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7-14

只是在公用垃圾筒丟一個便當,被巡查員辱罵爭執達一小時,還被開罰2400元,下次直接亂丟垃圾在馬路還只罰1200元!環保員獎勵金高達2370萬元

瞎米?吃完的便當垃圾不能丟在垃圾筒,會被清潔隊員轉任的巡查員盤查辱罵並開罰單2400元,下次直接亂丟在馬路上,也只是罰1200元!哇哩,這是什麼濫政府啊?






「熄火、熄火!請出示證件」,台北市議員14日上午陪同張先生舉行記者會,抗議環保巡查員對待人民像是罵小孩、抓要犯一樣,張先生只是在等小孩補習班下課時吃了一個便當,接著把剛吃完的便當丟在重慶北路一段的行人專用垃圾筒,隨即就被不具司法警察身份的巡察員擋住辱罵、態度惡劣,在路邊被限制自由爭執達一小時,這讓騎著摩托車的張先生及後座的孩子很不能理解,公用垃圾筒不能丟垃圾嗎?丟一個便當盒犯了什麼法令要被這樣汙辱人?市議員簡余晏、李慶鋒、陳建銘強調,2009年的台北市環保巡察員獎勵金高達2370萬1246元,原來都是這樣開單罵人開出來的。

「太過分了!路邊垃圾桶連剛吃完的便當都不能丟嗎?」張先生在4月27日晚間,把剛吃完的便當盒丟入重慶北路1段的行人專用垃圾桶,守候在旁的北市環保局巡查員馬上衝出,人高馬大的巡查員擋住載著孩子的機車騎士,喝令「熄火!熄火!」,並高喊「請出示證件!」,執法情況幾乎就像司法警察,現場以「將廚餘及家用垃圾」丟入行人垃圾桶的名義開罰,隨即引發張先生抗議。簡余晏懷疑,巡查員有經過國家考試嗎?是司法警察嗎?這個態度是在抓槍擊要犯吧?依照刑事訴訟法第231條「 下列各員為司法警察,應受檢察官及司法警察官之命令,偵查犯罪: 一、警察。 二、憲兵。 三、依法令關於特定事項,得行司法警察之職權者。」,簡余晏指出,台北市政府要查察環保,或許可以拍照事後開單,但是要現場要求人民熄火,要求出示證件,所用的手段已涉及刑法的妨害自由強制罪,更不該強制人民熄火、更不能盤查人民,簡余晏強調就算是警察也不能剝奪憲法保障的人身自由權,難道路邊的公用垃圾桶不能丟一個便當盒嗎?而巡查員執勤的法源竟只是行政命令「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辦理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稽查工作執行辦法」,這樣的「執行辦法」超越憲法、刑事訴訟法。

張先生說,他只是丟個便當盒,卻被栽贓成是丟廚餘與家用垃圾,而且環保局巡查員也沒有明確出示證件,他還懷疑是詐騙集團,「忽然從路邊衝出三個人,就要我要證件、要我熄火,要開罰單!而且把別人丟的廚餘硬當成是我丟的。」張先生對環保局的粗劣舉發手法非常氣憤。現場抗議之後,員警也到場了,巡查員卻又把舉發通知書上原本寫的「廚餘…家中產生…」等字眼塗改成「塑膠袋…非行進間產生之物…」。李慶鋒質疑為什麼要塗改?如果舉發得沒有把握、有所疑慮,為何硬要對民眾做出不合理的裁罰?

李慶鋒表示,由不具司法警察身份的巡查員來盤查人民身份,這就是的不合理制的,而且,這些開的罰單竟然可以分紅抽佣給巡察人員?開單愈多領得愈多,這是什麼政府?公務人員領薪水做該做的事,怎麼可以給這麼多「俸外加給」,除了正常薪水之外還分紅?加班有加班費啊,既然是工作範圍內該做的事情,領了薪水為什麼再分紅了,2009年分配的獎勵金高達2370萬1246元,也就是說,巡察員每開一張罰單就有30%的錢沒有送進市庫而是開單人員與長官們分紅掉了,這個制度應該立刻更改!

陳建銘表示,更離譜的是「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執行廢棄物清理法告發工作考核獎懲實施要點」第四條規定,各區清潔隊分隊長每人每季告發滿20件及勸導滿20件為合格,環境衛生巡查員每人每季告發滿45件及勸導滿45件為合格,如果不合格,清潔隊分隊長年終考績不得列入甲等,環境衛生巡查員則改調回任清潔隊員。而衛生巡查員每季要告發45件及勸導45件才算合格,告發三百件以上嘉獎一次、四百件以上記嘉獎二次,六百件以上記功。

李慶鋒表示,在這樣的壓力之下,不論是分隊長還是巡查員,當然會用盡各種方法,「很努力地」來維持好業績,如果制度不改變,類似張先生的糾紛,只會不斷在台北街頭上演。一張罰單,民眾倒楣,環保局各級人員分紅 。李慶鋒表示,環保局軟硬兼施,除了給巡查員壓力,也用獎勵金「鼓勵」舉發民眾,而且一開罰單,直接處理的開單告發人員、告發單位相關業務人員、處份業務相關人員,各可獲得50%、20%、10%的獎金分配,甚至連間接的督導業務人員也可能拿到20%的獎勵。

進一步表示,根據環保局所提供的資料,這位環保巡查員近一年內共舉發了494件,業績是合格標準的2.7倍,共裁罰了67萬5千元,業績衝得這麼高,恐怕有不少民眾是像張先生一樣,遭受不公平的裁罰。

簡余晏、李慶鋒及陳建銘要求北市府,全面廢除現有環保局巡查、稽查人員的制度,不要再用不當的獎懲制度逼迫第一線人員把民眾當賊。

**憲法第23條規定:「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3 條 警察行使職權,不得逾越所欲達成執行目的之必要限度,且應以對人民權益侵害最少之適當方法為之。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6 條 警察於公共場所或合法進入之場所,得對於下列各款之人查證其身分:一、合理懷疑其有犯罪之嫌疑或有犯罪之虞者。二、有事實足認其對已發生之犯罪或即將發生之犯罪知情者。三、有事實足認為防止其本人或他人生命、身體之具體危害,有查證其身
分之必要者。四、滯留於有事實足認有陰謀、預備、著手實施重大犯罪或有人犯藏匿之處所者。五、滯留於應有停 (居) 留許可之處所,而無停 (居) 留許可者。六、行經指定公共場所、路段及管制站者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辦理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稽查工作執行辦法
第 四 條 環保局稽(巡)查人員依法執行稽查、告發工作時,請求違反本法之人提示身分證明,據以取締告發。其無故拒絕或無證明文件或告知不實身分者,稽(巡)查人員於拍攝或錄製其照片後,應明確告知其所違反之行為及規定與將攝得或錄製之照片或影帶,向警察機關、民政機關或附近社區民眾查證其身分,並登載環保局網站,請求民眾協助辨識其身分。環保局稽(巡)查人員依前項告知程序,違反本法之人仍拒不提示或雖告知身分但無證明文件,稽(巡)查人員,應將事實及相關陳述意見記載於稽(巡)查紀錄。

**刑事訴訟法第231條「 下列各員為司法警察,應受檢察官及司法警察官之命令,偵查犯罪: 一、警察。 二、憲兵。 三、依法令關於特定事項,得行司法警察之職權者。

**行政罰法
第 34 條  
行政機關對現行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人,得為下列之處置:一、即時制止其行為。二、製作書面紀錄。三、為保全證據之措施。遇有抗拒保全證據之行為且情況急迫者,得使用強制力排除其抗拒。四、確認其身分。其拒絕或規避身分之查證,經勸導無效,致確實無法 認其身分且情況急迫者,得令其隨同到指定處所查證身分;其不隨同到指定處所接受身分查證者,得會同警察人員強制為之。前項強制,不得逾越保全證據或確認身分目的之必要程度。

12 則留言:

匿名 提到...

幹得好!我也受過這種冤枉,上訴之後以最輕罰1200,但是我還是很不爽他們怎麼可以亂抓我們這些小老百姓,希望委員可以持續幫忙張先生討回公道,懲處那些可惡自以為的環保員。
以下是我類似的遭遇 提供委員參考
http://vr3205.pixnet.net/blog/category/1688532

匿名 提到...

垃圾桶不能丟垃圾(吃完的便當盒),那要垃圾桶做什麼???
『便當盒是家用垃圾』這是什麼道理,人在外面吃完的便當盒,又不是在家中吃完的便當盒

若依此說法,所有的公用垃圾就全收掉吧!不要再誘導人去受罰吧,誰知道哪些垃圾只能算是家用垃圾,明明是在外面吃完便當丟進垃圾筒也要被罰,怒~~~~~~~,市長出來說明一下吧,難道可憐的小市民就只能這樣被欺負嗎??

匿名 提到...

很謝謝議員幫小老百姓出氣!看到這則電視新聞時火冒三丈,果然,是議員您站出來了。謝謝!

匿名 提到...

只有讓帝制觀念的國民黨下台,才有希望。好比台北市要買垃圾袋倒垃圾,為何眷村不用買?(之前好像也是簡議員踢爆的,我忘了),完全將人民及窮人當提款機的政府。警察見黑道就泡茶,閒閒沒事就躲在路邊等待紅燈右轉的善良老百姓,用惡裂的態度開一張讓他一、二天的薪水泡湯的罰單而沾沾自喜。

小凡 提到...

沒有人權概念的爛政府
很想去國際法庭控訴他們

我心飛翔 提到...

原來垃圾筒只能丟"行進間產生"的垃圾,
所以說,大家要回去學拼音嘛:

垃(ㄒㄧㄠˇ)圾(ㄅㄧㄢˋ)桶(ㄉㄡˇ)

匿名 提到...

請敬愛的簡議員幫我們反應一下將萬華往新店這段店水源快速道路限速請統一為60公里
目前萬華往新店方向青年公園這一段突然改為限訴50造成很多無辜民眾一不小心就被拍照
(這一段路自古以來都是限速60突然在最筆直的那段改限速50擺明就是要害人民吃罰單)
是不是邊開車還要邊看路邊限速牌子這是水源快速道路
(為了一個靠近公館河濱公園開一個維修通)就把那麼長一整段路從萬大路起限速60突然改限速50怎麼也說不過去吧 真的害死人很多很多市民拜託請可憐我們這些市井小民一天才賺多少錢 那經的起這樣罰錢
最近有多少多少人在那裡被拍攝連開一不小心開61也算超速罰1600真的是市政府在搶錢 是不是市長選舉到了市政府忙搶錢 一下60一下50不被開單才怪
如果是從萬大路上水快往新店方向穩死被拍 因為一上來跟本來不及看到警告標示就被拍了 我短短一星期就被拍2次 都是時速60初頭就被青年公園跑馬場那一隻拍的 拜託拜託請行行好救救我們

匿名 提到...

清潔隊同仁的打掃很辛苦,每次清理後卻又發生亂丟垃圾的情形,或許是附近沒有公德心的居民與遊客亂丟導致,定期清理與維護環境很重要的,但更重要的是如何以最嚴厲的手段嚇止那些沒公德心的人破壞環境,裝攝影機? 派督導員巡檢勸導、開罰單? 或是乾脆不要在那設置垃圾筒? 對付沒有道德感的人就要用最終極的手段,否則清潔隊每次努力的打掃後,又被那些不肖人士弄髒,只是在耗費社會資源而已。

匿名 提到...

台湾有垃圾筒吗?我怎么来这两个月都没有看到过,去夜市手上的纸巾都不知道丢在哪,而且是士林和竹北的我都去过,新竹马路上就更别说了,万米之内都不会看到可以丢垃圾的地方,难道台湾人走在路上是用不到这些垃圾筒吗

匿名 提到...

支持:
簡余晏、李慶鋒及陳建銘要求北市府,全面廢除現有環保局巡查、稽查人員的制度,不要再用不當的獎懲制度逼迫第一線人員把民眾當賊。

環保警察都躲躲藏藏,等待路人不小丟棄,突然間跑出來,還真會嚇到人。要嘛就正正當當光明正大的站在垃圾桶旁邊宣導。那有暗地裡抓人,又有獎金拿。老百姓怎能過得安居樂業。建議廢除環保警察。

小賴 提到...

我想知道這件事在議會質詢官員的結果

小賴 提到...

環保稽查是不錯的方法,因為有一些民眾確實不守法,但當民眾質疑巡查員身份及正當性,不具司法警察的巡查員,應等警察到場後才可繼續執行公務,並舉出民眾的違規連續性影片,並非事後補照片栽贓,巡查員執行公務態度如此惡劣,(因為檔了他們可以與長官分贓的錢),甚至恐嚇斥喝小老百姓,影片中的巡查員口氣,以為巡查員是不可一世的執法人員,社會案件中常有假車禍真搶劫,誰知道會不會利用這種方式假稽查真搶劫,為了獎金(分贓啦)真是不應該,勇敢的市議員一定要為小百姓伸冤,並徹查所有被開單的所有案例是否有冤情,若有冤情,開罰人員應受處罰並公告處罰情形,對於那些(有分贓的)長官,也要一併處罰.已昭告天下,希望議員一定要堅持到底,不要只是開開記者會(作作秀),如果有替百姓討回公道,一定要再開記者會,報告結論,才不會讓長期愛護你支持你的市民失望,也讓那些惡質的公務員有所警惕,不再非法栽贓而分贓那些錢,即使有獎金,比例也不能太高,非第一線執法人員也不能領(那跟老鼠會有何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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