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12-04

擔心侵害人權,余晏議會提案通過《監視錄影系統自治條例》草案付委審議

怎麼辦?台北市花了十六億元建制了大街小巷的監視系統,台灣的未來會走向鷹眼電影裡面的警察國家嗎?或者治安真的能夠比較好呢?而這些監視系統會不會侵害人權,變成獨裁、特權的幫兇呢?余晏委請友人初步草擬了《台北市監視錄影系充自治條例》草案,今天在議會提案送審,希望督促市府儘速提出相關法案,務求兼顧人權與治安。



里長與人民們很多都贊成普設監視器,原因是治安惡化,想要錄下更多我們所看不到的真相。我希望在台北市16億元預算裡面的第一隻錄影機展開運作時即完成立法,因為,我擔心在民主倒退的時刻,可能壞人沒抓到,這些大街小巷的監視器反而成了監控好人的手段!


還記得去年去IMAX看《鷹眼》,雖然特效及八層樓高的螢幕很棒,只可惜內容是老梗,而這個老梗就是大街小巷的監視器反而成為監視器監控人類的超級系統。追殺特效出動UAV無人飛機,男主角西亞李畢福被日常生活中的科技產品延路追殺監視。看著老梗的電影,我的腦海卻浮現出議會夜審預算時的16億元監視器預算,這些是納稅人的錢,我也希望治安能好轉,但是,這個政府和這樣的警長真的會讓監視器只用在治安上面嗎?

《鷹眼》電影的結局不值一提,原來主控鷹眼用各大小監視器追殺主角的奇怪女聲,根本就像是《瓦力》裡阻止人類回地球的自動電腦系統,更像是《機械公敵》裡集體背叛的機器人電腦系統,也是耳熟能詳的《魔鬼終結者》裡的天網計畫!多年來我都愛看科技動作片,但是,沒想到有一天,我會經手16億元的監視器預算,而明知道我們的執勤素質仍難提升,但做為民意代表,我仍無力讓應有保障人民的監視器保障法案出爐,只能坐視16億元金額過關!

其實不只台北市花了16億元,馬政府的第一年特別預算推動所謂的「加強推動社區安全e化聯防機制」合計花費20億5百萬元,在2011年前完成錄影監視系統整合計畫,目標「提供全國民眾無恐懼感的生活空間」,但是,其實是要在各縣市建制四萬多個監視系統。以下是友人超宇兄幫忙草擬的《監視錄影系統自治條例》草案。


臺北市監視錄影系統自治條例

第一條 公務機關或私人,得依本法之規範,於台北市(以下簡稱本市)境內設置監視錄影系統。

第二條 本法所稱之監視錄影系統,指公務機關或私人於本市境內,裝設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場所之攝錄影音設備。

第三條 公務機關或私人之監視錄影系統設置與管理,依本法規定辦理。但其純屬內部監視或監控者,不在此限。

第四條 本法所稱監視錄影系統之使用,包含即時影音監控及調閱該系統產生之攝錄影音檔案。

Ⅱ 前項檔案,包含該系統原始產生之攝錄影音檔案,及該檔案之複製與再複製檔案。
第五條 監視錄影系統之設置與使用,僅限於下列情形,且其利益大於被攝者受保障之權利時:

1. 公務單位執行任務。
2. 為確保私人場所之安全。
3. 設置之目的明確,且為保障合法利益。

第六條 本法之主管機關為台北市政府,監督機關為台北市議會,管理機關為台北市警察局,台北市警察局所屬各分局及其分駐(派出)所為執行單位。

1. 管理機關得將受理申請、辦理會勘、查核及調閱事項委任執行單位執行之。
2. 管理機關應定期查核,以保持監視錄影系統之正常使用狀態。

第七條 Ⅰ 監視錄影系統之設置,應向管理機關申請經同意後設置。

Ⅱ 管理機關為處理前項案件,得召開審查會審議之。
Ⅲ 設置地點由管理機關公開揭露之。

第八條 Ⅰ 申請設置監視錄影系統者,應檢附下列文件向管理機關提出申請:

1. 設置許可申請書。
2. 監視器數量、監控機房、監視器位置及所有連接線路之平面圖、配置圖說。
3. 設置處所之所有權證明文件或使用權同意書。
4. 監視錄影系統使用之合法電源及加裝電路保護設備之相關證明文件。
5. 設置完成後每年電路及網路傳輸費用支付來源文件。
6. 監視錄影系統使用三年以上之後續保養維修計畫書。
7. 所有人與保管人之身分資料。
8. 其他相關文件。

Ⅱ 管理機關得為申請設置人,惟仍須準備前項規定之文件。

Ⅲ 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六款應檢附之證明文件,得於管理機關辦理會勘調查後提出。

第九條   Ⅰ 管理機關受理前條申請後,應於一個月內邀集主管機關之相關單位、監督機關、設置點之里鄰長及申請人,共同到場會勘,會勘後應製作紀錄備查。

Ⅱ 本辦法施行前已設置之監視錄影系統,應於本辦法發布施行一年內向管理機關申報,未申報者應予拆除。

第十條 監視錄影系統設置完成後,申請人應報請管理機關查核,符合規定後,函復同意使用。

第十一條 監視錄影之所有人或管理人變更時,應辦理移交,並報請管理機關備查。

第十二條  Ⅰ 監視錄影系統不得針對特定標的或私人處所設置。但經場所(地)所有權人、使用人或合法管理人同意,並經管理機關與監督機關查核確認者,不在此限。

Ⅱ 管理機關應定期公告監視錄影系統之設置位置。

第十三條 Ⅰ 監視錄影系統設置後,設備所有人或機關,應善盡管理、保養及維修責任。

Ⅱ 監視錄影系統設置後,有下列情形之一,並經管理機關要求改善而未改善者,應取消該系統之設置:

1. 擅自變更監視錄影系統設置地點者。
2. 無故停止運作者。
3. 其他違反本辦法之規定者。

Ⅲ 前項第二款之情形,主管機關或管理機關得逕行修復該系統,並向系統所有人或機關請求修復之費用。

第十四條 管理機關應定期檢查監視錄影系統之管理維護,及其攝錄影音檔案之保存情形,系統管理人無故不得拒絕。

第十五條 Ⅰ 監視錄影系統之攝錄影音檔案應予保密,違者負相關責任。

Ⅱ 前項檔案,管理人應盡善良保管責任,保管期限至少一個月,至多三年,屆期由管理機關予以銷毀。

第十六條  Ⅰ 管理機關得依法使用監視錄影系統。

Ⅱ 管理機關以外之人,得依行政程序法及政府資訊公開法等相關規定填具申請書,並指明特定時段,敘明理由,報經管理機關審核同意後,向管理人調閱或複製。

第十七條 監視錄影系統之使用,應由管理機關詳實記錄,於無礙犯罪偵防之範圍內,向監督機關報告。

第十八條 本法所需之書表格式,由管理機關另定之。

第十九條 本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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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2-02

台北第一次,世界都在看,行銷台北郝小兵有功



台北市昨天一口氣標出去四千多萬元的黃金!

走在中山市場發現一個不起眼的公告!哇,原來有39116克的黃金要標售喔!昨天一查,一次賣出了4612萬餘元哩!國際金價狂飆的同時,不知道業界的想法如何呢?

動產質借處黃金類逾期未贖質物標售情形:
標 售 日 期:2009年12月1日
標售總重量 :計39116.80公克
得 標 金 額:總計46,124,450元
文明.臺灣.環保.弱勢.文化.改變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