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12-02

轉載/育青的法庭控訴筆記!陳雲林即將要再來了,但一年前被員警妨害自由的案件仍在第八次開庭,12月10日人權日這一天,希望大家來旁聽!

種種離譜的言行,已超過常人能理解的範圍,被告為了保護自己、同僚、長官而採取上述說法,或許不得已,但本案實非一般民事案件,被告的言論必須受到社會公評。
為了逃避責任,傷害全體執法人員的「誠信」,今後民眾還願意以信任、尊重相待嗎? 台灣警察專科學校、中央警察大學的莘莘學子,如何在校訓--「誠」和學長、學姊的「不誠」之間,思考未來的使命?

台灣警察專科學校、中央警察大學的校訓為「誠」。

2009年11月5日,本案第七次開庭。「誠」--如此簡單明瞭的校訓,在法庭被漠視,甚至被糟蹋……當庭撒謊、違背職業道德者,化身「人民的保姆」、「正義的化身」,試問,人民能把身家安全交給這樣的公職嗎?

10月22日,警政署長王卓均在立法院備詢,他說,去年陳雲林來台期間,警察「沒有沒收國旗的做法」。聽到警政署長在國會的言論,「上樑不正下樑歪」這句成語,忽然有了十分鮮明而具體的例子。法庭上的謊言,只是貫徹「長官」的想法與做法罷了,實不足奇。

11月5日開庭,主要進行證人的交互詰問,以便釐清上一庭幾個爭執點。主要的詰問內容為:

1.當天將自訴人強行抬進圓山派出所的警員,除了黃金福、黃榮賢之外,還有哪些人?
2.釐清警方的蒐證工具與蒐證內容,例如:
A.自訴人被強押帶走的警車,車上監視器的狀況
B.圓山派出入口處的監視器狀況
C.被告陳勇成是否有拍攝自訴人被抬進警局畫面?該畫面是否未提供給法院?

被告的辯護人也提出問題,要證人證實,自訴人係「癱在地上,好言相勸不肯起來,不得已才將她抬入警局」。

審判長蔡坤湖表示,若今日的待證事項與證人以外的共同被告無關,被告可以先行離庭,但他們都表示要留下來開庭,除非有緊急的勤務。

證人共有黃榮賢、陳勇成、黃金福三位(同為被告),由辯護人先對黃榮賢進行主詰問。詰問前,自訴代理人薛律師提出程序問題,希望其餘兩位證人先行迴避,因為黃榮賢的證述會對其他兩位證人有影響。審判長詢問證人的意見,他們都希望留下來,但審判長還是裁定隔離訊問,請陳勇成、黃金福在法庭外等候。

作證前,法官會詢問證人:「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81條規定, 若恐因自己陳述, 使自己或是刑事訴訟法第180條規定之人受到刑事追訴或是處罰, 得拒絕證言, 是否願意作證?」
證人若願意作證,須朗讀結文,大意如下:「本人當據實陳述,並無匿、飾、增、減,如有虛偽陳述,願受偽證罪之處罰。」

我國沒有手按聖經宣示的傳統,但證人朗讀結文的時刻,氣氛仍是莊嚴的,因為誓言非同小可。然而,幾位證人隨後作證的內容,卻和結文要求的「據實陳述,並無匿、飾、增、減、虛偽陳述」不符。其實他們有權拒絕作證,為什麼不主張這項權利,卻寧可說出與事實不符的證言呢?

保護自己或同僚免受牽連,是人之常情,但社會、法律對公務人員有較高的道德標準。證人如果自認行為合法無虞,何須在詰問時匿、飾、增、減?自知理虧,不敢坦承錯誤、也不能說出實情以免「害」到同僚,卻忘記社會、法律賦予的責任。於是法庭充斥著可笑的「我忘記了」、「我不知道」、「我不清楚」,彷彿集體失憶!

自訴人被抬進圓山派出所時,在場有抓住她手、腳的幾位警員,還有拍攝蒐證畫面的被告陳勇成、在旁戒護的副所長黃上志等人。根據自訴人提供的影片,可以清楚辨識抓住左、右腳的黃榮賢、黃金福,至於抓住左、右手的人,並未拍到面孔。薛律師分別詢問黃榮賢、黃金福,和他們共同抓住自訴人抬進警局的,還有哪些人?
黃榮賢回答:「我沒有印象。」
黃金福回答:「忘記了。」
(不可能只有他們倆人抓住腳,自訴人自己用手在地上爬行吧,那不成了「大法師」的情節嗎?)

律師又問,旁邊還有哪些人?陳勇成是否在旁拍攝蒐證?你們抬自訴人的時候,她有什麼反應?黃上志當時的勤務是什麼?…….

對上述問題,證人一概答稱「不記得」、「不知道」、「不清楚」、「沒有印象」。若回答屬實,真要為其智力、眼力、記憶力捏一把冷汗,並質疑其是否有能力保護人民、維護治安?若回答不實,更教人心驚,偽證亦是犯罪,身為執法者,竟犯罪得理直氣壯、肆無忌憚?別說保護人民、維護治安,恐怕本身便是治安地雷吧。

陳勇成作證的內容,堪稱「不可思議」。
在圓山派出所拍攝的蒐證畫面(被告陳勇成拍攝)係由被告徐兆璞提供給法院,但內容並不完整,自訴人被抬進圓山派出所的過程消失不見。不管是法院、民意代表函察,警方或稱「沒有蒐證錄影」,或推說都已提供給法院。顯然這段影片涉及「不能說的祕密」。

律師詢問證人陳勇成,執行勤務時如果有狀況, 是否需要帶著攝影機去蒐證拍攝?
陳勇成回答:「視情況, 我的經驗法則告訴我,如果有需要, 我就會去拍攝,
例如我覺得有需要或是要嚇嚇人, 就會拿攝影機拍攝。」(意指是在嚇人,其實沒有拍攝)

那麼,自訴人被抬進圓山派出所時,他有沒有拍攝呢?

陳勇成回答:「我有拍的動作, 當時在拍的過程我沒有時間去檢驗我到底有沒有拍攝成功, 事後帶子出來的結果, 是到法院看錄影帶才看過也才聽過帶子的內容。」

既然他不知道自己當時有沒有在拍攝--律師出示幾張照片(從自訴人拍攝的影片擷取)他手持攝影機,攝影指示燈是亮著的,表示「Recording—正在錄影」。他卻說:「這三張就是我拿攝影機的動作, 至於我有沒有拍無法確定。」

自訴人在圓山派出所內拍攝的影片,有一段所長與陳勇成的對話,所長問他有沒有向自訴人宣讀相關法條並錄影?陳勇成說「我剛才都有跟她宣讀,都有錄。」所長隨後交待:「錄影帶都要保留。」

薛律師針對這段對話詢問證人,到底宣讀了什麼,有沒有錄影?
證人陳勇成回答:「我那時有沒有作這樣的動作, 我不記得, 但是跟所長報告的時候要說這樣的話, 不然會被罵。」
 
薛律師又問:「『都有錄』這句話也是應付所長? 到底有沒有錄?」
證人陳勇成回答:「我無法確定, 因為所長急著問, 我就這樣回答。」

我望向旁聽席,由旁聽者的面孔讀到「難以置信」、「太扯了」、「不會吧」混合著驚訝、懷疑、生氣的表情。

讓人驚訝、懷疑、生氣的說法不只如此,凡是不利於警方的問題,證人回答皆為「三不一沒有」(不記得、不知道、不清楚、沒有印象)或說出讓人瞠目結舌的狀況,例如:
1.警車上配備的監視器有「保存期限」(是蛋糕嗎?還是牛奶?),押送自訴人警車上的監視器已過「保存期限」,所以沒有經費維修(就這樣擱在車上當裝飾品?)。

2.圓山派出所門口到底有沒有監視器?監視器拍攝的角度為何?證人陳勇成說:「不清楚有沒有監視器,也不知道拍攝的角度」;證人黃榮賢說:「監視器是對著另一邊」(另一邊?圓山派出所的監視器是對著台北市立美術館嗎?)。被告詹順吉在詰問結束後,補充說:「監視錄影器大門沒有,是在右側的停車場。」
有興趣的人可以實際走訪,看圓山派出所是否為台灣唯一(或世界唯一)門口沒有監視器、只有停車場有監視器的官署。

3.沒有人知道提供給法院的錄影光碟是誰製作的,內容是否完整。

4.監視器畫面如果「沒有異常」,15天之後,就會「自動覆蓋」。(一群警察把一個女生抬豬一樣抬進派出所不算異常?是否要有UFO出現才算?)

種種離譜的言行,已超過常人能理解的範圍,被告為了保護自己、同僚、長官而採取上述說法,或許不得已,但本案實非一般民事案件,被告的言論必須受到社會公評。
為了逃避責任,傷害全體執法人員的「誠信」,今後民眾還願意以信任、尊重相待嗎? 台灣警察專科學校、中央警察大學的莘莘學子,如何在校訓--「誠」和學長、學姊的「不誠」之間,思考未來的使命?

亞倫.德蕭維奇(Alan Dershowitz)在「你的權力從哪裡來?」(Rights from Wrongs)提出:今日我們認知的人權,源自人類的「惡行經驗」或「負面經驗」。兩次世界大戰、納粹大屠殺等大規模的惡行和負面經驗,催生了普世人權法典。
「只有基於對惡行的認識—或是在經過衝突之後,惡行落敗—才刺激了權利的發展」。

歷經七次開庭,本案即將進入最後階段,它將為台灣當代權利發展帶來何種訊息?我想得頭有點痛了,決定出門透透氣,順便到圓山派出參觀,確認門口是否真的沒有監視器?

法庭觀察仍繼續,需要你長久相伴關注。(下次開庭時間為2009年12月10日(四)上午9:30,台北地方法院第一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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