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台北時間七月十日),台灣高等法院更一審駁回檢方上訴,再度判我無罪。對此結果,我沒有特別的喜悅,因為整個審辯過程,檢方從未提出任何可信的證據足以證明他對我起訴的罪狀,「無罪判決」一點也不會令人感到意外!
然而,有一件事情至今令我殊難釋懷。當時承辦本案的檢察長朱朝亮曾說到:「檢察官辦案不一定是要當事人被判有罪,但至少要讓他們得到教訓!」朱朝亮這席「教訓論」值得拿到法學課堂上好好討論一番。我想說的是,我雖獲判無罪,但已煎熬了近七年!也的確嘗到檢察官當初要給我的教訓 !
雖然這場官司使我的生活稍微脫序,但這期間我也不是無所事事。做家事,整庭園,努力去瞭解兒女們的生活,學習他們的工作、想法,利用多接觸的機會,教導他們一些長年累積的人生經驗;這些是以前做不到的,現在反而覺得幸虧有這次的脫序生活才讓我補了回來。
當然,我也不會因此就不再理會家鄉事,相反地,我的這段經歷正可以做為將來對台灣司法改進的務實建言。
當年曾被收押偵辦
〔記者黃文鍠/台南報導〕纏訟五年多的南科高鐵軌道減振案,民進黨政府時代的國科會副主委謝清志,當年被檢方大動作偵辦、收押,指控圖利並起訴,但一、二審謝都獲判無罪,台南高分院更一審昨日仍維持無罪判決。由於刑事妥速審判法規定,檢察官須能提出「判決所適用之法令牴觸憲法」等三種情形才可上訴,法界人士一般認為,謝清志幾可確定無罪。
謝清志被檢方指控涉嫌護航鴻華聯合科技,協助取得南科減振工法規劃技術服務案,獲利三十四億元,於九十五年十二月以圖利罪起訴謝清志。但是台南地院判謝無罪,檢察官上訴二審被駁回,再上訴到最高法院,經發回重新審理。
台南高分院更一審仍認為,沒有證據足以認定謝清志洩漏或交付減振工程招標文件草案給包商,或配合更改工程招標方式,不構成圖利及洩密等罪。
檢察官可望不再上訴
由於刑事妥速審判法第九條規定,更一審駁回後檢察官如要上訴,必須有「判決所適用之法令牴觸憲法」、「判決違背司法院解釋」、「判決違背判例」等三種情形,謝案目前看來,不符合任何一種情形,檢察官可望不再上訴。
4 則留言:
前朝扁政府 弊案再破一件 弊案破了一件又一件
綠卡詐騙集團弊案卻是爆了一件又一件
我也連署了,為甚麼還要聲明?
【ㄚ扁保外就醫連署】
奇怪ㄟ蘇貞昌為甚麼還要聲明?
我也連署了,真的那麼怕別人不知道?
那個綠卡詐騙集團那麼多弊案
為何不見民進黨中央有任何大動作
原來是找大統派的鄭運鵬來負責文宣
找一個被骨的李文忠來負責組織
謝清志更一審無罪 前朝扁政府
弊案破了一件又一件
【綠卡詐騙集團】力拼貪很大
弊案卻是爆了一件又一件
蘇貞昌忙著在搞內鬥排除總統候選人競爭者所以根本不想用黨務資源和國民黨集團結構貪汙體系對抗
英系和游系應該要先制衡蘇貞昌在黨內所安排的知識和視野皆不夠而是用來排除異己的親信
至少讓黨務正常化
讓黨員的意見集結後以此做出的結論有民意代表性而非是經過人頭黨員體系出來只代表民進黨少數人的意見及論述的黨務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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