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11-06

呼應王議員,也再次向瓦斯公司呼籲:請儘速廢除不合理、不基本的「瓦斯基本費」!

超棒!新黨北市議員王鴻薇日前強力抨擊瓦斯費怎能收「基本費」,王鴻薇指出,台北四家瓦斯公司基本費過高,大台北、陽明山、欣湖、欣欣等四家瓦斯公司,光靠瓦斯基本費今年就大賺1.1億。自95 年起實施瓦斯基本費,瓦斯公司宣稱基本費專用於表外管汰換以及用戶服務作業,不過台北市四家瓦斯公司扣除這些必要支出後,今年竟然還大賺1.1億,瓦斯收費根本沒有合理化,瓦斯基本費應全面檢討。台北市四家瓦斯公司今年供氣總戶數達64萬戶,基本費收入為5.1億元,不過基本費的支出僅4億元,光是基本費就大賺1.1億元。若以家戶基本費每月60元計算,台北市平均每戶每月被瓦斯公司溢收14元的基本費。

我在八月時也曾就此質詢,可惜當時我沒有調到鴻薇議員的這些數字,這些瓦斯公司一年賺錢都以億計,但對升斗小民卻輜珠必較!而且瓦斯公司的管道基本建置費用花費很低,怎能亂以「基本費」名義多收窮人的錢?用來對董監事加薪出席費?太不合理了!

以下是當時的質詢,以及後來市府推諉的公文回答,請參考!


民國101年08月13日 臺北市政府府授產業公10113448700號函答覆
主旨:
有關 貴會第11屆休會期間(101年8月6日)簡議員余晏書面質詢:「無感冷血官員!坐視瓦斯月漲
百元是官僚怠惰,天然氣還收基本費120元毫無道理,應立即取消!
請點進全文,有瓦斯公司的董監事加薪文件」1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會101年8月6日議詢財字第10105001410號函。

二、經濟部為促進天然氣價格制度合理化(使用者付費)及能源有效利用,於94年12月2日核定並自95年1月1日起實施基本費收費制度,該收費機制為全國一致之措施,其收費明訂於「天然氣事業法」第34條及「公用天然氣事業天然氣售價及基本收費計算準則」等規定,用戶繳交之天然氣費用為每月定額之基本費加上按實際使用度數計收之從量費。基本費為用戶每月支付之固定費用,計費成本項目依「公用天然氣事業天然氣售價及基本收費計算準則」第5條規定包括:表外管汰換作業成本、用戶服務作業成本(計量表成本、抄表成本、收費成本、定期安全檢查成本及資訊服務成本)等項目,並分為機械表及電腦表以使用瓦斯計量表燈分別按5燈以下、逾5燈至10燈以下、逾10燈至20燈以下、逾20燈至50燈以下、逾50燈等不同等級分別收費,多數用戶使用之5燈以下一般機械表,其基本費為每月60元;至於從量費為用戶使用每單位(立方公尺)天然氣所支付之費用,依「公用天然氣事業天然氣售價及基本收費計算準則」第4條規定計費項目包括:氣體作業、存作業、輸配作業及維修作業等成本。本府依據上開規定督導管理本市4家瓦斯公司天然氣售價及基本收費。

三、依上所述,基本費之設計,係考量用戶申請使用天然氣後,瓦斯公司需投入每個用戶計量表、抄表、收費、定期安全檢查等之固定費用,以及表外管汰換作業成本,並不含攤提管道鋪設費。該等費用不會因用戶有無使用,或使用天然氣之多寡而有所改變,亦不因天然氣售價之漲跌而有不同,亦即基本費係反映用戶端之固定成本,避免該等成本轉嫁其他用戶負擔,故基本費為固定費用支出與從量費反映供氣端之成本不同,無法扣抵天然氣使用度數亦無重複收費之情事。目前日本、韓國及香港等之導管瓦斯收費均採用基本費收費制度。

四、有關欣欣天然氣公司2010年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資產負債表中,固定資產成本項下之「運輸設備」成本應為413萬元,占總成本的0.12%,2011年為424萬元,占總成本的0.12%,係工程搶修車之固定資產成本,其折舊費用歸屬從量費計費成本項下之維修作業成本,與基本費無涉。

五、按「天然氣事業法」第34條第1項規定:「公用天然氣事業供應家庭、商業及服務業用戶之天然氣售價及基本收費,應依規定之計算準則核算,並檢具相關文件,報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轉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其調整售價或基本收費時,亦同。」,第3項規定:「公用天然氣事業之氣源成本變動時,應按其變動金額同步調整其天然氣售價,並於調整之日起七日內,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時,應副知中央主管機關。」。有關本(101)年8月2日起天然氣售價每度調漲0.53元,以家庭用戶每月平均用量30度至45度計算,每月增加約16元至24元,係因台灣中油公司調整天然氣批發價格(瓦斯公司皆向台灣中油公司購氣),本市4家瓦斯公司依前開「天然氣事業法」第34條第3項規定,配合台灣中油公司氣源成本變動,依法調整天然氣售價。此係配合氣源成本調整,毋需經本府公用事業費率審議委員會審查通過。

六、惟本市瓦斯公司如擬依據上述「天然氣事業法」第34條第1項規定調整氣體售價而備妥相關資料向本府提出申請調整案,為維護消費者權益,本府基於地方主管機關權責,需送本府公用事業費率審議委員會審查通過。本府審核機制係由產業局先行審查瓦斯公司所提供之相關財報資料,如符合調價要件,則聘請會計師進行核算合理調整金額後送本府公用事業費率審議委員會審議,再提報市政會議通過,轉請經濟部核定。其中大台北區瓦斯公司氣價調整案除需經上述程序審議外,因 貴會60年12月7日第1屆第4次大會議員臨時動議案決議大台北區瓦斯公司氣價調整需提送 貴會審議,爰有關該公司氣價調整案循例需送 貴會審議後,再函請經濟部核定實施。

至欣欣天然氣公司因公司登記於新北市政府轄區內,且供氣戶數亦以新北市佔多數,由新北市政府主政(本府亦提供見),轉請經濟部計算核定。自95年實施基本費收費制度以來,本府產業局尚未受理核准瓦斯公司申請調整天然氣從量費率。


七、另為確保天然氣供氣設施安全無虞,提供市民良好的用氣品質,本府產業局依據「天然氣事業法」等相關規定輔導4瓦斯公司提升瓦斯供應安全管理機制及加強督導瓦斯公司安全維護措施主要如下:

(一)每年邀集專家學者及消防、勞檢相關單位組成公用天然氣事業安全查核小組,抽測瓦斯公司管線設施設置及維護情形。

(二)督導各瓦斯公司對其用戶管線設備至少每2年實施安全檢查1次。同時於每年瓦斯用量激增之冬季派員分赴各瓦斯公司用戶家中抽檢並宣導用氣安全,讓市民感受市府關心居家用氣安全。

(三)會同消防局、台灣中油公司每月定期派員輪流至4家瓦斯公司督導確實辦理儲、輸、配氣管線設備安全檢查,如發現缺失均要求各瓦斯公司確實改善。

八、經查近兩年來本市4家瓦斯公司尚無因違反「天然氣事業法」相關規定危害公共安全或消費者權益被本府產業局裁罰之情事。

九、有關去年至今本府公用事業費率審議委員會委員名單及出席會議紀錄,詳如附件1及附件2。該會委員所領取費用1節,查依該會設置要點(詳如附件3)第8點規定,該會委員及其他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至外聘委員則依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詳如附件4)第壹之六點規定,每次出席會議支給出席費,又去年至今已召開1次會議,僅支給其中6位外聘委員出席費各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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