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07-24

余晏談貓纜:市府別再鐵齒了…


貓纜再度停駛,台北市議員簡余晏24日下午表示,貓纜故障已經不是新聞了,她再度呼籲台北市政府必不要再鐵齒了,必須接受各黨議員及消基會的良心建議。,唯有讓貓纜停機大檢測,並請公正第三單位檢查確認,才可以再上路。

簡余晏表示,貓空纜車花了納稅人13億元建造,但至今仍有幾項重點未釐清:一是,市府建造貓纜的目的是是交通用途?或是觀光休閒?請郝團隊先就此定位清楚;二,貓纜的主管機關在那個單位?是被嚴厲懲處的興工處?或是半民間的捷運工程公司?還是交通局才是主管權責單位?這請郝市長先明確分工,並責成一位副市長來總管理,扛起責任;三,貓纜對指南山區造成的排水、噪音、土石流、環境改變等的影響如何,因為至今仍未進行環境影響評估,而且包括土地徵收會議至今只開過八次居民協調會,這顯示相關的程序正義根本未完成,貓纜噪音已讓棲霞山莊的居民、狗、山中生物抓狂,請市府務必針對大型建設展開環境影響評估,請環保局拿出魄力來。

簡余晏強調,市府副秘楊錫安22日向媒體表示:「市府測試時期已調整貓纜相關系統,經長時間測試、試營運,通過專家履勘安全無虞後才上路。」簡余晏呼籲市府公布「貓纜系統履勘檢查委員」的三組共十人專家名單,由專家出來說明如何檢測,纜車安全保證何在?向市民交待清楚。

4 則留言:

yuyen 提到...

貓纜問題:
一,以交通工具為名義,實為觀光設施,卻因此避開建照、使照申請。
二,噪音及土石流等問題,沒有環境影響評估。
三,未驗收即上路試車,拿人民安全開玩笑。
四,備料不足。
五,設計失當,不知落雷,轉角過多,無空調。

匿名 提到...

政府採購法第五章 驗收

第七十一條 機關辦理工程、財物採購,應限期辦理驗收,並得辦理部分驗收。
驗收時應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指派適當人員主驗,通知接管單位或使用單位會驗。
機關承辦採購單位之人員不得為所辦採購之主驗人或樣品及材料之檢驗人。
前三項之規定,於勞務採購準用之。
第七十二條 機關辦理驗收時應製作紀錄,由參加人員會同簽認。驗收結果與契約、圖說、貨樣規定不符者,應通知廠商限期改善、拆除、重作、退貨或換貨。其驗收結果不符部分非屬重要,而其他部分能先行使用,並經機關檢討認為確有先行使用之必要者,得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就其他部分辦理驗收並支付部分價金。
驗收結果與規定不符,而不妨礙安全及使用需求,亦無減少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經機關檢討不必拆換或拆換確有困難者,得於必要時減價收受。其在查核金額以上之採購,應先報經上級機關核准;未達查核金額之採購,應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
驗收人對工程、財物隱蔽部分,於必要時得拆驗或化驗。
第七十三條 工程、財物採購經驗收完畢後,應由驗收及監驗人員於結算驗收證明書上分別簽認。
前項規定,於勞務驗收準用之。
政府採購法實行細則
第五章 驗收
第 九十 條 機關依本法第七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辦理下列工程、財物採購之驗收,得由承辦採購單位備具書面憑證採書面驗收,免辦理現場查驗:
一、 公用事業依一定費率所供應之財物。
二、 即買即用或自供應至使用之期間甚為短暫,現場查驗有困難者。
三、 小額採購。
四、 分批或部分驗收,其驗收金額不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
五、 經政府機關或公正第三人查驗,並有相關品質或數量之證明文書者。
六、 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前項第四款情形於各批或全部驗收完成後,應將各批或全部驗收結果彙總填具結算驗收證明書。
第九十條之一 勞務驗收,得以書面或召開審查會方式辦理;其書面驗收文件或審查會紀錄,得視為驗收紀錄。
第九十一條 機關辦理驗收人員之分工如下:
一、主驗人員:主持驗收程序,抽查驗核廠商履約結果有無與契約、圖說或貨樣規定不符,並決定不符時之處置。
二、會驗人員:會同抽查驗核廠商履約結果有無與契約、圖說或貨樣規定不符,並會同決定不符時之處置。但採購事項單純者得免之。
三、 協驗人員:協助辦理驗收有關作業。但採購事項單純者得免之。
會驗人員,為接管或使用機關(單位)人員。
協驗人員,為設計、監造、承辦採購單位人員或機關委託之專業人員或機構人員。
法令或契約載有驗收時應辦理丈量、檢驗或試驗之方法、程序或標準者,應依其規定辦理。
有監驗人員者,其工作事項為監視驗收程序。
第九十二條 廠商應於工程預定竣工日前或竣工當日,將竣工日期書面通知監造單位及機關。除契約另有規定者外,機關應於收到該書面通知之日起七日內會同監造單位及廠商,依據契約、圖說或貨樣核對竣工之項目及數量,確定是否竣工;廠商未依機關通知派代表參加者,仍得予確定。
工程竣工後,除契約另有規定者外,監造單位應於竣工後七日內,將竣工圖表、工程結算明細表及契約規定之其他資料,送請機關審核。有初驗程序者,機關應於收受全部資料之日起三十日內辦理初驗,並作成初驗紀錄。
財物或勞務採購有初驗程序者,準用前二項規定。
第九十三條 採購之驗收,有初驗程序者,初驗合格後,除契約另有規定者外,機關應於二十日內辦理驗收,並作成驗收紀錄。
第九十四條 採購之驗收,無初驗程序者,除契約另有規定者外,機關應於接獲廠商通知備驗或可得驗收之程序完成後三十日內辦理驗收,並作成驗收紀錄。
第九十五條 前三條所定期限,其有特殊情形必須延期者,應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
第九十六條 機關依本法第七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製作驗收之紀錄,應記載下列事項,由辦理驗收人員會同簽認。有監驗人員或有廠商代表參加者,亦應會同簽認:
一、有案號者,其案號。
二、驗收標的之名稱及數量。
三、廠商名稱。
四、履約期限。
五、完成履約日期。
六、驗收日期。
七、驗收結果。
八、驗收結果與契約、圖說、貨樣規定不符者,其情形。
九、 其他必要事項。
機關辦理驗收,廠商未依通知派代表參加者,仍得為之。驗收前之檢查、檢驗、查驗或初驗,亦同。
第九十七條 機關依本法第七十二條第一項通知廠商限期改善、拆除、重作或換貨,廠商於期限內完成者,機關應再行辦理驗收。
前項限期,契約未規定者,由主驗人定之。
第九十八條 機關依本法第七十二條第一項辦理部分驗收,其所支付之部分價金,以支付該部分驗收項目者為限,並得視不符部分之情形酌予保留。
機關依本法第七十二條第二項辦理減價收受,其減價計算方式,依契約規定。契約未規定者,得就不符項目,依契約價金、市價、額外費用、所受損害或懲罰性違約金等,計算減價金額。
第九十九條 機關辦理採購,有部分先行使用之必要或已履約之部分有減損滅失之虞者,應先就該部分辦理驗收或分段查驗供驗收之用,並得就該部分支付價金及起算保固期間。
第 一百 條 驗收人對工程或財物隱蔽部分拆驗或化驗者,其拆除、修復或化驗費用之負擔,依契約規定。契約未規定者,拆驗或化驗結果與契約規定不符,該費用由廠商負擔;與規定相符者,該費用由機關負擔。
第一百零一條 公告金額以上之工程或財物採購,除符合第九十條第一項第一款或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情形者外,應填具結算驗收證明書或其他類似文件。未達公告金額之工程或財物採購,得由機關視需要填具之。
前項結算驗收證明書或其他類似文件,機關應於驗收完畢後十五日內填具,並經主驗及監驗人員分別簽認。但有特殊情形必須延期,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者,不在此限。

以上是法律的規定,有驗收的項目,驗收的程序與規定的時間內要完成驗收,公共工程需要完成驗收(履勘)後始得開放使用,其中牽涉到廠商保固時間起算的問題,如沒有完成驗收而開放使用,就不能起算保固期,廠商的尾款無法請領,其中的另建更換或耗材的更換都是由廠商負責,政府行為已違反政府採購法了,楊錫安出自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他不應不知,除本案外市府是否都是如此便宜行事?請議員針對這點強力質詢市政府,要市府說明真相,違法就應移送法制機關辦理.

匿名 提到...

【揭馬弊行動】貓空纜車──集中發言 http://www.news100.com.tw/viewtopic.php?t=1574

請余晏姊姊至上列南方論壇的網站上瀏覽,其中文章討論關於貓空纜車係採用外國滑雪場用的單線低空纜車的論點,或許可以解釋為何會產生那麼多的安全及運轉問題.

招標非採用國際標及由國內公司得標且負責設計及安裝,則有做白手套的可能.一般來說,外國廠商通常不願支付佣金(贓款),因此通常由國內廠商負責疏通"相關協助人士",或許這是可以追查的重點

希望余晏姊姊能多在馬英九團隊大力宣揚卻實際上做的很遭之"政績"上下工夫,揭弊除陋.實在無法想像大部分的人對馬英九這麼多的重大弊案和過失可以忍受,納莉風災捷運中止營運一年,sars的管理重大缺失危及都會區眾多市民的身命,小巨蛋變調,後車站圓環失敗的都更,龍山地下商圈的荒廢...在在顯示馬英九無法管理市政,卻還可一再賣黨產卸責,重砲轟擊中央,玩弄歷史議題,這些,早就該讓他停止了.

匿名 提到...

簡議員您好
向來以關懷本土文化發展的「台灣的店」
在2007年七月二十六日星期四晚
遭到惡徒的攻擊惡徒在台灣的店門口
、圍牆分別以紅色噴漆噴下「平埔豬」
、「山豬黨」等污辱性字眼.......
台灣玉山網路電視台有獨家報導
請簡議員聲援吳成三博士
督促北市府查明此惡劣人士所做的暴行
如此目無法紀台北市還能住人嗎?

文明.臺灣.環保.弱勢.文化.改變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