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11-26

國家暴力,侵犯人權記者會影音全都錄

六字頭世代國際歌手,Freddy,敢說能做,思考銳利敏捷的新世代跨領域文化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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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na,美麗網友,思路清晰口齒伶俐,被警折斷的手指仍然腫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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勇敢能衝,台中四議員陳淑華、賴佳微議員、邱素貞議員、紀麗玉議員說出人民聲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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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權會秘書長蔡季勳,台灣的人權竟然逐漸與中國「接軌」,國際人權團體都來問:什麼?台灣出了什麼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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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則留言:

匿名 提到...

民不與官鬥是封建社會的思想,因為人民從屬於君主,一切權利均仰賴官府的施捨,自不能欺君犯上.而官不與民鬥則是民主社會的理念,因為政府權力來自於人民亦由人民取消,作為公僕若有欺主的事實,撤職罷免依法懲處自為理所當然!



自然權是台灣人民的最後防線/黃森元

前言:

 由於過去中國國民黨威權統治,嚴重破壞法制,至今極大多數的法官仍然未能超脫黨派,繼續違反中華民國憲法第八十條「法官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之規定。基於此,台灣人民可以因具有本文標題所揭示正當防衛之抵抗權(自然權),拒絕接受任何違憲法官之任何審判。

 如果檢察官廢弛職務,違反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第三款:「明知為無罪之人,而使其受追訴或處罰,或明知為有罪之人而無故不使其受追訴或處罰者」,對有追訴或處罰犯罪職務之公務員(包括法官),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徙刑。如果沒有「明知」之主觀故意,僅係「懈怠」抑或「失之草率」時,亦應受懲戒處分(撤職,或休職,或降級)......(上訴字第七八五號判例)。

 公務員亦然,中華民國公務員上自中央政府部會「常務次長」,下至警察等所有「行政官僚」,包括法院組織法第四十一條適用公務員(俸級)之檢察官,有違反公務員任用法第三條規定「任用公務員時,應注意其品行及對國家(不再是黨國不分之國民黨)之忠誠」,或有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六絛規定:「公務員不得假借權力,以圖本身或他人之利益」,或第二十三條規定:「公務員有違反本法(公務員服務法)之行為,該管長官(如仍然具有國民黨黨籍)知情,而不依法處置者,應受懲處。」第二十二條規定:「公務員有違反本法(公務員服務法)者,應按情節輕重,分別予以懲處,其觸犯刑事法令者,並依各該法令處罰。」

 至於立法委員,中華民國憲法第六十二條規定:「立法院為國家最高立法機關,由人民選舉之立法委員組織之,代表人民行使立法權。」立法委員行使立法權時,應照顧國家利益及全體人民利益,不能再以為黨國不分之中國國民黨利益而怠惰或杯葛,使立法作業陷於停頓,這種違反權力分立,制衡的原則,是應嚴厲譴責之行為。

 基於上述,「檢察官」,「一般公務員」,「立法委員」等等(人民之公僕),如果涉及「有法不依」(即彼等也不遵守法律),或有違憲、違法執行法律時,台灣人民可以行使「抵抗權」(自然權)集體拒絕納稅(如動員數十萬或百萬人民拒絕納稅等等)作為正當防衛;雖然人民有依法納稅之義務,但也該享有誠信、正當、公平、合法服務人民利益之相對權利!

 本文:

 一、在封建極權之國家,奴才佞臣乃是專為統治者而存在,易言之,實乃為少數特權利益而服務。2000年政黨輪替之前,中國國民黨一直專政,黨國不分,大多數公務員(包括法官,檢察官)不管自願與否加入國民黨,其服務及保護之對象,當然是以中國國民黨或高層執政者之利益為優先。

 政黨輪替後,中國國民黨巳不再等於「黨國一體」之中華民國了。公務員服務對象之思惟、心態,應轉變為對全體人民之利益為主旨,不應再延續維護中國國民黨特權之利益,以符合孫中山先生:「國民是國家主人翁,上自總統下至警察均係人民之公僕,只有對人民服務,照顧人民之利益係公務員職責」之遺訓。

 然而至今,具有中國國民黨籍大部分之「法官」、「檢察官」、「警調人員」、「一般公務員」、「立法委員」,仍然無法調整、改變其過去不正當之政治心態,仍然不能以完全、客觀、公正之自由心証作為判案之基礎,更不能以國家及全民利益作為優先考量,貢獻一己,以造就現代法治國家為職責;卻還繼續誘使人民生活在迷惑、無奈、無助、失望、絕望之困境中,情何以堪!

 二、「自然權理論」及「社會契約說」是美國成文憲法之兩個哲學基礎,其中心思想的重要論點就是「政府的權威」非由統治階級自上而下,乃是由被統治階級(人民)的民權為基礎,取得被統治階級(人民)的同意自下而上所成立的。

 如果「政府」(Administration)發動統治權(包括立法、行政、司法)時,有違反被統治階級(人民)所同意之事情(Circumstance)發生,或被統治階級(人民)之利益受到不正當或不合法之侵害時,人民有權加以抵抗或推翻該政府(Administration),乃以選舉任期之交替為制度設計之依歸。

 美國在獨立戰爭前的殖民地時代,一百多年間,對其母國(英國)所作之各種鬥爭,一言以蔽之,即「對英國政府(統冶權)之抵抗」。多數人認為絕對服從英國政府的統治,就是「奴隸」,所以,一直排斥著英國政府所施予的種種專制獨裁,直至獨立戰爭勝利。

 三、中華民國憲法第二條「中華民國之主權,屬於國民全體」也是具有「自然權理論」及「社會契約說」之理論之意涵。

 結語:

 人民才是國家的主人,國家是屬於全體人民,並非馬英九及中國國民黨之所有。作為人民公僕的馬英九,不僅不能濫用總統職權,恣意憑藉中國國民黨在國會多數席次,膽敢狂作妄為,一路孤行;更不得踰越、擴大國家之權力。因此,就職之後,短短幾個月之間,馬英九及中國國民黨之種種違法行徑,皆屬對主人之人民所作的暴力行為(亦即對人民行使「行政濫權」,「國家暴力權」)!

 如果法院仍然是中國黨開的,那麼,非中國黨的台灣人民,得拒絕該法院之審判,五百多萬不支持馬英九之選民得「集體」拒絕繳付血汗稅,供養那些中國黨之官員(法官,檢調,警察人員)。現今之中國黨,也僅是民間政冶團體之一,與其他大、小政黨在憲法上一律平等,不得享有任何特權──譬如國(民間團體之國民黨)、共(黨國之中國共產黨)的平台論譠,以及聯共反獨等等之特權、濫權!

 台灣人民對中華民國政府及其「法官」、「檢察官」、「公務員」(包括警調單位)、「立法委員」,感覺無奈、無助時,可以行使其抵抗權(自然權)作為正當防衛。(黃森元/前美國洛杉磯太平洋時報社長)

 



http://www.southnews.com.tw 2008.11.23

匿名 提到...

在过去因为大家拥有言论自由,所以有蓝绿之分。而今,言论自由没了,只能有九刘国民政府的蓝立场,因此绿色言论都被打压。Lina明白了吗?

文明.臺灣.環保.弱勢.文化.改變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