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03-10

台北市的飲酒店、Pub公安合格嗎?




台中阿拉夜店違反分區使用規定,台中市副市長蕭家淇前天卻表示曾請示中央,得到酒吧可設置於住宅區的解釋。內政部長江宜樺昨天嚴正駁斥蕭家淇的說法,強調內政部從未放寬標準,他並點名台中市政府在處理該案過程仍有多項疑慮與可能違法之處;包括夾層面積未登記,以及該店以飲料店作商業登記,消防安檢卻以酒吧規格作安檢等等。

 江宜樺昨天就台中大火赴立院內政委員會進行專案報告,他質疑市府疏失的部份是繼行政院長吳敦義之後,又一位中央政府首長對台中市政府的重擊。

 江宜樺強調,內政部回函是根據《都市計畫法》和相關法規,請地方政府本於職權依個案加以認定,若飲酒店性質較接近酒吧,就以酒吧認定;若是以飯菜為主、以酒為輔,則較接近飲食店,住宅區可設一般飲食店,但不能設酒吧,不管有無陪酒也都是酒吧,都屬都市計畫使用分區中的B3類(即夜店等),禁止設於住宅區中,絕無放寬規定情事。

 江宜樺在書面報告中明確點出,台中市政府在該案可能有疏失。報告指出,阿拉PUB在民國八十八年間以「哈克飲料店」在住宅區登記營利事業項目為「飲料店」,但地方政府歷年卻都以B3規格作消防安檢。

 報告中也寫到,該酒吧用途屬於公眾使用建物範圍,依《建築法》規定,地方政府理應輔導與要求該酒吧申請核發使用執照,但台中市政府卻沒有相關作為。再者,該店的夾層面積達一○三平方公尺,超過地面層樓地板面積三分之一,按照《建築技術規則設計施工編》規定,應多計算一樓層外,該增建夾層也應申請建築執照;但根據台中市政府的資料,該店僅辦理一層樓的產權登記,夾層卻未登記,地方政府本該據法檢舉或糾正、輔導。

 營建署副署長許文龍也表示,依照法規,除了三百平方公尺以下的飲料店與餐廳可以設置在住宅區外,所有賣酒的店都不能設置在住宅區。

3 則留言:

匿名 提到...

北投區最好是只有5家KTV啦,北投石牌一帶的小吃部跟酒吧都是開假的嗎

匿名 提到...

既然住宅區不能設夜店,那麼在大安區許多夜店在住宅區裡台北市政府怎都不處理?要如何檢舉呢?

匿名 提到...

台北市掛羊頭賣狗肉登記的小吃店一堆
訊問市政府很久了,目前是無法可管
誰能站出來幫幫我們。

隱藏泛住宅區內巷弄內的小吃店(卡拉ok歌廳、舞廳飲酒店)真的是治安,公安,防礙安寧的死角

文明.臺灣.環保.弱勢.文化.改變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