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01-31

陳師孟、顏若芳、王定宇、簡余晏赴黨中央提出仲裁申請書

綠逗公司董事長陳師孟、台南市議員王定宇、台北市議員簡余晏、台北市黨代表顏若芳等人31日周一下午赴民進黨黨中央,提出給仲裁委員會的仲裁申請書及184人連署書,現場由副秘書長高建智收下。以下為仲裁申請書全文:

仲裁申請書

申請人:陳師孟(男,64歲,黨証0491026235號,台北市和平東路1段***巷(後略),電話(02)25**-****)等 184 人(參見所附連署表)

相對人:本黨中央執行委員會及全國黨代表大會

案由:本黨本次臨時全國黨代表大會甫通過之公職人員初選辦法中,做出完全排除黨員投票之決議,不當剝奪黨員基本權利,爰提請仲裁。

申請仲裁所依據之規定:
本黨黨章第三十條第二款:「仲裁委員會之職權如下:…(三)仲裁本黨黨員與中央機關間之重大爭議;(四)在仲裁重大爭議時得解釋黨章。」

請求仲裁應為如何之評斷:
請裁定前述黨代表大會所議決之初選辦法違反本黨黨章第六條,又抵觸本
黨宣揚之民主精神,應撤銷該決議,並責成中央機關另為補救。

事實及理由:
1.本黨於1月22日所舉辦「第14屆第1次臨時黨代表大會」,會中討論議程第4案係有關公職人員候選人本黨遴選方式,該案由中央執行委員會提案。依該方案所擬初選辦法,在總統與區域立委部份取決於「全民調」結果,在不分區立委部份則先由黨主席指定之「提名委員會」提出候選人名單,再由中央執行委員票選。該案於大會討論時,引起極大爭議,但最後仍經表決通過。
2.按該通過之方案,不論以「全民調」或「提名委員會加中執會」為決定,均將徹底排除本黨基層黨員在黨內初選過程中的實質參與,此種前所未有之做法,勢必使本黨黨章第六條所揭櫫的黨員選舉權利形同虛設,嚴重侵害黨員權利與義務之對等性。此例一開,日後本黨將何以維繫舊黨員,何以招募新黨員,類此長期負面效應,豈容兒戲。
3.本黨標榜民主政黨,歷來在台灣社會爭取「總統直選」與「公民投票」等直接民權運動中,扮演啟蒙與推動的關鍵角色。今若在黨內選舉制度上卻反其道而行,以外在民調與間接民主凌駕直接民主之優位,似此便宜行事不僅有違民主原理,且將成為一大笑柄。



4.據報導,中執會部份成員考慮本黨因他人代繳黨費的「人頭黨員」充斥,易遭執政的中國國民黨藉司法介入,故排除黨員投票情非得已。然持此論點多有謬誤,按2010年修正之「公職人員選舉罷免辦法」第101條雖適用於政黨初選,但明確規範賄選之認定只在「自公告其提名作業之日起,於提名作業期間」,因此並未把所有代繳黨費之行為一律武斷視為收買人頭的賄選行為。中執會率爾取消所有黨員投票權利,杯弓蛇影之譏事小,以所有黨員為代罪羔羊則不可不究。
5.退一步言,即使「選罷法」不以初選期間為規範,仍不乏兩全的替代方案,譬如採兩階段初選,先由「提名委員會」做資格審查、去蕪存菁,再由黨員就通過名單做票選,即可解除代繳黨費可能產生的對價關係。申請仲裁連署人簡余晏與王定宇等黨代表曾在大會議程結束前提出此一修正案,惜現場主事者迴避討論,有違反議事規則及程序正義之虞。
6.再者,以「全民調」之結果做為本黨的提名準據,由於與本黨黨章明顯有違,有心人士可依「人民團體法」第五十八條向內政部檢舉本黨「有違反…章程…情事者」,反而可能埋下禍因,不可不防。
7.黨內初選採「全民調」另有諸多政治現實運作上的弊病,唯此與本案主旨尚無直接關連,於此不再贅述。若有需要,請通知領銜申請人,當再補充說明。
8.另據報載,本黨高層日昨指稱全國黨代表大會為本黨最高權力機關,本案既已經大會決議,即屬符合民主程序與原則,沒有剝奪黨員權益的問題,申請人歉難同意此說。代議民主選出民代,接受民意委託逕行做出決策,固然符合民主程序,但所為決議絕不可侵害委託人之基本權益或未授權事項,否則中國「人大」或前蘇聯「最高蘇維埃」均為該等獨裁國家憲法所訂之最高權力機關,若其表決通過之決議均可宣稱合於民主原則而無可質疑,豈不荒謬。

証據:請本黨中央黨部提供該次黨代表大會會議正式記錄,及現場未經處理之簡余晏與王定宇等代表所提之書面修正案。

申請提出時間:2011年1月31日

領銜申請人簽章:陳師孟

1 則留言:

gaxiong 提到...

滿多新聞標題跟內容都偏心,沒有看見若芳美女的名字,一定是那天沒有貼創意藥布出席啊...XD

也因為那樣的偏心,所以導致我覺得那天站在陳董師孟(^^)旁的若芳有點搶眼!...XD...是恰好站在那個位置嗎?

文明.臺灣.環保.弱勢.文化.改變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