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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權宣言六十年 台灣紀實(林峯正)
2008年12月10日蘋果日報
作者為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執行長、律師林峯正
在12月2日上午,我陪國立台灣師範大學林佳範教授前往台北市中正一分局接受訊問,理由是涉嫌違反《集會遊行法》。話說11月19日上午,有十數個民間團體的代表共二、三百人,齊聚在立法院中山南路大門口,向立法院表達希望我國的集遊法能由一部「管制」人民集會遊行的法律,轉型為「保障」集會遊行的法律,體現憲法保障的人民自由權利。
教授演講也被法辦
其間,大夥輪流對著麥克風發表意見,並演出為集遊法送終告別的行動劇。選在那一天到立法院的主因是,當天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正在開始審查集會遊行法的修正案,大家要以行動讓立委諸公聽到人民的心聲。
自頭至尾,朋友們相當有秩序地靜坐聽教授們演講,觀賞社運朋友們客串演出的行動劇,每一小時繞行立法院周邊一次,從沒有和任何一個人衝突,也沒有阻礙任何交通,遺憾的是警察仍「依法」舉牌三次要求群眾解散,並將「首謀」師大林佳範教授傳訊到案,依《集會遊行法》第29條規定移送檢察官法辦,此犯行若成立可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
相隔一天,我又因為以民間司改會名義,告發台北市警局北投分局長李漢卿要求位於中山北路的上揚公司關閉音樂拉下鐵門一案,被檢察官傳訊到台北地檢署表示意見。
庭訊約進行不到一小時,只看到李分局長不斷否認命令上揚公司的員工關音樂拉鐵門,並強調只是勸導,沒有強暴脅迫,民眾從媒體上看到的影像只是商家「自願配合」,不涉及任何違法。他是現場的指揮官,有民眾向他檢舉上揚公司音樂聲音太大,必須進行處理。
我進一步問,當天群眾很多,他還接受哪些其他檢舉,他說就這麼一件,沒有其他。
稍稍對法律有一些了解的人都知道,如上揚公司播音樂是噪音,依《噪音管制法》規定,其主管機關根本不是警察而是台北市政府。就算警察要引用《社會秩序維護法》第72條第2款規定,製造噪音妨害公眾安寧者,也僅可處6000元以下罰鍰,法律何時准許警察因為「噪音」之故就逕行進入商家「勸導」關掉音樂拉下鐵門?
1948年12月10日,聯合國大會通過全文30條的《世界人權宣言》,距今已60年,全球都在慶賀12月10日這個對於人權標準的建立做出劃時代貢獻的日子。
可惜的是,台灣卻在這一天來臨的前夕,因為迎接中國特使陳雲林來台,引爆嚴重警民衝突,並招來美國自由之家、法國FIDH(法國國際人權聯盟)、英國國際特赦組織等國際知名人權團體,紛紛發表聲明,關切台灣警方粗暴執法違反人權,要求台灣政府立即組織獨立委員會進行調查,追究相關官員的法律及行政責任,並修改箝制人民集會遊行權利的《集會遊行法》。
政府敷衍國際訴求
對於以上的訴求,行政院僅只是避重就輕簡單回應,另外卻在拖延多日後,在行政院會通過比現行法更落後倒退的《集會遊行法》修正草案。看看經過60年淬鍊、益發耀眼的人權宣言30條,再回顧以上發生在寶島台灣活生生血淋淋的案例,你還能無動於衷噤聲不語嗎?
2 則留言:
(文摘):
臺灣,周姓女波麗士大人不小心宣佈了馬統賣台的國家機密;日前,北投警察局長李漢卿依中國頒佈的【國家反分裂法】取締了【上揚唱片行】播放臺灣歌曲後,臺灣已非正式的宣佈投降中國,並宣佈戒嚴。同時,所有的臺灣的公安已開始陷入莫名的興奮裏;因為,過去那種肆無忌憚的魚肉鄉里作威作福的好日子又回來了!
這是公開的秘密,除了國民黨高官經常上北京面聖外,臺灣的司法人員、軍事將領、員警也都不是上他們的【祖國】去極樂中國;如今,轉眼間臺灣就納入中國,臺灣波麗士大人們以後就無需舟車勞頓回他們祖國去享樂。但是,臺灣波麗士大人們在你們準備敞開肚皮吃幹抹淨臺灣人,放開手腳將棍棒加諸臺灣人之際,請看看下列的文字;不是勸你們為子孫積德,只是提醒你們為自己的項上人頭著想。。。
http://hi-on.com/roller/iami/entry/20081117
今日新聞報導說彰化有一警察執勤時被槍擊死亡 當下我心情粉複雜 :如果這是一好警察我真替他家人感到可憐 但如果他是臺北圓山向民眾施暴的暴警 我還真想買串鞭炮慶祝一下子 還得燒香祭拜天地 原來老天爺的眼睛還是睜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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