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11-03

停車場有的開收據有的開發票,我覺得這真是很沒有道理!


接獲網友來函,質疑為什麼地下停車場有的是拿發票,有時是政府的只肯給「收據」我覺得網友講得很有道理。台北市停管處的回文如下圖表及文字,但我認為這是官樣文章,意思就是政府只要自己訂有法源就可以不開發票,好像有「此路是我開,此樹是我栽,」人民要停就必須認栽?憲法有「平等」原則,這是對待人民最基本的態度,此外,政府更應遵守「行政自我約束原則」政府對待市民應有相同待遇,市民進入到停車場,怎能這家開那家不開呢?同樣進停車場停車,因為市府開的「收據」就叫規費,就可以罰你錢。但是民間開的就要開發票。而且在停車場法裡並沒有明言說明這是「規費」。

此外,政府認為政府開的都不必開發票是因為「規費都要繳庫」,但是,台北市的停車收入都進了「停車管理基金」,這些停管基金不只沒有專款專用,而且我一再質疑各大基金都已遭挪用,我個人主張,只要停車管理基金沒有繳庫,相關入停管基金的就不能再叫「規費」。



一、 依據財政部89年1月10日臺財稅字第0880450937號函釋,各級政府管理之公有路邊及路外停車場係依據「停車場法」第5條之1規定設置停車場作業基金專款專用,且停車費係依同法第31條授權由地方政府所訂並經地方議會審議通過之收費標準而收取,又民眾如未繳費,可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規定予以裁罰,故該停車費收入核屬具有規費性質,與一般銷售貨物或勞務之行為尚有不同,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爰本處轄管公有收費停車場均開立收費憑證而非開立統一發票。
二、 另本處委外停車場因係與業者訂定契約收取權利金,與前述收入性質不同,爰該等停車場皆由業者開立發票予消費者。而新北市政府交通局所轄管停車場多屬公辦民營之型態,與本市公營停車場不同,該型態停車場則須由業者開立發票。

4 則留言:

匿名 提到...

支持簡議員的想法
應該開發票
而且好多公有停車場收費比私人的還貴
公務員是搶錢嗎?

匿名 提到...

開發票又怎樣

哪天跟你收到每小時100塊,不然你不要開車,機車的話就全部感到巷子亂停就開高額罰單,徹底解決停車亂象建立交通秩序

匿名 提到...

捷運停車場是灰色地帶! 應該給人民一個交代! 該開發票啦! 又是貪污又是弊案的!

匿名 提到...

私人停車算停一次100元
有開發票停車場一小時60元
民眾們到底選哪個?
私人轉為開始收發票價格當然提高
苦的是人民阿,停車場少賺又沒差,別傻拉

文明.臺灣.環保.弱勢.文化.改變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