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10-21

余晏在議會審查預算時主張:刪除員警及交通大員的開罰單抽成「獎勵金」



公務人員執行公務時怎麼可以用抽佣制度來獎勵人員開單,讓他們覺得開越多,賺越多,這根本就是拿人民的血汗錢來餵飽這些公務人員的荷包,而且政風人員居然也可以領到這些酬庸,實在是太誇張了.

簡余晏表示,全台灣各縣市之中,獨獨台北市警局發給員警的「獎勵金」最高,一個月就發出高達940萬9千元的獎勵金,台北市員警一年的獎勵金金額高達1億1290萬8千元元。獎勵金第二高的是台北縣政府的2900萬元,第三名的是台中縣警局的2600萬元,第四名竹是台南縣警局的1728萬元,第五名是桃園縣警局的1500萬元。

簡余晏說,相對於台南市議會早就將開罰單的獎勵金刪為零元,台北市議會應該回應人民的聲音,員警如有需要應依法編列「 加給」,例如交通加給等法令上准許的津貼,而不該用獎勵金的名目,竟然依開單數來抽佣金,這樣抽頭辦法好像開賭場一般。此外,依照《公務人員俸給法》第三條規定,公務人員之俸給,分本俸 (年功俸) 及加給,均以月計之。而交通助理員的工作原本就應該是開單,為什麼開單之外再給﹂獎勵金」?如果依照這個邏輯,那公務人員辦公文能否再以「 公文數」來發給獎勵金?議員助理能否以﹂服務案件數」來發獎勵金?記者以發稿量及字數來發獎勵金?

簡余晏表示,立法院也曾針對警政獎勵金提出意見 ,立院審查預算時強調警政業務等工作獎勵金達3億餘元,沒有法源依據且違反立院決議,宜儘速研議適法作為,恐成為固定性支給,另所分配對象竟擴及非直接相關人員,獎勵金制度亟待全面重新檢討
簡余晏要求市府全面檢討罰單制度,台北市一年的交通罰單收入高達35億元以上,員警抽佣高達億元以上,不符公平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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