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04-15

轉貼網友來函/不清垃圾連坐處罰市民,跟中國政府鼓勵藏人供出示威者手法如出一輒

收到網友SH來函,我們明天會根據這封來函,發函給市府法規會、環保局、政風處、市長秘書處,要求就以下違法的部份調查處理。感謝SH提供的法令依據及做法,感謝有你們的支持與協助,一同加油!以下是SH來函:


余晏你好,我是你部落格的讀者。今天看到「你家被人家亂丟垃圾,市府處罰你半個月不來清垃圾!」這篇文章,我覺得非常憤慨!市政府以鄰里相互監督為由,試辦此類專案,強迫人民互打小報告抓出兇手,否則就要連坐受罰,這種手段,跟中國政府鼓勵藏人供出示威者的手法如出一輒,而這種手法,出現在今天的台灣,除了給人一種時空錯置的感覺外,也在不知不覺中召喚出自私自利的卑劣人性。

我本身是學法律的,針對此事件,我建議,可以鼓勵受害的市民一起打行政訴訟來保障自己的權利,這種做法雖然很費力,但是,我個人認為,長遠來說,這種做法有助於台灣邁入真正的進步國家,因為,一方面我們必須讓掌握公權力的人知所節制,另一方面,此舉也可以喚起民眾對於切身公共事務的關心,間接促進民眾對於公共事務的參與,我相信,一旦人民開始接觸公共事務,政治將不再是一件可怕的事情,人民對於政治的疏離及冷漠才有可能化解,當人民真正關心政治,台灣才能由形式上的民主國家,變成真正的民主國家。

以下是我在訴訟方面的建議:

(1)依據行政訴訟法第8條規定提起公法上的給付訴訟,請求市政府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五條以及第十四條之規定清運垃圾:

依據廢棄物清理法規定,辦理廢棄物清理屬於市政府的職權,市政府依法雖有權規劃垃圾清運方式(例如畫定路線或採取有效率的收取方式),然而,若其執行方式已造成實質上怠於執行職務(例如:半個月不清!),並因此危害公共衛生,人民應該有權請求市政府以適當方式履行其法律上清運垃圾的義務。另外,人民既然已經透過隨袋徵收垃圾費的方式繳納垃圾清理費,應該有權利要求市府清理垃圾,相關法律規定如下:

a.行政訴訟法第8條

人民與中央或地方機關間,因公法上原因發生財產上之給付或請求作成行政處分以外之其他非財產上之給付,得提起給付訴訟。因公法上契約發生之給付,亦同。
前項給付訴訟之裁判,以行政處分應否撤銷為據者,應於依第四條第一項或第三項提起撤銷訴訟時,併為請求。原告未為請求者,審判長應告以得為請求。
除別有規定外,給付訴訟以高等行政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b.廢棄物清理法第5條

本法所稱執行機關,為直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縣 (市) 環境保護局及鄉(鎮、市) 公所。
執行機關應設專責單位,辦理一般廢棄物之回收、清除、處理及廢棄物稽查工作。
執行機關應負責規劃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用地,並協同相關機關優先配合取得用地。
一般廢棄物之回收、清除、處理,在直轄市由直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為之;在省轄市由省轄市環境保護局為之;在縣由鄉 (鎮、市) 公所負責回收、清除,由縣環境保護局負責處理,必要時,縣得委託鄉 (鎮、市) 公所執行處理工作。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十四日前,縣環境保護局應依前項規定完成一般廢棄物工作調整,由縣環境保護局統一處理。
第二項一般廢棄物回收項目,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但直轄市、縣 (市)主管機關得視轄區內特殊需要,增訂其他一般廢棄物回收項目,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c.廢棄物清理法第14條

一般廢棄物,應由執行機關負責清除,並作適當之衛生處理。但家戶以外所產生者,得由執行機關指定其清除方式及處理場所。
前項一般廢棄物之清除、處理,執行機關得報經上級主管機關核准,委託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或依報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之方式辦理。

(2)依據國家賠償法第2條規定,主張北市府因怠於執行職務造成人民損害,向其請求賠償

台北市政府主張,因為居民隨便棄置垃圾,因此以停止清運的方式懲罰週邊居民,然而,依據廢棄物清理法之規定,市政府只能對真正的違規者以連續罰緩的方式促其改善,在不確定何人違規的情況下,法律並未授權市政府可用連坐法懲罰週邊居民,因此,市政府停止清運垃圾係屬違法行為,若因此造成人民損害,自應負賠償責任。另外,市政府擅自決定停止清運垃圾,嚴重危害公共衛生,如因此造成人民實質損害(例如:得到傳染病或皮膚病),人民也可請求賠償。相關規定如下:

國家賠償法第2條

本法所稱公務員者,謂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
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亦同。
前項情形,公務員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

11 則留言:

匿名 提到...

建議議員可以製備定型化的起訴狀,提供市民簡單的爭權工具。

匿名 提到...

支持這位網友的意見
抵制這種連坐處份的惡質政策

匿名 提到...

幫忙連署
http://tw-tv.com/ching/taiwango/

匿名 提到...

台北市環保局取締部分社區居民亂丟垃圾包新措施說明 97/04/18
對於市民及市議員持續關心本市取締任意棄置垃圾包的新措施,環保局提出說明如下:
環保局去年依據民眾陳情進行全市調查,發現小部分市民任意棄置垃圾包的問題有惡化現象,侵蝕本市隨袋徵收政策成功的根基。依據過去稽查結果研判,大部分遭嚴重棄置垃圾包的地點,其棄置人士多為附近社區的居民。基於去年六月及今年一月在中正區南機場整建國宅及士林區文化大學旁邊社區遭嚴重棄置垃圾包地點,分別採取新措施取締非常成功的經驗,決定今年三月及四月於全市12個行政區,選擇遭嚴重棄置垃圾包的182個地點,擴大試辦新的取締措施。試辦成功時,將持續以此方法擴大執行的地點。
環保局採取的新措施,包括加強周邊社區挨家挨戶的發送宣導單,懸掛宣導布條及告示牌(告知里民,即將採取遭嚴重棄置地點暫停清除遭棄置垃圾包以突顯問題,鼓勵大家踴躍規勸任意棄置垃圾包的違規人士,並以罰款的50%作為獎金獎勵舉發違規的作法),環保局人員則每日拍照存證,嚴密埋伏監控棄置點取締違規外,並加強棄置點的消毒工作。任意棄置現象消除時,即清運累積在棄置點的垃圾包。根據執行經驗,一個遭嚴重棄置垃圾包地點經過七至十天的努力,可以完成任務,大幅改善任意棄置的現象。
本項新措施執行迄今成效極佳,顯示本局認為大部份違規棄置垃圾包人士為附近的社區居民的研判正確。由於是附近社區居民的行為,而且執行宣導面涵蓋棄置點周圍社區相當廣的範圍,因此流竄至其他地點棄置的現象,比較不會發生。
新措施的作法希望打破社區居民常礙於情面,不好意思規勸違規人士,檢舉違規去領取獎金更怕被人指責為「抓耙子」的負面「迷思」,故以暫不收取違規棄置垃圾包,來突顯問題、激起公憤與提高社區關懷意識,形成對違規者之社會壓力,促成違規者徹底改變行為。
取締棄置垃圾包固然是環保局的職責,但是棄置者常於夜間環保人員下班時間瞬間棄置,環保局並無足夠資源經常派員在全市數百地點全面24小時埋伏取締,因此期望藉此新措施喚起社區公民意識,共同規勸及檢舉鄰近社區居民的違規行為,建構新的社區文化。
環保局希望與市民一起,從環保觀點,重新賦予「社區裡好人與壞人」的正確定義如下:
1. 任意棄置垃圾、垃圾包、遛狗不清狗便的人,是社區裡的「壞人」。
2. 勇於規勸他人不要違規的人,是社區裡的「好人」。
3. 不得不用V8錄影機或照相機或手機錄下「規勸不聽」的違規者行為向環保局
檢舉的人,更是社區裡的「大好人」。
4.「大好人」不會拒絕向環保局領取檢舉獎金,因為它可以再將獎金捐給慈善機
構,做更多的好事。
台北市環境保護局 敬上

匿名 提到...

哇,連環保局都來留言喔!顯然余晏議員的部落格愈來愈有效!真正的「大好人」是環保局啦,把責任推給人民來痛苦!

環保局應該要求所屬不要為了輔選去送信,並利用文宣費用去做城市衛生的新指標新建議。

現在實務上的情況是,亂丟垃圾的人又再去別的地方亂丟,而好人在繼續忍耐,繼續乖乖的用垃圾袋。

匿名 提到...

如果北市府真的以為這種方式行得通..建議馬上運用在交通改善上..等到大家全部撞成一堆..塞到"激起公憤"..台北市的交通問題自然迎刃而解了..

匿名 提到...

我想提醒台北市環境保護局(如果您真的代表環保局發言的話!),這件事情,本質上是個法律問題,所謂的「好人」或「壞人」,也應該依據法律來判斷,而非依據個人/少數人的標準來界定。
另外,我要提醒環保局,目前台北市白天氣溫約在25度上下,在這樣的溫度下任由廢棄物長期棄置,勢必造成嚴重的衛生問題,如果下雨,又加上野貓野狗亂扒垃圾,對於環境衛生的影響,更是雪上加霜。屆時若引起傳染病,甚至出人命,環保局相關人員還可能構成刑法130條「廢弛職務釀災罪」,這樣的責任,恐怕就不是市長或局處長出面道歉可以解決的,希望環保局三思。
以下為中華民國刑法第130條全文:「公務員廢弛職務釀成災害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匿名 提到...

台北市最糟的就是這樣,官僚體系愛做什麼就做什麼!我們又能如何呢

匿名 提到...

看到環保局令我傻眼的文字內容
(還「大好人」、「大壞人」咧,在說明公務時這是該有的文字水準嗎?)

支持受害市民:
不但要採取法律途徑提告!
更要直接要求環保局、甚至市政府的上層機關 (也可由簡議員協助連繫北市立委)對市府上層機關施壓!

環保局的公務員,你是法院、檢調嗎
你的責任就是維持市容整潔!
假若有人到我家附近公園傾倒大量垃圾,你就說那是「大壞人」丟所以不清。這有公理嗎? 我繳稅金是要養這種公務員嗎?!
請不要再怠忽職守!

Ada Hsu 提到...

很想知道現在台北市政府倒底是不是還堅持處罰市民,停收被亂丟的垃圾?

匿名 提到...

太扯了吧!
現在台北市是回到過去“白色恐怖”的時代的嗎?
要訓練市民人人變成成功的秘密警察
什麼叫做連坐處罰
你以為大家都不用上班顧飽肚嗎?
每天守在家附近檢舉亂丟垃圾的人嗎?
原來市政府是要市民靠檢舉拿獎金顧飽肚
清運垃圾與查亂丟垃圾的人本來就是環保局人員的工作
這種惡質的政策也只有獨裁的政府才想的出來(沒錯現在台北市是慢慢回復到過去獨裁統治的氛圍中)
依照這種邏輯
是不是如果社區發生搶案
社區居民就要連坐
警察半來不來維護社區安全

文明.臺灣.環保.弱勢.文化.改變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