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腦的時代應該要結束了!不合時宜的《電影法》應該修法,因為時代已經改變了!
1983年11月18日公布施行的電影法規定看電影前一定要播映至少三分鐘的宣導洗腦政令片,否則罰款六萬到六十萬元罰款或停業五到十天,這項規定至今已逾30年,但,花錢買票進電影院的人期待的是電影手法的拍攝及聲光畫面,除非政府能花錢請到名導拍片,否則這樣的宣導效果不大。台北市是多元時尚的城市,我主張電影院裡的政令宣導應以「緊急必要」為原則,也期待文化部及立法院能主導修法。
1983年11月18日施行至今的《電影法》規定,看電影前必須先播放三分鐘政令宣導片,否則將對電影院罰款六萬元到六十萬元甚至停業處份,這樣的規定實施逾三十載已不符合當前多元文化的潮流,立法院及文化部修改不合時宜的法令,電影開映前播放公益廣告應以重大緊急事件為原則。
簡余晏表示,昨天已透過電子公文交換系統去文給電影院的中央主管機關文化部提出建言 ,因為她就職以來不斷接獲文化界、影視產業、消費者的建議。其實各行各業都希望共同讓社會更進步,也能體會政令宣導有其必要,但,一般政令宣導短片製作經費有限,限於政府公部門身份也有其拍攝框架。當閱聽人買電影票進到影院時期待的是電影級畫面聲光音效,這些都不是政府部門可達成的,又一次播放三分鐘多達五、六則政令片,反而可能適得其反,也浪費時間。
簡余晏指出,先前已有電視媒體報導民眾反映到電影院準時進場,卻得看一堆政府廣告,先是反毒廣告,再來又是外交部、客委會、勞委會,一口氣播了5到6則才看得到電影,參考世界各國也少有類似情況,法規顯然已不合時宜。
媒體行政科科長沈永華表示,依照電影法第12條及電影法施行細則第11條規定,電影院於每一電影播映前必須放映政令宣導及公共服務之電影片、幻燈片,每場以3分鐘為度,但電影法係於民國72年11月18日公布施行,至今已逾30年,臺灣社會變化迅速早已今非昔比, 電子載具日新月異,政令宣導應有新思維。
沈永華表示,依電影法第45條規定,違反第12條之業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款,並得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之停業。經查文化部103年送交立法院之電影法修正草案,仍保留電影院須播映公益廣告之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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