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簡余晏指出,台電公司在電費帳單信封正反面,洋洋灑灑列舉台灣在綠能產業及節能減碳政策上的努力,台電網站還努力宣傳節能獎勵措施,鼓勵大家改用電子帳單,可減收每期電費3~5元;但民眾撕開電費通知信封,卻發現,除了電費通知外,其中還多了一紙廣告單張,本以為是政令宣導,但詫異的是,內容竟是建案廣告;廣告文:「地段之冠、榮耀登場」,乍看之下以為台電公司轉投資新事業,「蓋完核四、要蓋住宅大樓?」,簡余晏質疑,未來若發生消費糾紛,台電要負起連帶保證責任嗎?身為國營事業難道以為廣告單上蠅頭小字「台電公司僅提供帳單夾寄廣告通路,並未薦證本廣告所載內容事項或擔保責任」,就足以免除責任嗎?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的事業連帶責任,台電根本置若罔聞。
簡余晏認為,台電一邊宣導節能,鼓勵改用電子帳單,少砍樹,一面又為追求績效積極開發新業務,連夾帶廣告單業務都開發,以台電用戶數123.6萬戶算,廣告業務越發達,就得浪費更多紙張、砍更多樹,不論從環保或業務推廣角度看,都極為不當。再者,2009年開始從事的廣告業務收入,北部地區夾送每張0.7元、南部0.5元,以平均0.6元概算,各區單一件委託寄送,年收入即多達900萬元,但這筆收入卻從未出現在台電公司年度預算報表上,預算編製說明也隻字未提,請問台電,對新辦業務這樣低調隱藏的原因為何?有無迴避監督的嫌疑?
她強調,台電公司營業規則明確定義台電公司業務範圍僅及於供電、配電,並未允許擅自開發與電業無關的新業務,經濟部在核准台電新辦這項業務的同時,有無考量到國營事業的政策任務重點是甚麼?台電是全國性壟斷事業,其經營具備排他性,廣告效益比一般行銷高出許多,其費率的訂定,並未定在相關辦法中,更遑論依國營事業管理法要求送立院審定。
簡余晏要求,台電身為國營事業,負有政策任務,不能胡亂開發新業務,在國家支持的大旗下,所有作為都應該以能源事業公益性為考量;為了避免消費者混淆,錯以為台電與廣告主間有合作關係,她呼籲台電公司立即停止該項業務,並清楚交代2009年迄今,該項業務的營業情況及詳細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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