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3-09

綠色短評/大官不應該隨意辱罵老百姓!



大言不慚痛罵人民是「全民白目」後,楊志良請辭衛生署長!這段期間,學者轉行從政的楊志良讓我們看盡官場睥睨人民的言辭,楊志良一上台時無視於失業率及社經情況,本位主義地說:健保費一定要漲,接著在HINI流感率性地說接種疫苗一定有人往生,接著宣布漲健保費沒什麼「只是一個月一個便當錢」、又說「開放美牛內臟和絞肉進口,不滿意但可接受」,隨後,他天天痛罵特定媒體,認為媒體不可以質疑疫苗安全性,質疑是「理盲又濫情」。慶祝健保15周年時他又說 「 本來要入18層地獄的,因為有參與健保的規劃少一層地獄」,外界質疑健保局竟領四個月年終獎金 ,楊志良說那是因為健保局不是公家單位保障不夠。回首楊志良從政以來睥睨人民的語氣及談話內容,真讓人氣結!

在幾次政黨輪替之後,像楊志良這樣從學術巨塔裡走出來從政者比比皆是,而且時常出現與社會氣氛迥異,讓人民聽了氣炸的言論。台灣是一個理性民主社會,人民平均學歷也都不錯,大家都能體會健保黑洞、疫苗出錯比率、開放美國帶骨牛與牛內臟的差別。但是,聽到大官任性的講他高興的話,人民只要不滿就是理盲濫情,意指不懂事理又不理性,所以連全民健保虧本都怪到「全民白目」,是可忍孰不可忍?

不論專業程度如何,這類被歸為誤入森林小白兔的高官們,每次面對人民質疑時,一律展現高傲不屑,語詞說好聽是直率,其實根本是霸道而與社會脫節!政府今天動員各媒體評論要求民代不要再為難批評大官,奇怪?為什麼民進黨執政時這些媒體不做這種呼籲?政務官領人民薪俸,健保局官員領高額年終,人民與民代沒事不會故意去批評。但是,如楊志良等大官惡意辱罵人民,高傲地無目標式地批判「全民」,有誰能幫辛苦繳稅還被罵的人民討個公道?像被扣卡的人民被扣卡兩年不能用之後,終於湊到錢重開卡竟還要多付五百元的滯納金,看病時動輒被要求增加掛號費,或自費買藥,人民幾乎都是官員到嘴肥羊,予取予求,最後還要忍受官員謾罵,這還是民主國家嗎?

再看看衛生署為全民健保的努力,他們有努力找出藥價差及黑洞嗎?他們有努力抓出醫藥界多領的部份嗎?他們有努力去跟台北市政府追討馬郝時代積欠的鉅款嗎?完全沒有!根據台北市勞工局最新公文,台北市健保欠費到2010二月底已達401億元,一毛未還,而且市府傲慢一如衛生署,郝龍斌政府說如果要北市還錢的話,但書是中央政府一定要用納稅人的錢來付出一半的費用,也就是,馬英九政府要給郝政府二百億元,這完全違背了與行政法院的訴訟結果,不是說人民一定要依法行政嗎?為什麼政府可以違法亂紀而不必被罰?為什麼政府不補助人民一半以上的健保費呢?結果,傲慢的衛生署長不敢向傲慢的北市府要錢,卻硬是敢傲慢地罵人民罵「自目」?這算是民主法治國家嗎?

此外,楊志良最後終於良心發現,發現人民有公投的權利,而希望公投改變選舉,試問,美牛爭議時為什麼不讓人民公投?健保漲價時有沒有讓人民公投的權利?做為執政黨官員,楊志良現在知道公民投票是台灣人被國民黨剝削的人權嗎?

我相信,楊志良不會是最後一個因白目而下台的大官,但,希望他是最後一個罵全民「白目」的公僕!也希望民主時代的所有政治工作者、大官、公務人員們,都不要再以傲慢的態度面對人民!


公文如下:
一、本市勞保費補助款累計爭議金額截至99年
2月底止,計約新臺幣320億元。有關5年還款計畫(自99年至103年止),本府已於98年10月23日向勞保局提出;該計畫係以99年度修法尚未完成前為計算基礎預估, 99年度將攤還35億元,自100-103年,預計每年攤還爭議款74.45億元,並在中央相對補助之原則下辦理。

二、本市健保費補助款累計爭議金額截至99年2月底止,計約新臺幣401億元。有關5年還款計畫(自99年至103年止),本府已於98年10月23日向健保局提出;該計畫係以99年度修法尚未完成前為計算基礎預估, 99年度將攤還49億元,自100-103年,預計每年攤還爭議款103.575億元,並在中央相對補助之原則下辦理。

3 則留言:

毛毛牙 提到...

說實在的,會選出馬囧來的民眾,被罵白目其實也只剛好而已。

Tell Truth 提到...

馬英九擔任台北市長抗繳400億元健保補助款
照預算法規定已編列支之支出科目
係當時應繳而未繳款 不可挪用

現法院判定還款還要加上利息
豈不增加市庫負擔

市政府說沒錢 豈不怪哉?

究竟400億健保補助款 挪用到哪裡?
有無弊案
請認真的簡議員明察秋毫

是否依慣例花在挖路補路、挖掉再鋪人行道...等
撈錢把戲

數十年來
人民繳交之血汗錢
就這樣蒸發掉

請齊力效法邱毅

cjy111 提到...

這是台北市政府回應簡議員的新聞稿, 還請議員繼續追蹤此事, 感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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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新聞稿

發稿日期:99年3月10日
發稿單位:營運科
聯 絡 人:黃莉雅
聯絡電話:2759-0666轉6301
臺北市民當家熱線:1999
(外縣市02-2720-8889)

停管處本(10)日表示,圓山飯店於98年底停車場營業登記證期滿後,未重新申請繼續收費1節,該處已依停車場法罰鍰1萬2000元;後經圓山飯店提送資料向該處申請,經審查後於99年2月22日核發新證,期限101年12月31日止。
另有關登山朋友及承租戶表示車輛停放於道路而非停車格不應收取月租費或臨停費1節,經查圓山飯店申請之停車場範圍之區內道路及停車格位均屬於承租範圍內 (339-4地號),依路外停車場租用定型化契約規定車輛應依標誌、標線、停車格位佈設方式入格停妥車輛,若有任意停放者,得依停車場法將車輛移置適當處所;因此民眾車輛進入圓山飯店範圍則應依所劃設停車格位停放,至於停車於未劃設停車格路側,須由業者訂定管理規範為宜。另圓山飯店附設之收費票亭已轉請圓山飯店依『臺北市免辦建築執照建築物或雜項工作物處理原則』向本市建管處依法申請辦理。
(以下空白)

文明.臺灣.環保.弱勢.文化.改變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