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人身自由、言論自由、無故不能逮捕、免於恐怖的自由…憲法及《世界人權宣言》所保障的基本人權,最近遭國家暴力侵害,數不清的民眾無故被打、被搶、被勒、被咬、被逮捕、被恐嚇。
事發至今,雖然一張又一張血跡斑斑的照片與影帶公布了,但從總統、閣揆、國安局長、警政署長、警局長、分局長卻無一人道歉!他們還說,再來一次仍會這樣對待人民!他們還說,警察可以隨意劃地為「管制區」並逮捕毆打強搶人民旗物!這還是我們熟悉的台灣嗎?這是何等傲慢的國家暴力?
血與淚不只在肉體,傷痕已深刻在心裡。現在,我們只好站出來,以微弱的力量集體控訴國家暴力。我們要這傲慢的政府道歉、認錯、賠償、改正,還給人民公義、人權、與民主。
時間:2008年11月25日周二,上午10時
地點:台大校友會館3樓3A
主持人: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執行長林峯正
律師團 :薛欽峰、高涌誠、黃秀楨、莊勝榮、何朝棟、張景源、陳達成、朱芳君、蔡宗澧、李秉宏、莊柏林、林峯正等律師
與會人士: 閃靈樂團主唱 Freedy、遭警斷指限制自由三網友Lina與coffee shop與小薰、台中市四議員陳淑華、賴佳微議員、邱素貞議員、紀麗玉議員、台北市議員周威佑、一人散步遭逮捕聲樂家吳庭和、警察咬傷的林先生、遭警搶旗勒頸毆打的台灣山林協會理事長林俊良與林口鄉民、圓山遭警圍捕強押的紀錄片陳導演、上揚唱片趙先生、台灣人權促進會代表、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代表、台灣之友會王美琇。
《世界人權宣言》
序言:「一個人人享有言論和信仰自由並免予恐懼和匱乏的世界的來臨,已被宣佈為普遍人民的最高願望…。」(普世價值)
第9條:「任何人不得加以任意逮補、拘禁或放逐。」(人身自由)
第19條:「人人有權享受主張和發表意見的自由;此項權利包括持有主張而不受干涉的自由,和通過任何媒介和不論國界尋求、接受和傳遞消息和思想的自由。」(言論自由)
第20條第一項:「人人有權享有和平集會和結社的自由。」(集會結社自由)
《中華民國憲法》
第8條第一項:「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除現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定外,非經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審問、處罰,得拒絕之。」(人身自由)
第11條:「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言論自由)
第14條:「人民有集會及結社之自由。」(集會結社自由)
《洛杉磯時報》20081120報導
洛杉磯政府可望賠償1300萬美元給人民,以解決警方去年暴力驅散抗議民眾事件,警方指揮官已遭撤職。
3 則留言:
馬英9先生不是一天要台灣百姓學生先要守法再談人權?
請阿9先看清何謂普世價值?
請阿9先讀好中華民國憲法.等弄懂了再要求他的主人 - 台灣人要怎麼做.
若沒知識也不看電視就請上簡議員的網格.給阿9免費上一民主課.
真是乞丐趕廟公.呷人呷夠夠.
最近的有關在台灣生活的老太太們和警察大人相處的新聞 讓我非常的生氣
甜酒釀汁=私酒 8旬婦挨罰「不想活了」
http://udn.com/NEWS/NATIONAL/NAT5/4622144.shtml
八旬榮民遺孀楊順琴、張招華在桃園縣忠貞市場賣雲南醬菜約卅年,想到因用廢酒瓶裝甜酒釀汁,恐將被罰五萬元,難過落淚。
取締沒戴安全帽 警拔槍抓婦人
http://news.msn.com.tw/news1064937.aspx
這是在陳雲林來之後陸陸續續傳出來的新聞 為何警察特別對這些年老卻得出來工作的女性給予特別對待呢?? 難道這些無法在家中享受孩子養育的婆婆媽媽 要出來打拼的婆婆們 因為警察濫權就要接受這種恐怖待遇嗎??
是不是因為她們是女性又是無能力反抗的族群 所以就要接受警察越來越濫權的做法呢??
當公務人員與大官有年終獎金與固定收益的公務人員是無法了解這些婆婆為何要在大冷天出來在菜市場賣酒釀和送貨小老百姓的辛酸...
為甚麼這些新聞的主角不是男性呢?這不就是警察吃軟不吃硬 陳雲林來之時濫權侵犯人權 但卻被長官摸頭說打得好 造成的結果之一嗎?
恐怕這些婆婆媽媽是馬總統最死忠的鐵票...看看公務系統是怎麼恐嚇和取她們的財的
這件事情絕對不可以就這樣子善罷甘休的拉..
挺不挺扁的問題,其實是莫需有的爭議.因為人權是普世價值不能因人而異,即令是貪污犯亦不容暴力侵害,無論此一非法侵害係來自蘇安生,總統府或特偵組.因此堅守"挺人權不挺貪污,切割貪污不切割人權"的原則,不僅符合普世價值,亦符合人民期待.蔡主席,呂前副總及謝,蘇前院長的立場都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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