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12-08

周五下午,來地方法院支持三網友控告警察搶旗幟妨害自由

一個月了,王定宇的張銘清案九天就被訴,但是,人民控告警察折斷手指、強搶旗幟、妨害自由、隨意逮捕的案子,一個月至今終於要開庭而已。而且,這個案子竟是交給蔡守訓法官審理。

我在這裡要拜託所有好朋友,站出來報名參加旁聽,用行動聲援勇敢站出來控訴員警濫權的三名網友。我們唯有勇敢站出來爭取權益,才可能避免台灣再遭惡警回到戒嚴時代。

晶華酒店事件民眾遭警方推擠受傷之自訴案,於週五12日開第一次準備程序庭。司改會將發動第一波法庭觀察活動,希望大家站出來參加法庭觀察
時間:12/12(週五)3:30PM
地點:台北地方法院第10法庭
審判長:蔡守訓

自訴狀

被 告 : 黃嘉祿
設台北市松山區南京東路4段12號


為被告黃嘉祿渉嫌傷害罪等案件,依法提起自訴事:

查自訴人等二人於民國97年11月5日晚上約9點半許至晶華酒店側門斜對面之[店名:名窗精品店]騎樓坐著、聊天及欲親眼目賭陳雲人本人。詎料,於同日晚間約10點半左右,警方始於中山北路二段45號前後出口劃出封鎖線,並集合部隊大陣仗朝向並壓迫於名窗精品店騎樓觀看之自訴人等人;惟讓自訴人不能忍受的是,自訴人並未對上開部隊之警察叫囂、亦未手持中華民國國旗或任何標語,而該部隊竟向自訴人等人以盾牌及警棍向自訴人等人為推擠、壓擠及戳打,並將自訴人壓擠至該精品店之牆壁,造成自訴人等人動彈不動,其時間至少逾2分鐘之久,此有錄影光碟一片、中國時報民國97年11月13日所刋登照片及壹周刋第390期2008年11月13日第48頁所載照片為憑,並因而造成自訴人等人指骨骨折、頭部挫傷及多處擦傷、損傷,此有台北院區馬偕紀念醫院驗傷診斷證明書為證

被告黃嘉祿為負責該案發地點之指揮官,依據大法官釋字第109號、24年最高法院刑庭總會決議及學理上所採的犯罪支配理論,被告與下手實施犯罪行為之員警為共同正犯,應屬無誤。

綜上所述,核被告所為已渉刑法第277條第1項、第287條、第302條、第304條之傷害罪、妨害行動自由罪及強制罪,為此狀請
鈞院鑑核並依法而為有罪判決,以儆不法。

謹狀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刑事庭公鑒
附件一:案發地點示意圖乙份
證物一:錄影光碟一片、中國時報所刋登照片及壹周刋第390期2008年11月13日第48頁所載照片
證物二:台北院區馬偕紀念醫院驗傷診斷證明書乙份
中華民國97年11月20日


如果要報名參加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1212晶華酒店事件自訴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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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參加的司改會活動:□志工培訓 □學生營隊 □法庭觀察
(以上可複選) □其他 □無
敬請注意:活動報名截止時間至12月10日18:00為止!填妥後請以Emial回覆:tsungliyang@jrf.org.tw
或者傳真回覆,傳真電話:02-25319373 活動聯絡人:楊宗澧 執行秘書 02-25231178分機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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