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04-08

開罰單員警抽紅獎勵金條文終於取消~~拜託,恐龍條文竟然要搞兩三年才改掉啊!

一個非常不合理的事情,竟然還要花個二三年才能有一點點修改!交通部昨天修法通過「處理道路交通安全人員獎勵金支領要點」,把交通罰單直接抽紅給員警的條文修掉,這本來就是常識,員警原本就領有薪水,怎能像賭場抽紅抽佣把人民罰單抽成?離譜的是,層層長官也抽成分紅,馬英九當市長時一年也可以分到40到42萬元的獎勵金!(請看下下方市府提供的表格)

這麼不合理的事情,民進黨團在議會預算表決時提案刪掉,竟然也都會表決失敗?而台北市民也都再投票給支持給員警抽紅的議員?這麼爛的、不合理的「支領要點」其實只要開一個會就修掉了,政府竟然還再要一個會、兩個會、三個會一開再開!立法院早就做成決議認為抽紅違法,我在議會也就此開過協調會,大家都覺得抽紅不合理,但,這真是一個恐龍時代、恐龍政府,修改一個恐龍條文要搞個兩三年!改革速度這麼慢的官僚體制真是讓人憂心啊!



歷經多年的爭取,政府才取消了法源依據!請看今天的媒體報導,六月起終於,員警開單不准抽成
2011年 04月08日【李姿慧╱台北報導】警察開越多交通取締罰單,獎勵金抽成就越多,引發民怨。交通部昨修法通過,預計六月起,警察或任何處理道路交通安全人員的取締開單,其抽成獎勵金不得再從民眾繳交的罰款中提撥,改由地方政府考量另編獎勵金預算。
僅南市未撥獎金


公務員開罰單不應該抽紅利,這是再清楚也不過的常識了,開罰單應以改善交通為前提,不該以賺錢及充實國庫為目的,但包括馬英九台北市長任內,也依照「處理道路交通安全人員獎勵金支領要點」分到的獎勵金每年40到42萬元,郝龍斌任內雖然沒有領交通安全獎勵金,但領了取締菸酒的獎勵金,一年有2萬到2萬2千元不等,如表格。

政府總是抱怨錢不夠花,雖然我看KMT政府真是浪費成性,但再怎麼窮都不該藉開罰單來幫自己加薪。高雄市的獎勵金有規定上限約六百餘萬元,台南市根本刪除掉獎勵金,都算是比較有良知的政府與議會,但像我們在台北市怎麼刪都刪不掉,真是會氣炸。如果員警薪水不夠應該是給員警交通津貼、首都津貼,而不是採抽成制度來把人民的罰金「分紅」。這個概念是「常識」,而且公務員、議員、員警、民眾個個都可以了解的原理,竟然還是要花費數年來,本辦及無數政府部門開過無數次協調會今天才改掉!甚至,在去年及前年的表決中,我們在議會還表決輸給KMT議員,所以無法在前兩年就阻止掉這個惡劣糟糕的開罰單員警抽紅的「恐龍條文」、「恐龍獎勵金」!

再看看最下方的連結新聞,這兩三年來,幾乎每逢審預算,每逢罰單糾紛,我們就批判一次,新聞就見一次,但是,搞了這麼多年才修得掉一個行政命令,顯然我們社會回應民意的改變真是太慢了,這真是恐龍政府!恐龍社會!

再進一步想想:什麼樣的社會一年需要開160億元交通罰單?難道交通號誌不需要檢討?如果號誌及規定合理時,人民需要被政府處罰160億元?更不合理的是員警開交通罰單竟竟再分給市長等各個層級當獎勵金,高階警官與市長坐在辦公室也有獎金可領?現在,修法之後政府竟加但書說如果議會通過還是可以發獎勵金?這是什麼爛政府?

再說明清楚一點,過去台北市的酒駕罰單開一張時,員警可以領五六百元獎勵金,普通罰單也可以抽獎勵金達三、四十元。又例如取締菸酒,以2008年來說,市長就分到2萬2840元、警察局分22萬4136元、法規會3000元、衛生局5632元、環保局3000元、財政局177萬5655元,試問,為什麼市長或法規會可以抽紅呢?


交通部統計每年交通取締開罰約9百萬件,每年罰款收入160億元,地方政府可提撥罰款6%上限,用來獎勵開單舉發人員,警政署可提撥65%為獎勵金,全國各縣市只有台南市政府沒有編列獎勵金。 其中,台北市警局發給員警的「獎勵金」最高,一個月就發出高達940萬9千元的獎勵金,台北市員警一年的獎勵金金額高達1億1290萬8千元元。獎勵金第二高的是台北縣政府的2900萬元,第三名的是台中縣警局的2600萬元,第四名竹是台南縣警局的1728萬元,第五名是桃園縣警局的1500萬元。

相對於台南市議會早就將開罰單的獎勵金刪為零元,沒有回應人民聲音的政府及議會我們都應該檢討,員警如有需要應依法編列「 加給」,例如交通加給等法令上准許的津貼,而不該用獎勵金的名目,竟然依開單數來抽佣金,這樣抽頭辦法好像開賭場一般。此外,依照《公務人員俸給法》第三條規定,公務人員之俸給,分本俸 (年功俸) 及加給,均以月計之。而交通助理員的工作原本就應該是開單,為什麼開單之外再給「獎勵金」?如果依照這個邏輯,那公務人員辦公文能否再以「 公文數」來發給獎勵金?議員助理能否以「服務案件數」來發獎勵金?記者以發稿量及字數來發獎勵金?

附註一,《處理道路交通安全人員獎勵金支領要點》直轄市、縣(市)政府、交通部公路局所屬各公路監理機關、內政部警政署所屬各專業警察機關(以下簡稱各機關)所屬參與舉發、裁 罰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之人員,得支領獎勵金。
附註二,《道路交通違規罰鍰收入分配及運用辦法》直轄市、縣 (市) 政府或處罰機關分配之罰鍰收入,提撥作為處理道路交通安全人員獎勵金部分,應以百分之六為上限。
但昨天刪除交通違規罰鍰提撥獎勵金規定。

延伸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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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812余晏在交通委員會提案,員警罰單獎勵金刪為零元
**玉門街封路後員警開了613張罰單,余晏籲取消罰單抽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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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615余晏議場質詢,交通助理員工作是開單,薪水外竟再發獎勵金
**20090413開罰單「目標值」曝光,例:大安分局一個月開4741超速罰單
**20090326一個路口半小時11張罰單,太好賺!
**20081204議會附帶決議:促參獎勵金不能挪為出國獎勵金

4 則留言:

匿名 提到...

很多事都如此啊
例如:監院疊床架屋
考試院無用
國歌不代表國家
中華民國不存在
上述事情都是常識
但也改革不了

匿名 提到...

余晏加油
要給你及團隊鼓鼓掌

匿名 提到...

前天在路口被員警開了一張單,態度很差,好像是我欠錢沒還一樣,很扯。

匿名 提到...

自己不違規還怕被開發單嗎?
當然有些警察執勤態度惡劣
需要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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