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06-07

書面質詢/天啊!快閃竟被以五年重刑查辦,余晏質疑市警局是太閒了嗎?還是拍馬屁?北市下一步是否要把坦克開上凱道!



30秒快閃算犯罪嗎?台北市議員簡余晏7日發出書面質詢,質疑台北市變成了警察國家了嗎?下一步政府是不是要把坦克開上凱道保護馬英九?憲法保障的言論自由、人身自由都不見了嗎?30秒「快閃」也變成有罪要被關了嗎?中正一分局竟然因為柯一正導演與網友「快閃」的30秒鐘「我是人,我反核」活動而遭約談,簡余晏痛批,台北市政府警察局竟以刑法185條「公共危險罪」約談,員警是太閒了嗎?無案可辦了嗎?還是為了拍凱道總統的馬屁?網路上有眾多的快閃族是否也都要一件一件約談呢?議員質疑,台北市發生這麼多的社會案件,檢察官與員警是真的閒到了抓蚊子所以找網友辦案嗎?或是馬政府執意要找文化界開刀了嗎?如果連憲法人身自由權都沒了,台灣還算民主國家嗎?是警察城市胡作非為嗎!

簡余晏痛批,更誇張的是員警是以刑法第185條的重罪來約談柯一正導演與作家駱以軍,真是欲加之罪何患無詞!這一條的全文是「 損壞或壅塞陸路、水路、橋樑或其他公眾往來之設備或以他法致生往來之危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簡余晏說:「天啊!市府竟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來送辦,台灣的國際人權自由評等勢必因此再直直落!郝龍斌與馬英九是否還要再貽笑國際!」

簡余晏質疑,柯導及各網友之前發起了三次活動,但台北市警局只查辦凱道這一件,是否是總統府馬英九交辦?是否就為了「拍馬屁」討好馬皇呢?或是郝市長想選總統副總統而向馬總統交心呢?凱道就不能經過30秒鐘嗎?凱道戒嚴了嗎?後續愈來愈多網友聲援這項「我是人,我反核」,檢察官與員警是否要一件一件查辦約談,檢警系統是太閒了嗎 ?

柯一正導演在臉書發起「我是人 我反核」活動,5月28日中午12點30分與60名反核人士共同躺下排成人字形,行動結束前向天空吶喊:「我是人,我反核!」後解散。

簡余晏表示,網友的快閃活動時間很短,大約只有30秒就結束了,也多是無車時或紅燈的時刻,來不及影響交通就結束了,網友的快閃活動更是憲法保障的言論自由與人身自由權,現在台北市連走到凱道的自由都沒有了嗎?連反核的自由都沒了嗎?馬總統與郝市長就這麼害怕「我是人,我反核」活動嗎?下一步是否要對文化界開刀了呢?

簡余晏批評,其實,檢察官與員警及中正一分局長方仰寧一定都知道,此事根本沒有違法之虞,但檢警故意要入人於罪,目的是為了造成寒蟬效應,逼使文化界不敢關心公眾事務,如此將造成台灣社會倒退,人人噤聲。但台北市警局的這項約談行動,更讓市民及網友深深以台北市政府為恥,這個政府竟可以派八百員警拆文林苑民宅,再派員警查辦網友及文化界的「快閃」活動,下一步,警察城市還有什麼不敢做的事?

簡余晏表示,檢察體系是代表國家行使保護公眾、伸張正義才對,但積案如山的檢察官竟閒到查辦網友,重大刑案老是破不了,台灣的檢警司法體系真的生病了!

延伸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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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來阿凡達是這樣拍出來的
**北市花16億元建構《鷹眼》《瓦力》《機械公敵》《魔鬼終結者》的城市
**《赤色謊言》看國家暴力
**高雄《痞子英雄》與台郝龍斌廣告片的比較
**柴可夫斯基的1812序曲
**看木村拓栽的change,以強大的熱情來改變

22 則留言:

Applepig 提到...

辛苦簡姊了~

只是這件事情我認為去抗議的人確實是違法了,而去抗議的人也應該有「我不惜違法也要抗爭」的覺悟才對

所以重點應該還是警方是否執法過當,比較需要討論而已(事情都過去了才開始抓之類的)

關魚 提到...

簡議員:

把這篇網摘到好生活報的行政司法單元了~
http://www.taiwangoodlife.org/storylink/20120607/4973


給樓上

不要那麼快認同「國家暴力」的邏輯,否則你也將是國家暴力的幫凶。請先想想憲法保障人民哪些權益,快閃行動很明顯在憲法保障的範圍內,整項行動的內涵更不符合公共危險罪的要件。

老虎一號 提到...

酒駕撞死人=7年以下有期徒刑
快閃抗議=5年以下有期徒刑!
難怪這麼多人要酒駕而面對國家暴力視而不見!

匿名 提到...

給一樓

那你覺得這個攝影獎有沒有違法?
你覺得這個攝影獎主辦人有沒有違法?
http://www.tvbs.com.tw/news/news_list.asp?no=betty0045520111029191313

匿名 提到...

感謝簡議員的論述

Applepig 提到...

>請先想想憲法保障人民哪些權益,快閃行動很明顯在憲法保障的範圍內,整項行動的內涵更不符合公共危險罪的要件。

排除掉「抗議」之後,這件事的本質是「冒著被車撞的危險躺在路中間」,所以警方用185條來辦我覺得不過份(而且185反正包含未遂犯)。至於這個抗議行動到底有沒有「損壞或壅塞」,這反正不是警方的責任範圍,實質上檢方或院方自然會不起訴或無罪判決。

但是只要新聞報了「抗議的人被移送」,寒蟬效應就已經有效了,所以最後有沒有罪無關緊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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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說我看我自己上面兩篇發言,整個看不出我的立場是偏向哪一邊嘛

匿名 提到...

指揮警察要辦這案的檢察官是誰?叫什麼名字?
他或她還應該辦每一位開車超速的人(不單是酒駕或出車禍)公共危險罪!

匿名 提到...

同樣凱道快閃兩樣情,北市府明顯選擇性執法(http://www.tvbs.com.tw/news/news_list.asp?no=betty0045520111029191313&dd=201267162321)

匿名 提到...

覺得您的個人立場太過明顯,不要將事情無限上綱,每件事都可以牽扯總統,他坐錯的、在他職責內的應該被檢討,但不是任您無限的加以批評。公共危險罪有他犯法的意涵,沒有人阻止他們在總統府前面快閃,但在車道上是否有點過頭?每一個事件若都要將矛頭指向人權,試問如何維繫國家的法治?

匿名 提到...

這頂多只是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屬於「行政罰」,尚不應究以「刑罰」;行政罰尚授予行政機關相當的裁量權,甚至可以勸導或不予理會的方式處理。
之所以會刑法侍候,一定是因為他們的反核訴求,這就是政治迫害,假司法之名行迫害之實,有違憲法保障的自由權。
不知這位指揮警察辦案的檢察官是哪個學校畢業的?是哪個老師教的?我好想知道是誰!

yuyen 提到...

樓上的樓上
小心下次員警就會來抓你了
人權與言論的消失就是你這種人造成的

紐約客 提到...

真的讓人訝異
我很慶幸人在美國
台灣真是沒有人權的國家
快閃三十秒要關五年嗎

匿名 提到...

開張罰單或許還可以接受

刑法送辦就太誇張啦

Unknown 提到...

國外的法治是要縮限政府職權,必須在法的規範下才能執行公權力;台灣的法治一直往人民行為上去詮釋我也不知道是怎麼回事…

小民 提到...

Applepig:

造成公共危險的定義你要不要去查清楚??「冒著被車撞的危險躺在路中間」是造成自己的危險不是造成公共危險!!

再來看看這個影音
http://www.youtube.com/watch?v=RljRmfIxYkQ

你真以為行動者那麼笨要給車撞? 看影片就知道在人字兩端都有人維持交通秩序(包括穿亮背心的好幾位警察!!)所以要用公共危險罪來起訴行動者根本是故意找碴而已!

匿名 提到...

我知道了,64事件站在人民解放軍坦克前的那個人是犯了「公共危險罪」。

匿名 提到...

給九樓 所有的權利都不會從天而降 一定是人民努力爭取才會有,已經得到 或是若有似無的權利 沒有努力維護 當政府在危害這些權利的時候 不但沒發聲制止 還為政府幫腔 限縮人民權利 總有一天 你也會受影響.......如果這是公共危險 為什麼 沒聽過這個檢察官 主動偵辦酒駕撞死人 用殺人罪起訴酒駕的肇事者

佑德會計師事務所 提到...

快閃有什麼犯罪嫌疑,警察機關濫用公權力,嚴重侵害人權,應將違法失職人員撤職查辦。

匿名 提到...

台北警方的作風好像中國對待陳光誠.所以台北文明程度=山東.

匿名 提到...

核能災變不是公共危險罪?

Unknown 提到...

就姓名學的角度來看林益世的貪污案;有玩過21點的就知道不能超過21點超過就會爆~而林益世(億四)目前臺面所涉及的金額是6300萬+8300萬=1億4千6百萬,超過了他所能容許值的上限(億四),所以一定會爆;但是如果他的名字改成林世益(四億),嘿嘿~那就不一定會爆了,真是老天有眼,他爸媽把他的名字取的真好~。。。。。。。。。。(*^__^*) 嘻嘻~

匿名 提到...

就姓名學的角度來看林益世的貪污案;有玩過21點的就知道不能超​過21點超過就會爆~而林益世(億四)目前臺面所涉及的金額是630​0萬+8300萬=1億4千6百萬,超過了他所能容許值的上限(億四),​所以一定會爆;如果他的名字改成林世益(四億),嘿嘿~那就不一​定會爆了,真是老天有眼他爸媽把他的名字取的真好..................(*^__^*) 嘻嘻~
《純屬個人觀點,如有雷同,純屬巧合,希望不要政治人物的改名潮》o(∩_∩)o 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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