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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立法侵犯的第四權-新聞自由,在目前的台灣,是唯一可以和立法委員言論免責權併立之超級權利(力),凌駕於司法、行政及「人權」之上。
昨天台北地方法院前的「三立朱文正事件」更說明了一切。媒體幾乎一面倒的批判台北地院的法警。台北地院發言人劉壽嵩法官出面說明:「法警是因為朱文正踹人並口出惡言,所以才加以逮捕」。三立電視新聞主播卻只一句話:「那是法警的片面之詞」。偉哉!媒體審判,表現到極致。而行政院新聞局的鄭局長更是說:媒體的採訪權應該受到保障。司法及行政,在第四權的威迫下,不敢吭聲。
三立電視那位什麼的業務經理,更是大言不慚地說:「全世界那個國家對於被告是如此禮遇?竟然要保護、護送一個已經開完庭且已經離開法院的被告」。言下之意,「被告」該死,當被告離開法院,活該要讓媒體記者折騰,因為在媒體眼中,「被告」是無人權的。
媒體對於趙建銘的好惡,表現在對於趙的45度仰角上,可真透澈。驕傲!因為我已經大聲地嘶吼叫你發表意見,你卻不甩我!在檢察官、法官面前,被告有保持沈默的緘默權,在媒體記者前呢?沒有。不說,媒體替你說。
媒體對於吳淑珍的挖苦,也到了不能理解的地步,吳淑珍母親向記者潑水事件,媒體主播竟說:「吳淑珍、吳淑珍母親、跟女兒的脾氣一樣火爆,真是一脈相傳」云云,真是一刀見骨,血淋淋的。但媒體的沒有自省能力,卻也讓人見識了。
一個八十好幾的老太婆,已經說了不要擋她路,不要拍她。媒體不管,老太婆發脾氣了,卻被說火爆!一個母親已經跟你媒體說,小孩只是參加戶外教學,不要拍、不要影響他學習,媒體不管,母親生氣了,也被說火爆。在民主先進國家,當事人說不接受採訪、拍照時,記者會予以尊重。在台灣,不行,你不給我拍,不接受採訪,上頭老大會罵我,新聞臺上會開天窗,所以不行。
在媒體前,即使媒體是多麼的不合理,是多麼藉著知的權利大帽壓你時,都必須謙虛、必須不生氣,不管你是誰。媒體,偉哉!凌駕一切的第四權。人權是對國家主張的,不適用於媒體。因為誰叫你要成為被告?誰叫妳要生了個第一夫人的女兒?誰叫你老爸要選上總統,妳還為他生了「金孫」?一切都是活該。
黃越綏女士在她主持的台灣大解碼節目中,曾說過:「在台灣開過車,在全世界那個地方開車都沒問題;在台灣碰過媒體記者,以後碰到什麼樣土匪,你就可以不用怕了!」聽了有點好笑,但更多心酸與害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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