針對偽造文書罪嫌進行起訴,而無法順利進行追討其薪水。助理的比較不可能再去追回了就先不論,但是本人的牽涉到"信賴保護原則"這事我最近才看見不同的案件也跟"信賴保護原則"有關:被徵地轉賣400萬… 補稅近8倍http://udn.com/NEWS/SOCIETY/SOC6/5139783.shtml重點:稅捐機關上訴後,案子又被發回,這次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陳家人知情又重複售地,不適用「信賴保護」原則,改判敗訴。判決指出,陳家人收受補償費,是買賣土地可否免徵土增稅的重要事項,陳家人應向相關機關說明,捨此不為,反提供不正確資料,其信賴不值得保護。------------李慶安不是也一樣嗎?提供不正確的資料用以參選議員、立委,其信賴一樣不值得保護
牠!馬的!品 【兒騜】的品 【藍色虫虫、紅色虫虫】的品【白賊義】絕非浪得虛名誠信危機 吳敦義爆一條認一條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9/new/sep/18/today-t1.htm牠!馬的!【兒騜】在轉移救災不力焦點走了傲慢 來了白賊 最該下台的還在 換了何用3隻公的怎麼【九敦倫、九無力、馬敦倫、馬無力】952喔!原來很娘的「人間極品」除了喜歡吃發梅口味的巧克力,現在已經飢不擇食了ECFA來了 MIT走了 MIC取而代之我不喜歡周美青牽手,我覺得馬英九沒有救人http://www.youtube.com/watch?v=bKKhxO2zs7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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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慶安可以領海角一億, 連關都不用關
阿扁就要判無期徒刑?
果然是高級外省人與台巴子的差別
台巴子真是命見阿
來源網址: http://www.mesotw.com/bbs/viewthread.php?tid=3774
作者: 海兒
李慶安還另犯一罪
前中國國民黨「立委」李慶安所涉的「雙重國籍案」,台北地檢署拖拖拉拉的調查了近兩年之久終於偵查終結,並依詐欺及偽造文書等罪將李慶安起訴,但檢方卻表示,由於李慶安具有美國國籍,應「自始當然確定無效」而不具公職人員身分,自非貪污治罪條例所規範對象,並不構成貪污治罪條例「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註1)。
檢方如此的解釋法律,使得李慶安得以免於遭到檢方以貪污治罪條例「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較重罪名起訴的結果,不免又會招來各界對於檢方是否對李慶安「高高舉起,輕輕放下」的質疑,然而,即令依檢方的說法,李慶安由於具有美國國籍,應「自始當然確定無效」而不具公職人員身分,那麼,她除了觸犯詐欺及偽造文書罪外,顯然還另外觸犯了刑法第158條第1項所規定:「冒充公務員而行使其職權」的「僭行公務員職權罪」(註2),如此明確的犯罪事實,檢方無論如何都絕不能視而不見,務必一併起訴。
此外,既然李慶安是「自始當然確定無效」而不具公職人員身分,那麼過去她在台北市議員以及立法委員任內所行使的職權,依法理也必然是「自始當然確定無效」,那麼她所參與提案、討論與表決的法律案與預算案,台北市議會與立法院也統統都必須重新拿出來檢視其法律上究竟效力如何,能夠補正的就補正,不能補正的就應該予以廢止,才能夠真正落實「以法而治」的法治精神,絕不可和稀泥,否則將難以杜悠悠之口!
(註1)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090916/5/1r8ib.html
(註2) 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1B.asp?no=1C0000001158
轉PTT
→ WizZ:詐欺所得之財不是犯罪所得之物所以不需要保 科科 這太幽默了
→ shacking:阿扁的都是貪污所得,安安的都是詐欺所得 (站錯邊的下場)
→ sshwann:既然無效 我們納稅錢不用討回來?
推 sasman:所以以後大家都去詐欺 關個幾年出來一輩子不愁吃穿囉
→ neverfly:這種法律,難怪詐騙集團這麼多
推 flysonics: 屁啦 詐欺罪不用把騙走的錢還回來的喔..
→ tkucuh:其實是要追回,不過法院不負責,是由立法院跟北市議會來作
推 flydragon198:既然一開始無效,那應該追討國家發放薪資才對
推 jrshiun:立法院長說他在職期間的法案還是有效,因為他當時算是立委
→ jrshiun:那這樣可以抓他貪汙嗎 如果他是被關說而舉手立法?
→ ji394xu3:結果她推的法案又有效,判刑時又說她不具公務員身份~~這
→ neverfly:我國有一個不具立委身份的立委,用立委身份推法案還通過
→ sasman:瑕疵 表決她的票應該也無效 提案的也無效才對
→ Katarn:所以她投票和簽過名的法案,是不是該全部不算 = =?
推 cosy:一開始就不具公務員身分 所以冒用公務員身分賺的錢就不用還?
推 wonderverge:她推的法案有效 不過她不是立委 那小安安到底是什麼?
推 jcshie:貪污:不是公務員 錢:他有執行公務所以不用還...
→ ji394xu3:原來假立委推的法案具有效力...筆記
→ neverfly:而且她不是立委的立委期間,領的薪水還不能證明是財產
→ Terrill:領了大家上億的稅金後只罰 1k XDDD 笑死我了
噓 icem: 他不具公務員人員身份 所以錢不算貪污
推 WizZ:原來詐領的薪水不是犯罪所得之物? 這檢察官刑法考幾分阿?
→ Inferihell:這時候就會拿法條避責喔 怎不跟a錢扁一樣用推論的啊
→ neverfly:這會不會是在幫MyAngel解套啊,改天真的被爆還有綠卡的話
→ neverfly:那MyAngel區長期間一切所得也不用追繳,也不算貪污喔!
→ WizZ:詐領的薪資補助都有憑有據的跟我說不能沒收? 檢察官去...
→ cvc123:既然無效為何能領薪~笑話~
可以告檢察官和法院瀆職嗎
很好啊,李慶安的《綠卡》沒有《自動失效》,那《馬聖人》的綠卡也是依然《有效力》的!?
總統有《雙重國籍》?是『內亂罪』還是『外患罪』呢?還是『當選無效』?
不過,如果『陳水扁』有《雙重國籍》,是不是變成『不是公務員』,沒有『貪污』的問題了呢!?
所以她會『無罪』的,和馬挷在一起真好~~~
【中國時報】李慶安具美國籍當選無效 北檢:不構成貪污
http://news.chinatimes.com/2007Cti/2007Cti-Rtn/2007Cti-Rtn-Content/0,4526,110101+112009091601000,00.html
http://zh.wikipedia.org/wiki/%E6%9D%8E%E6%85%B6%E5%AE%89
最後有一段
本案引發是否追討其各屆民代任內的薪水的爭議。基於信賴保護原則,主管機關無權追討其助理費用,因為其助理無從得知已被中選會公告當選的委員,是否具有雙重國籍身分。且已有相關法院判例,如當事人具有行使職務的事實時,可不追討其雙重國籍時,根據其行使職務所請領的薪水。在相關法律並未明載雙重國籍者需繳回其請領薪水的前提下,此似乎只能針對偽造文書罪嫌進行起訴,而無法順利進行追討其薪水。
助理的比較不可能再去追回了就先不論,但是本人的牽涉到"信賴保護原則"這事我最近才看見不同的案件也跟"信賴保護原則"有關:
被徵地轉賣400萬… 補稅近8倍http://udn.com/NEWS/SOCIETY/SOC6/5139783.shtml
重點:
稅捐機關上訴後,案子又被發回,這次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陳家人知情又重複售地,不適用「信賴保護」原則,改判敗訴。
判決指出,陳家人收受補償費,是買賣土地可否免徵土增稅的重要事項,陳家人應向相關機關說明,捨此不為,反提供不正確資料,其信賴不值得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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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慶安不是也一樣嗎?提供不正確的資料用以參選議員、立委,其信賴一樣不值得保護
牠!馬的!品 【兒騜】的品 【藍色虫虫、紅色虫虫】的品
【白賊義】絕非浪得虛名
誠信危機 吳敦義爆一條認一條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9/new/sep/18/today-t1.htm
牠!馬的!【兒騜】在轉移救災不力焦點
走了傲慢 來了白賊 最該下台的還在 換了何用
3隻公的怎麼【九敦倫、九無力、馬敦倫、馬無力】952
喔!原來很娘的「人間極品」除了喜歡吃發梅口味的巧克力,現在已經飢不擇食了
ECFA來了 MIT走了 MIC取而代之
我不喜歡周美青牽手,我覺得馬英九沒有救人
http://www.youtube.com/watch?v=bKKhxO2zs7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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