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06-08
說馬英九是「媽寶」竟收到NCC去文,指犯了侮辱元首罪!其實立宏犯了更嚴重的:洩露國家機密罪
NCC這兩天去函某電視台,指陳立宏一個月前在節目上指馬英九遇事退縮,回家哭倒在老母懷中,是個六十歲的「媽寶」!NCC為此很慎重地去函說,陳立宏這項言論已被檢舉是「侮辱國家元首」!。不過,我覺得NCC的條文錯誤了,應該是「洩露國家機密」罪才是!
立宏得知此事只是很感慨地說:「而今始知,『媽寶』對馬英九是『侮辱性的言詞』!」但我訝異的是,NCC竟然跟台北市警局一樣很閒,閒到抓蚊子,所以開始一一對各大小媒體去文,這項文到之後,各媒體當然會再自我設限,輿論界的壓力更大了!
因為昨天柯一正導演被檢察官親自指揮偵辦,市警局以《刑法》185條重罪究辦,有了這個經驗,我特別翻了一遍刑法,才發現「沒有侮辱元首罪~~」,侮辱元首應該算是告訴乃論的公然侮辱罪,可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侮辱元首沒有加重刑責問題,但,如果馬英九覺得:「寡人不是媽寶!」,則可另提民事求償。
說實在,我真得覺得立宏所涉的不是還找不到條文的「侮辱元首罪」,他犯了更嚴重的刑法洩密罪!而且還是洩露國家重大機密,而且剛才電話查證此事之後,我可能也跟著涉及了很久以前的《市內電話規則》第107條的洩密罪:「用戶在租用之機線設備上裝設傳真機或其他附裝設備者,其傳遞內容不得洩露國家機密、危害國家安全、妨礙社會治安或公眾秩序。如經查覺有違者,電信機構得視情節輕重,暫停其使用或終止其租用,並由用戶負一切法律責任。」
導演與網友30秒的快閃,市警局想開張罰單賺錢也就算了,竟然是用185條的刑法重罪查處。同樣的,如果元首不喜歡人家說他「媽寶」,又何勞NCC慎重一一去函,而且還載明時間、秒數,這顯然是政媒人士的專業作法,是有系統有策略所來的打壓。如果NCC的成立是為此而來,那麼,當年各方有識之士又何必推動NCC呢?繼續留「新聞局」當國家發言人就好了啊!國家機器是用來打壓言論自由的嗎?
NCC不斷假借「民眾檢舉」再再對媒介發函,入人於罪,製造白色恐怖!媒介接到公文自然會有「寒蟬效應」,擔心面臨重罰,未來嚴重的就是考慮停播節目!這就是鄭南榕自焚爭取來的「百分之百的言論自由」嗎?
提醒立宏大哥,下次要洩露國家機密前,記得提到馬英九要立正站起來,寫到國家元首要空一格!小心刑法喔~~
訂閱:
張貼留言 (Atom)
文明.臺灣.環保.弱勢.文化.改變ing
2 則留言:
媽寶說:他在總統府已經四年沒開冷氣。
小明他媽也說:我也不許小孩亂開冷氣。
小明說:難到媽寶的總統府很陰~ 涼~沒陽光?
小美說:家裡都是每天定時開機不用自己開。
阿呆說:抽煙免伸手,余文叫就有。
阿正說:總統府員工開冷氣陷媽寶於不義。
小歪說:我也有四分鐘沒有說謊了。
希望立委諸公,問政的方式用較理性'健康'和較具建設性的語言,不要辜負選民的支持...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