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02-26

惡法!一張契約沒收工作權,市府違憲!


台北市議員李慶鋒、陳建銘、簡余晏今日召開記者會痛批市政府「一張契約,沒收市民一輩子工作權!」。三位議員表示日前接到民眾陳情,許姓攤販在民國92年配合市政府黎忠市場收回計畫,領取60萬拆遷補助費;想不到在去年年底收到市政府公文要求返回補助費,否則將依法進行追討。經過三位議員查證,發現市政府相關規範不但違反憲法剝奪人民工作權,突然向民眾追繳60萬的行為,也讓生活困頓的攤販無所依從。

李慶鋒指出,市府如果改建或停止使用公有市場,會依據「台北市公有傳統零售市場改建或停止使用核發補助費標準」第四條規定,來核發補助費給放棄繼續承租公有傳統市場攤位者,金額為60萬元。但是令人不能接受的是,這個標準的第五條卻規定「領取補助費之攤商,應立具切結書並辦理法院公證,不得任意擺設攤販,違者追償所核發補助費」。

李慶鋒表示,這是嚴重違反憲法保障人民工作權的精神,更何況領取補助金的攤商,已經被規定之後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安置公有傳統市場攤位,所以補助金等於是市場處和攤商買斷公有攤位承租權的費用,怎可又額外訂定收回補償金的限制,甚至要攤商簽訂「賣身契」,終生不得再當攤販,如果是這樣,那繳回補助金的攤販,是不是可以要求市府給他一個公有市場攤位?

陳建銘更指出,流動攤販的管理和取締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2條「利用道路為工作場所」、第83條「未經許可在道路擺設攤位」可以開立罰單,許先生的狀況等於除了罰金1200元之外,還要再額外繳納60萬元給市場處,等於一張罰單要繳60萬1200元,擺攤一次相當於要處罰酒駕40次的罰金,在現在如此不景氣的情形下,哪一個市井小民繳得出來,根本沒有苦民所苦,反而感覺像是在向市民搶錢。陳建銘也表示比較過去十年的追繳案例,以去年10件為最高,郝市府要追回的金額高達617萬,台北市的市民真的「郝淒慘」,要被逼得走投無路!

簡余晏表示,台北市97年6月至今年1月解散、撤銷及廢止的公司、行號總計10932家,平均一天關掉44家;97年的低收入戶人數比96年度增加9041人。所以整個台北市民的生活是很辛苦的,就是因為沒有工作、被裁員,才會有許多的流動攤販在求生存,所以對於市場處這樣的不人性規定,三位議員強烈要求立即修正有關追償核發補助費的惡法,不能以一句「不得任意擺設攤販」,就要市民終生不論何時何地都不能再當攤販!並且對於已經追回的補助款也要歸還給民眾,不能讓市府成為壓垮市民的最後一根稻草!

2 則留言:

匿名 提到...

余晏、慶鋒、建銘加油!

Unknown 提到...

違憲!修憲就好了(還不用煩勞大法官釋憲呢),
畢竟現在執政黨立委人數可是佔了總人數的3/4(修憲門檻)要自肥或是肥人都可以喔!
(即便大安區立委補選周議員成了周委員也改變不了這事實)

執政黨要做甚麼都是依法行政,沒有違法的問題!

有這種立法院,這種行政院加上這種地方政府及官員,
只能說臺灣人民,福氣啦!

文明.臺灣.環保.弱勢.文化.改變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