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03-28

官官相護放任打頭攻記者,暴警應建立現場煞車機制




太陽花學運在員警換班時每每高喊「謝謝警察」並給予熱情掌聲,這一幕對照警棍打頭人民濺血,形成強烈對比。回首二十餘年來四一九、五二零農運、陳雲林美術館事件等群眾運動事件,雖然人民被打傷,但少有這樣系統地在政院已清空排除後還於早上六七時毆打外圍的記者,少有刻意以水噴鏡頭讓媒體財產損失,也沒有像這樣刻意以警棍瞄準群眾腦袋重擊,以棍重擊頭部在法令認定是有「致死」意圖,顯示警察已完全為國家機器掌控,寧願只保護官署建築物而放棄保護人民。甚至在奪回行政院後,還在行政院的圍牆之外施暴!

依據警械使用條例第9條規定:「警察人員使用警械時,如非情況急迫,應注意勿傷及其人致命之部位」,但這次受傷送醫卻多是頭部受傷。警方瞄準記者,以盾牌壓制倒地鏡頭倒下,強拉落單學生以盾牌群圍起勒頸再加以圍毆,拿警棍猛砸頭部,員警拉人打頭的動作快速,彷彿曾受集體訓練,既違反警械條例也涉嫌殺人重罪。相較於學運現場學生偶有失控就有糾察隊制止,展現自制,但警察反而沒有任何指揮官現場制止暴警,顯示警界面對群眾事件從未建立「暴警煞車機制」。台北市警局十一名分局長當晚分別負責政院四周,每人分一小塊責任區。當第一名警員情緒失控卻獲長官默許,暴警用力打人的一剎那情緒獲得發洩,圍毆形成行為分擔的共犯結構,在過程中同儕互相激化,這與交戰時集體屠殺行為相彷,因為執法者殺紅了眼,情緒激盪形成集體暴行,現場指揮官沒有節制。這些國家暴力的流血畫面也傳往全世界,局長黃昇勇必須為這樣的失控警力下台。

依照過去慣例,驅散群眾都是以五名員警為一組專責抬人離開,這是因為群眾運動是憲法保障的自由權,但,何時驅散學生的做法不再是抬人,反而變成棍打頭顱、水沖記者?而警方勞師動眾二十四小時現場排班,但,組織犯罪系統卻夜夜出動不明少年飆車族踢館騷擾,甚至持刀傷人,市警局給議員的回文卻是「找不到組織犯罪」,兩次砍人都是現場民眾先行制止後警方才到,警察與西瓜刀飆車族幾成共犯結構,只打學生不主動抓飆車族,嚴重傷害警民關係。

(如上圖為趙姓綱友在天橋上所攝,上午七時政院早已淨空了,光天化日下,員警卻仍在場外毆打拉扯宋姓記者,為的只是阻撓他拍照,這樣的員警不只傷害新聞自由且犯下強制罪。)

那麼,被國家暴力攻擊後司法能否還民公道?這攸關公權力能否反省,雖然律師團展開控訴,但回首近年警民衝突官司,陳雲林美術館事件被警拖打的陳姓少年現已是美國名校學生,當年他全身是傷控告大同警分局長傷害等罪嫌,請來顧立雄律師辯護仍敗北;紀錄片導演陳育青控警強制罪,圓山所13名員警一度有12人在跑法院,但,遺憾的是這些控告暴警案件最後只一宗行政法院勝訴獲賠30萬元。此外,連攻擊毆打議員周威佑的制服員警雖被拍到照片清晰,但警政署回文竟彷彿失蹤人口說「找不到此人」。這一次,上級袒護下級員警更有峙無恐,不只首都警員加給將難以過關,未來的警民關係將更形惡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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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則留言:

匿名 提到...

台灣人花了高額稅金養了一堆怪物--也就是警察,來打學生。能對沒武器高舉雙手喊和平的女學生下得了重手,不是一般正常人能做的事情,希望這些心智異常的怪物能被撲滅不要再出來危害社會。

警察就是沒被人民打過才這麼囂張,下次被人民打也只是剛好而已,現在才開始。

匿名 提到...

總統已改口稱兩岸是[國與國]之間的關係
如果退回服務貿易協定
將會影響台灣的[國際]信用

文明.臺灣.環保.弱勢.文化.改變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