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01-23

避重就輕的貓纜調查報告全文,事務官都變余文第二,馬英九與政務官永遠不會有錯?


一如以往,千錯萬錯絕不是馬英九的錯,調查報告裡涉及馬英九的部份在於這幾句話:「貓纜先期規劃及政策決定過程約計2年7個月。另依統包契約規定,貓纜系統以決標次日為設計暨施工之開工日,並應於95年7月31日前竣工,倘前述工期規定並不合理,將影響廠商投標意願。惟貓纜系統辦理公開招標,投標廠商家數共計2家,故認前述工期規定尚屬合理,無為拼政績,頻頻催促廠商應於馬前市長卸任前完工之情事。」

試問,如果做環評的話,2年7個月怎可能來得及?如果依法一步步辦建照使照雜照的話,2年7個月怎可能來得及?我對於調查報告幾項疑問如下:
一、光是以兩家公司來投標就說工期合理,反證沒有壓力,根本狗屁不通!
二、廠商投標意願不代表合法合理;
三、公文顯示,馬英九是在交通會報中指示必須在他卸任前完工,這才是關鍵,為何隻字不提;
四、所有的事情都罪不及政務官?為什麼聽命行事的事務官活該倒楣?
五、世曦顧問公司鑽探位置與契約規範不符,都說驗收草率了,為何政務官沒事?為何世曦又能包到數億元的市府監視器工程?為何有人膽敢一口咬定絕無人謀不贓?
六、統包廠商春原營造有沒有偷工減料,竟是依「經驗法則」判定?
七、春原營造地質鑽探報告P5點位置與實際差異大,為何報告又推到是鴻欣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便宜行事而已?中間的失責情事就只是業者嗎?那要政務官有屁用?政務官就是用來領薪水不必負責的嗎?

以下是市府貓纜調查全文

臺北市貓空纜車系統T16塔柱選址及地質鑽探專案調查報告


編撰單位:臺北市政府

日  期:98年1月23日


1. 前言:

為改善本市文山貓空地區因應觀光休閒活動衍生之交通問題,92年9月間本府交通局(以下簡稱交通局)完成貓空纜車系統初步規劃,93年6月間決議由本府自行籌措財源興建貓空纜車系統,並由本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以下簡稱新工處)代辦「臺北市貓空纜車系統新建統包工程」(以下簡稱貓纜系統),由春原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春原營造)得標承攬,94年11月10日開工,96年7月4日正式通車,由臺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捷運公司)營運管理。營運迄今,搭乘人次已突破500萬人次。

97年9月間,受辛樂克、哈格比及薔蜜颱風連續侵襲影響,當月累積降雨量達1,271公厘。9月27日貓纜系統T16墩柱下方邊坡因含水量持續增高,導致邊坡崩塌,T16塔柱基座下方並發生表土坍陷,基樁裸露數公尺之情形。前述災害發生後,市長除指示本府有關單位儘速協助救災外,考量議員及民眾對於貓纜安全性仍有疑慮,本府遂於10月1日宣布貓空纜車自當日下午3時起停駛,並由捷運公司於貓纜T16塔柱下方裝設傾斜盤,監測有無傾斜或位移情形,瞭解是否有安全疑慮。惟97年11月8、9日連續2日豪大雨造成T16塔柱下方邊坡發生2次坍塌,引起外界質疑本府未採取足夠應變措施及有效對策。

97年12月1日政風處奉市長指示,針對外界質疑事項,調查釐清相關責任,完成本專案報告。

2. 調查情形及分析:

1. 貓纜系統可行性策略研究及政策決定過程分析:
1. 考量貓空地區受地形限制,區內道路以指南路3段之產業道路為主,其路形及路幅條件難以因應假日車輛交通需求,加以山區土地空間難以大量闢建停車場,遂有地方人士倡議建置纜車運輸系統之構想。
2. 交通局委託鼎漢國際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鼎漢公司)於91年完成「貓空及其周邊地區運輸系統發展研究策略」規劃報告,認為貓空地區之商業活動在當時並不具合法性,並參考貓空地質條件及纜車系統對於環境之影響等因素綜合判斷,爰建議本府應及早確立貓空地區之發展定位,並協調交通、工務、建設、環保等相關單位進行統籌規劃。
3. 91年11月1日召開「研商於本市木柵貓空地區設置高空纜車之可行性」會議,決議:「請都市發展局(以下簡稱都發局)針對貓空地區及老泉里整體發展,整合商業發展、地方特色及觀光等目標作一整體規劃,再配合纜車系統及其他相關交通改善計畫。」

92年2月20日召開「研商臺北市振興景氣方案細部計畫相關事宜」會議,特將貓空地區整體開發列為重點措施,研擬改善休旅、餐飲、民宿設施及興建纜車等事宜,其中針對纜車興建議題,交由都發局及交通局共同儘速研提相關推動計畫。

92年3月14日本府交通局、工務局、建設局、都發局,為「貓空地區興建高空纜車系統」召開4首長會議,會中結論:「纜車系統興建之前需釐清貓空地區定位,當地整體規劃請都發局推動整合。」

92年3月24日復由都發局為貓空地區產業發展與環境改善推動召開跨局處會議,其中有關「興建貓空纜車系統」之工作項目,併列入該案之長期發展計畫。交通局並依據相關會議結論,於92年9月委託鼎漢公司辦理「貓空纜車系統委託技術服務工作」。規劃成果經本府93年4月交通會報第6次會議准予備查在案,決策過程尚無違失之處。

2. 貓纜系統路線規劃之分析:
1. 交通局於92年3月簽報辦理「貓空纜車系統委託技術服務工作」工程規劃案,並於同年8月以限制性招標方式與鼎漢公司簽訂「貓空纜車系統新建工程前置規劃作業委託技術服務」契約,該公司於93年7月提出「貓空纜車系統委託技術服務工作定案報告書」(以下簡稱定案報告書),初步規劃纜車系統設置4場站、2轉角站,並考量貓空地區制高點及拉力因素規劃設置31座墩柱(含34處柱位可供選擇)。
2. 經訪詢鼎漢公司人員表示:「囿於預算因素及考量場站所需之承載力較重,故擇定三玄宮站(即今日之貓空站)、指南宮站及動物園站等3場站位置,優先辦理地質鑽探。至於其沿線路廊(支柱)部分,經考量地形地貌、臺電高壓電塔及廊帶,並為避開棲霞山莊等路線選擇,由原規劃直線改為轉角設置路線,故並未辦理鑽探,而交由後續細部設計廠商進行較深入之地質鑽探與分析,故未納入鑽探考量。」
3. 按「貓空纜車系統委託技術服務工作」招標文件規劃階段,契約規定廠商第2階段應辦工作事項中,須「進行纜車路線之地質調查鑽探與分析」,惟委託契約計劃說明書中,卻僅規範「本工作必須蒐集地質調查及補充地質鑽探(至少3孔)分析……」,倘交通局委託鼎漢公司辦理貓纜系統規劃階段,能於合約中要求應配合大地技師依據區域地質圖及環境地質圖現場核勘岩體粗露頭部,尋求適當路線,或不致引發外界對路線選址過程是否過於草率之質疑。



3. 有關貓纜系統墩柱設計之分析:
1. 鼎漢公司所提出定案報告書說明「支柱必需按現況環境及系統之整體考量,於設計階段必須按得標系統商作最後研判確認」,新工處於93年間委託臺灣世曦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世曦顧問公司)辦理貓纜系統「委託專案管理及監造技術服務工作」,並於94年4月12日公告統包工程招標作業。統包工程招標文件(契約)敘明「各墩座位置……計有34位置可供設置。」嗣有投標廠商春原營造及森業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等2家廠商投標,春原營造並獲評選委員評定為最有利標決標。
2. 貓纜系統除場站位置及範圍已固定外,墩柱部分僅提出34處位置供廠商擇選,並未限定最低數量。雖春原營造僅設計墩柱25座,一旦獲評為最有利標決標,該企劃書即納入契約並據以執行,如減少墩柱數量設計,其他機電設備成本將相對提高,且須通過評選委員及專案管理廠商之審查,確認墩柱之設計符合統包契約之需求,故無為求降低成本刻意減少墩柱設計數量之情事。



4. 有關貓纜系統辦理地質鑽探之分析:
1. 鼎漢公司受交通局委託於93年7月完成定案報告書前,依契約規定於計畫場站位址附近進行地質鑽探,分別為BH-1(三玄宮站,即貓空站)、BH-2(指南宮站)及BH-3(動物園站)等3孔,孔深均為15公尺。該公司另於94年6月完成之「貓空纜車系統新建工程環境影響調查報告書」(以下簡稱環境調查報告書)敘明「因其每處站址之鑽探孔數僅一孔,無法繪製地質剖面圖,後續於招商時,將要求統包商於水保計畫及細部設計中,除進一步辦理細部鑽探,繪製地質剖面圖外,並判定是否為順向坡,確保基地安全。」
2. 世曦顧問公司於94年3月委託「鴻欣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辦理地質鑽探作業,依契約規定於46處孔位辦理鑽探(含6場站基地各鑽探2孔,及規劃34處墩柱設置位置各鑽探1孔),其中BH-40、BH-41及BH-42因未辦竣土地徵收作業遭地主抗爭,經新工處同意減作。後世曦公司於94年7月提出「臺北市貓空纜車系統新建工程地質鑽探及試驗工作報告書」,作為貓纜系統統包工程招標文件之ㄧ部分,投標廠商得參考前述地質鑽探報告書,依地質狀況及其施工方式,擇定墩柱之設置位置。
3. 為避免前述鑽探作業有因土地徵收作業尚未辦竣而未進行鑽探,統包招標文件復規定「除另有約定外,乙方應負責收集執行本工程所需之一切資料,至少包含相關法令規定研析、基地環境調查、基地及周邊地形地物實測、補充地質鑽探等所進行必要之研究、試驗、分析,以應用於本工程範圍之工作」,以符實際。
4. 94年7月春原營造得標後,擇定9處(為P1至P9)鑽孔位置進行地質補充鑽探,除P1至P3鑽孔位於轉角2站聯絡道路範圍內、P6、P7鑽孔位於場站範圍內,其餘P4、P5、P8、P9鑽孔分別針對T3、T16、T23、T24墩柱位置辦理。
5. 惟查,世曦顧問公司辦理地質鑽探,各鑽孔與25座墩柱柱心距離差異甚多,除T3、T5、T6、T7、T10、T20、T23及T24等8處墩座鑽孔位址與墩柱柱心距離相距10公尺以內,其餘鑽孔與墩柱柱心距離分別在10.58公尺至82.49公尺間。且該公司所提送之地質鑽探及試驗工作報告書,其內容僅描述鑽探點位置及附近之土壤、水位及地質狀況,並未針對沿線路廊之地質狀況進行綜合分析,亦無繪製地質剖面圖,僅完成契約規定之基本鑽探數量要求,失去專案管理契約要求廠商辦理地質鑽探之意義。
6. 專案管理契約規定乙方提出之地質鑽探及試驗成果報告書內容至少應包含「建築物基礎構造設計規範」中「地基調查報告」規定內容,揆諸世曦顧問公司提出之地質鑽探與試驗工作報告書內容,與前揭契約規範之基本要求相較,闕漏部分所在多有。
7. 有關外界質疑貓纜系統辦理地質鑽探涉有造假及移花接木之情事,經分別調閱世曦顧問公司及春原營造之地質鑽探報告,並針對2份報告附錄之岩心箱照片及施工照片逐一比對,尚無發現有相同之情形。另查2次鑽探作業均將岩心試體送至「萬大土壤技術顧問有限公司」進行試驗,經訪詢萬大公司承辦人表示:確有收受貓纜系統工程之鑽探試體,且依電腦紀錄顯示,於94年間共有2次送驗紀錄。
8. 惟查,春原營造之鑽探報告「表1.1鑽孔座標及高程表」記載P5鑽探點之座標為N2764389.855、E308846.377,與T16塔柱柱心設計座標N2764390.255、E308847.694之距離經計算約1.3321公尺,但實際鑽探距離卻差距22.7公尺,顯見春原營造所出具之地質鑽探報告登載未盡確實,鑽探廠商亦有便宜行事之情形。



5. 新工處未於第一時間掌握正確資料,以致外界對於T16墩柱鑽探過程產生疑慮之分析:
1. 經查,臺北市議會於97年10月2日及97年10月14日向新工處調閱貓纜系統所有墩柱之鑽探報告,該處係提供世曦顧問公司所製作之鑽探報告書,並未提及「春原營造」亦曾於設計階段辦理補充地質鑽探。新工處未於第一時間提供議員完整資料,且未針對前述鑽探資料距離T16塔柱位置有一定距離乙節詳加說明,致外界不明究理,作成「貓纜地質鑽探資料作假」或「T16塔柱地質鑽探資料遭移花接木」等評論。
2. 另新工處負責地質鑽探及試驗工作主驗官,對世曦顧問公司所提出之成果報告書負有審查之責,惟驗收作業雖有針對43處鑽探點抽取9點進行鑽探深度查驗,但並未就各鑽探點之位置(座標)進行確認,實有疏漏。



6. 有關貓纜系統辦理水土保持計畫之分析:
1. 依統包廠商春原營造之設計,共設置墩柱計25處、場站6座及聯外道路1條,並委託新陽技術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新陽顧問公司)擬定水土保持計畫送審。其中動物園站及T1墩柱因非屬法定山坡地,無涉及水土保持相關事宜;T14及T19墩柱因配合墩柱工程配置,須開挖整地,但未達法定規模範圍,故辦理簡易水土保持申報;園內站、轉角二站、指南宮站、貓空站及轉角二站聯外道路因涉及開挖整地,且超過法定規模範圍,故辦理水土保持計畫;轉角一站及其餘22墩座無開挖整地,故辦理免水土保持簽證。非謂貓纜系統無須提送水土保持計畫進行審查。
2. 春原營造委託新陽顧問公司針對貓纜系統辦理水土保持計畫、簡易水土保持申報及免水土保持簽證,其中新工處於94年10月6日將貓纜22座墩柱免擬具水土保持計畫申請資料送請主管機關建設局審核,該局並以94年10月12日北市建四字第09433465400號函同意免擬具水土保持計畫送審,

尚難認有相關違失。

7. 有關貓纜系統免予辦理環境影響評估決策之分析:
1. 鼎漢公司之定案報告書敘明「依環保署『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內容,本纜車系統新建計畫不需進行環境影響評估」,本府93年6月28日召開之「貓空纜車系統案動物園內纜車路線及後續推動方式專案簡報會議」結論「本案雖依法不必辦理環境影響評估,但為化解相關團體的疑慮,由交通局籌措經費研擬環境影響說明資料,並與動物園合作,對於動物園及其周邊地區環境與生態進行相關分析,適時對民眾、環保及保育團體說明溝通。」交通局於94年6月委託鼎漢公司完成「貓空纜車系統新建工程環境影響調查報告書」,於94年7月1日函送環保局。
2. 新工處於94年8月12日函告建設局並副知環保局免環境影響評估相關事宜。案經環保於局94年8月22日函知「宜就開發行為內容、規模及開發面積等相關資料,提供主管機關認定。」交通局復於94年9月6日將本案環境影響評估相關資料送環保局認定。經環保局審查貓纜系統開發案長度、路權寬度、路權面積、開發面積及總挖填土石方量,認依據「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第20條之規定,未達法定開發規模,免予實施環境影響評估。
3. 另有關外界質疑「貓纜系統應屬大眾捷運系統,依法應進行環評」及「環保署95年2月20日修法認定4公里以上的纜車需要環評,新工處搶在3個月前動工刻意規避環評」等情,查95年2月20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方修正發布「開發行為實施環評標準」第31條條文,增列纜車之興建或擴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標準,惟環保局於94年8月22日即函知新工處免實施環境影響評估,早於中央修正法令之5個月前,新工處即已取得開發許可,尚難謂有搶先動工,規避環評之情形。



8. 有關外界質疑貓纜系統免申請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及排除建築法全部適用之分析:
1. 貓纜系統於94年5月20日決標後,工務局(新工處)於94年6月14日簽報本府核定貓纜系統依「臺北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36條及建築法第99條規定,免申請建造執照、雜項執照及排除建築法全部規定,其理由係貓纜系統「旅客乘車站功能與鐵路、捷運車站及航空站類似,惟其規模更為簡化,構造亦較單純」、「轉角站站體僅設置機電機房及收納纜車廂空間」及「塔柱上下部結構單純而屬一般土木工程」,將纜車系統整體構造視為「性質特殊、較為罕見但建造規模單純之構造物」,並以其場站等主要構造類似於臺北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36條第1項第4款之「鐵路車站、航空站」,而可視為同條項第5款「其他類似上列各款之建築物雜項工作物」,並援引同條第2項:「前項申請建築許可及使用許可之規定,由市政府定之。」案經簽會工務局建築管理處(臺北市建築管理處之前身,以下簡稱建管處)表示尚屬可行,並於同年6月20日簽奉本府核可。
2. 工務局(新工處)於94年6月14日簽報貓纜系統免申請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及排除建築法全部適用之理由經加會建管處認定適用本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36條規定程序尚屬可行,並依建築管理自治條例規定,檢附相關資料向建管處申請建築許可、施工完竣後申請使用許可,僅為程序之簡化,尚非全無審查機制。



9. 有關T16墩柱基樁施工有無偷工減料之分析:
1. T16墩柱施作所使用材料,除塔柱本體使用鍍鋅鋼材外,基座及基樁主要材料為「鋼筋」及「結構用混凝土」。經查T16墩柱之基樁及基座混凝土,依規定取樣並送至今塘公司針對物性及化性進行試驗。試驗結果均與契約規定相符。
2. 另T16墩柱井式基樁屬隱蔽部分,完工後無法由外觀判斷,故調閱估驗計價所附施工過程照片施工相關書面資料,可看出T16墩柱之井式基樁開挖後,確有綁紮及置入鋼筋籠與安裝擋土浪板,並完成灌漿作業。整體而言尚無發現T16墩柱之施工過程有偷工減料之情事。



10. 有關議員質疑基座回填不實之分析:

依據春原公司設計墩柱施工係以井式基樁施作方式,以人工開挖直徑2.5公尺之大口徑樁井,並以擋土浪板保護週邊開挖面,挖掘至規定深度後置放鋼筋籠,再灌入混凝土後完成。其主要承載力係仰賴深入岩盤之混凝土基樁,至於灌漿完成後將表土重新覆蓋,僅為「地貌復原」而非「回填」,故無須夯實,惟風災豪雨過後導致T16墩座下方土石坍陷,導致外界觀感不佳,其設計施工方式,據工程專業之經驗法則,認有檢討空間。

11. 有關媒體報導貓纜系統疑義調查之分析:
1. 貓纜系統免環評,定位三變,遊走法律邊緣乙節:

如調查情形及分析(七)所述,環保局於94年9月9日函示貓纜系統開發案開發面積及總挖填土石方量未達「開發行為實施環評標準」第20條所訂標準,免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且當時環保署所訂定「開發行為實施環評標準」對於纜車之興建應否實施環境影響評估,尚無明確規範,並無「定位三變,遊走法律邊緣」情事。

2. 貓纜系統免建照,搶動工,排除建築法審核乙節:

如調查情形及分析(八)所述,貓纜系統依據「臺北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36條及建築法第99條規定,簽報本府核定免申請建造執照、雜項執照及排除建築法全部規定,惟仍應依規定檢附資料申請建築許可及使用許可,尚不生為搶動工而排除權管機關建管處審查情事。

3. 貓纜免水土保持,遊樂設施,又變公用事業乙節:

如調查情形及分析(六)所述,貓纜系統水土保持計畫均依當時規定辦理,並經專業技師簽證提送建設局審查核定,其中免辦理水土保持簽證之轉角一站及22座塔柱部分,經建設局依據統包廠商提送之施工方式未涉及開挖整地,且未達一定規模,乃函示同意免擬具水土保持計畫送審在案,與貓纜系統性質係屬遊樂設施或公用事業無涉。

4. 貓纜系統拼政績,市府頻頻催促卸任前完工乙節:

如調查情形及分析(一)所述,貓空纜車先期規劃及政策決定過程約計2年7個月。另依統包契約規定,貓纜系統「以決標次日為設計暨施工之開工日,並應於95年7月31日前竣工」,倘前述工期規定並不合理,將影響廠商投標意願。惟貓纜系統辦理公開招標,投標廠商家數共計2家,故認前述工期規定尚屬合理,並無「為拼政績,頻頻催促廠商應於馬前市長卸任前完工」之情事。

5. 「貓纜系統T16墩柱位於老舊崩塌區即向源侵蝕地形,根本不宜開發,調閱歷年航空照片判釋圖即可提早避免的錯誤,卻無人察覺」乙節:

如調查情形及分析(二)所述,交通局於規劃前述委託技術服務工作招標文件時,倘鼎漢公司辦理貓纜系統規劃階段,能配合大地技師依據區域地質圖及環境地質圖線廠核勘岩體粗露頭部,尋求適當路線,或不致引發外界對於貓纜系統路線選址過程是否過於草率之質疑。

6. 「貓纜系統施工前鑽探地質調查,以遠在實際塔柱70公尺外的調查結果,直接套用在T16塔柱上,便宜行事」乙節:

如調查情形及分析(三)所述,世曦顧問公司辦理地質鑽探各鑽孔與25座墩柱柱心距離,發現各鑽探孔位與墩柱柱心距離差異甚多,與契約規範意旨不符,其辦理地質鑽探與試驗分析作業有便宜行事之情形。另新工處辦理驗收過程中,未查明專案管理廠商辦理地質鑽探之取樣點與塔柱預定設置位置有一定距離,亦有未盡周延之處。

7. 「貓纜系統T16塔柱施工前再度鑽探確認動作未落實,鑽孔憑空消失,新工處無法提供比對資料,說謊卸責」乙節:

如調查情形及分析(三)所述,除專案管理廠商世曦顧問公司曾針對沿線路廊辦理地質鑽探作業外,統包廠商春原營造亦曾依前述規定辦理補充地質鑽探作業,其中P5補充鑽探作業係統包廠商因應執行工程之必要而作,非屬強制性規定,即使P5鑽孔與T16墩柱仍有相當距離,尚難認有違反契約義務情事。惟新工處未即時掌握專案管理廠商及統包廠商辦理地質鑽探過程,提供正確資訊及時對外說明,造成外界誤解鑽探資料造假,辦理過程顯有不周。

8. 「貓纜系統13億的工程,在13個月內上路,換句話說,就是一路快,快速通關」乙節:

如調查情形及分析(一)所述,本府規劃於貓空地區興建纜車系統政策決定過程,先期規劃過程約計2年7個月。另新工處編列貓纜系統新建統包工程,自決標日(94年5月2日)起,至96年7月4日正式通車營運日止,共計2年1個月。媒體報導指出「13億元的工程,在13個月內上路,就是一路快,快速通關」等語,有失公允。

3. 綜合檢討:

依據前述調查情形及分析,綜合檢討如下:

1. 本府興建貓纜系統政策決定過程之檢討:

經前述調查分析,本府於貓纜系統政策決定、可行性評估階段相關決策過程,尚無違失之處。

2. 貓纜系統辦理路線規劃設計之檢討:

交通局於92年間委託鼎漢公司辦理「貓空纜車系統委託技術服務工作」,辦理前期規劃選擇路線之初,僅針對場站預定位置擇定3處辦理地質鑽探及試驗工作,沿線路廊皆未有鑽探,倘鼎漢公司規劃貓纜路線過程中能配合地質技師依據區域地質圖及環境地質圖現場核勘岩體粗露頭部,尋求適當路線,則不致造成外界對於貓纜系統路線選址過程是否過於草率之質疑。

3. 貓纜系統辦理地質鑽探過程未臻確實之檢討:
1. 專案管理廠商世曦公司辦理地質鑽探之位置與預定設置塔柱之地點相去甚遠,似與委託專案管理契約「鑽孔每支柱至少為一孔」規範原意不符,其辦理地質鑽探及試驗作業有便宜行事之情形,應予檢討。
2. 春原營造之補充鑽探報告係因應執行工程之必要而作,非屬強制性規定,尚難認有違反契約義務情事,惟其報告書中敘明之座標與實際鑽探位置有相當之距離,顯見登載未盡確實,且鑽探廠商確有便宜行事之情形。
4. 新工處未於第一時間提供地質鑽探完整資料及詳細說明,致外界對於鑽探過程迭生疑慮之檢討:

新工處對於世曦顧問公司所提出之「地質鑽探及試驗工作報告書」,負有驗收及審查之責任,專案管理契約中既已明確規定PCM廠商鑽探之位置,新工處應就實際取樣點進行審查,應無疑義,惟該處道路科指派前述鑽探作業之主驗官,未查明地質鑽探之取樣點,與塔柱預定設置位置有一定距離,確有未盡周延之處。另該處均未能完整提供所有地質鑽探資料,致本府遭質疑有隱匿地質鑽探資料、地質鑽探資料造假或經移花接木等情事。新工處道路科漏未查明,顯有疏失。

5. 貓纜系統簽報免申請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及排除全部建築法適用之檢討:

貓纜系統前經工務局(新工處)94年6月14日專案簽報免申請建造執照、雜項執照,案經加會建管處表示:「本案擬適用本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36條規定之辦理程序尚屬可行,仍請依上開規定申請建築許可,並於施工完竣後申辦使用許可。」復由新工處依建築管理自治條例規定,檢附相關資料向建管處申請建築許可、施工完竣後申請使用許可,過程均依法依規定辦理。

6. 有關媒體報導貓纜系統疑義調查之檢討:

媒體報導貓纜系統「免環評,定位三變,遊走法律邊緣」、「免建照,搶動工,排除建築法審核」、「免水土保持,遊樂設施,又變公用事業」及「13億的工程,在13個月內上路,就是一路快,快速通關」等疑義,如前所述,貓纜系統環境影響評估審查、簽報准免申請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及水土保持計畫審查等程序,均依相關規定辦理。

4. 結語:

1. 綜前所述,貓纜興建過程尚無具體事證足資證明公務員涉及貪瀆,惟該系統於規劃及施工過程,容有檢討之處,應予檢討情形分述如下:
1. 交通局部分:

交通局委託鼎漢公司規劃「貓空纜車系統委託技術服務工作」,對沿線路廊及選擇塔址34座,惟沿線路廊未做鑽探,建議交由細部設計廠商進行深入之地質調查分析,於該契約雖無違約之處,惟交通局若能於規劃之初,契約規範上即要求鼎漢公司配合地質技師先期進行勘查作業,使該案選址調查更臻周密,或能免除外界規劃草率之質疑。

2. 專案管理廠商世曦顧問公司部分:

地質狀況之研判係以既有資料及取樣點之分析結果加以推測,惟契約規定「鑽孔每支柱至少為一孔」,世曦顧問公司辦理地質鑽探之位置之取樣點與塔柱均相去甚遠,其中BH-26鑽探點與T16塔柱相距遠達69.9公尺,顯與契約之意旨不符,另依專案管理契約規定,專案管理廠商負有審查統包商設計圖說之義務,世曦顧問公司確未善盡審查之責。

另該公司未針對整體路線地質進行綜合分析,亦未繪製地質剖面圖,與契約「乙方提出之地質鑽探與試驗成果報告書內容至少應包含『建築物基礎構造設計規範』中『地基調查報告』規定內容」不符,顯有便宜行事之情形。

3. 新工處部分:

按世曦顧問公司涉有(一)鑽探點與契約規範意旨不符(二)未進行地質綜合分析(三)未繪製地質剖面圖(四)鑽探報告尚未含地基調查報告,仍通過新工處驗收,該處道路科所指派之主驗官,僅就取樣點之深度抽驗,卻無針對鑽探報告書中所列鑽探位置及附具資料是否齊備進行確認,致未查明世曦顧問公司之鑽探位置與契約之規範相去甚遠,驗收作業過於草率,涉有行政疏失。

另新工處未於第一時間掌握專案管理廠商及統包廠商辦理地質鑽探過程並提供正確資訊即時對外說明,造成外界質疑T16塔柱鑽探資料造假,亦有行政疏失,應予檢討。

4. 統包廠商春原營造部分:

有關外界質疑塔柱基座回填不實,經查井式基樁及墩座施工完成後,僅以表土覆蓋辦理簡單地貌復原,並無其他加固方式,雖未違反契約之規定,惟風災豪雨過後,墩座下方土石坍陷,致嚴重影響外界觀感,質疑有偷工減料之嫌,按工程專業經驗法則,認其設計施工仍有未盡周延之處。另春原營造地質鑽探報告P5點標示座標與實際鑽探位置差異甚大,顯見鑽探廠商鴻欣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有便宜行事之情事,所出具之地質鑽探報告登載亦未盡確實。

2. 本案鑑於監察院及臺北地檢署均已受理調查,為求公正客觀,將本調查報告主動函送監察院及臺北地檢署參辦。

6 則留言:

匿名 提到...

這款公文看了讓人吐血
政風處的公務員真不簡單
必須寫的面面俱到善體長官意
難為啊

匿名 提到...

簡議員:
謝謝您與莊議員這一年來為我們主持正義,當時您建議我們去提告,但是,從這些報告看來,政府就是想要犧牲我們,告不告也沒有用了。只可惜我們山上住戶多數在總統及市長選舉時都投了馬總統一票,沒想到被犧牲的卻是我們。

很感慨也很無奈,如報告所言,這麼多的環結都出錯了,為什麼市府的大官卻可以安枕無憂,我們必須為土石流擔心受怕,誰來賠償我們?

如果我們再去告民事,是否官員又是用納稅人的錢來賠償居民?當前財務困難,這樣用市庫國庫的錢合理嗎?

匿名 提到...

建築法99條規定車站航空站的"雜項工作物"不用建照,但是車站主體還是要跟縣市政府申請建照.

如果貓欖所有車站轉運站都是"雜項工作物",那車站本體在哪? 還真的看不太懂咧,報告的理由太好笑了吧?

匿名 提到...

簡議員妳好:
我是基地政治板翻滾 最近在找 一篇 大話新聞 鄭大哥 手中 馬英九簽名貓纜相關文件 可否寄給我 我好方便發文 讓政板板友看見誰簽的公文 謝謝

http://mail.google.com/a/gamebase.com.tw/?AuthEventSource=SSO&ui=1

Unknown 提到...

議員您好
如果有人解釋:
那份公文有提到二個攬車系統,一個是「北投」、一個是「貓空」,照文義上來看,馬英九指示的是北投攬車要在他任期滿前完成,並不是貓空攬車。

您覺得這種講法合理嗎?

匿名 提到...

根據自由电子报2006年10月17日報導,台北市長馬英九不顧通車安全與廠商的約定,於2006年10月16日文化產業會議時
要求貓空纜車於12月25日卸任前通車營運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6/new/oct/17/today-taipei3.htm
馬英九衝業績 貓空纜車趕工? 馬馬虎虎 罔顧安全

可以麻煩簡議員調閱並影印一份2006年10月16日文化產業會議紀錄嗎?

文明.臺灣.環保.弱勢.文化.改變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