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04-18

余晏提案由社會局出經費,每個運動中心都要有一到兩位身障運動的專業教練免費陪同身障者運動



今天傳出盲胞被運動中心拒絕下水游泳,只因陪伴的志工不便下水就禁泳,台北市議員簡余晏18日在民政部門質詢時要求體育處及社會局主動協助身心障礙者使用北市所屬12區運動中心,應設有專業的身障運動者教練隨時待命陪伴身障使用者,讓盲胞及身障者都有運動權,這是尊重他們的運動權,也是《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的精神。社會局長江綺雯當場同意,由社會局編列預算,給予身心障礙者公平使用的權利。體育處長孫清泉也表示贊同。

簡余晏指出,截至2010年底,臺北市身心障礙者人口數占全臺北市人口數4.378%(114,664人,全市為2,618,772人),12區運動中心都已開幕營運,總使用人次漸年成長,但是,身心障礙者使用人次占總使用人次比例並無增加。

根據統計,使用運動中心從事健康休閒活動的身心障礙者比例僅止於1.10%到1.84%間,主要是因為12區運動中心沒有提供友善的使用環境及條件。
92年度1.31%(6,226/475, 900 人次)
93年度1.40%(18,836/1,344,081人次)
94年度1.16%(24,842/ 2,145,873人次)
95年度1.10%(27,919/2,534,121人次)
96年度1.25%(68,655/5,506,812人次)
97年度1.42%(102,361/7,223,280人次)
98年度1.54%(130,819/8,159,321人次)
99年度1.84%(181,044/9,815,724人次)

簡余晏表示,市民運動中心是用全民資源成立,身障者也有繳稅,市府把公家資源委外,但是多數業者以市場為考慮,以利益為先,讓運動中心喪失公平使用,更侵害了身心障礙者的使用權!原因就在各中心的運作,毫無社會公益考量,嚴重排擠身心障礙者等弱勢民眾的權益!簡余晏要求,每個運動中心都應該針對這部分,設專業的身障教練陪伴。

簡余晏指出,基於中央《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及《臺北市市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將市有財產委由民間機構經營管理,市府應確保基於市立運動中心的公共性,市有財產應對身心障礙者提供服務,以符合《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意旨精神,保障其平等參與社會、政治、經濟、文化等之機會,任何擁有、出租 (或租用) 或經營公共設施場所者,當使能完全公平地享用物品、服務、設備、權利、利益或設施。再加以《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52條第一項、第二項及第九項,規定各級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辦理休閒及文化活動、體育活動及其他有關身心障礙者社會參與之服務,以協助身心障礙者參與社會。

簡余晏表示,將在本會期中推出《臺北市身心障礙者使用市立運動中心自治條例》,擴大使用設施公益優惠、評估興建設施、納專業教練協助、並與社福機構合作辦理教育宣導周知事項,保障身心障礙者的權益。

3 則留言:

ANDREW 提到...

贊成您的提案

peter 提到...

議員,請問案子後來有通過嗎?

peter 提到...

議員,請問這個案子有通過嗎?

文明.臺灣.環保.弱勢.文化.改變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