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告發狀
告發人 李慶鋒 臺北市仁愛路4段507號7494室
簡余晏
被 告 馬英九 台北市興隆路2段96巷15號3樓
李述德 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
吳秀光 同上
林基源 同上
丁予康 同上
何昌明 同上
(以上五人為台北銀行臺北市政府官股法人代表)
為上列被告涉嫌背信、收受賄賂、圖利等案件,依法提出告發事:
犯罪事實
一、 緣被告馬英九為前臺北市市長,為辦理台北銀行與富邦金控股份有限公司合併案,於91年底合併前召集以臺北市政府任台北銀行官股法人代表林基源(時任台北銀行董事長)、吳秀光(時任臺北市政府研考會主委)、李述德(時任臺北市市政府財政局局長)、丁予康(時任台北銀行總經理)、何昌明(時任台北銀行副總經理)組成之五人專案小組辦理兩銀行合併相關事宜。
二、 然被告馬英九擔任市長任內同意富邦金控股份有限公司將台北銀行併購時,台北銀行44個分行共擁有3,545.63坪土地,及2萬7,126.6坪樓地板面積之不動產,被告等未作資產重估鑑價作業,逕以該行民國50、60年代購入上開不動產之價格,作為與富邦銀行換股之計價基準,已損害台北銀行股東及政府公帑,而有圖利私人財團之嫌。
三、 被告李述德等負責合併案之五人專案小組成員身兼臺北市政府任台北銀行官方法人代表,對於上述台北銀行44個分行未作資產重估鑑價作業,逕以該行民國50、60年代購入上開不動產之價格,作為與富邦銀行換股之計價基準,損害台北銀行股東權益及政府公帑之浪費,已違背證交法之規定、公務員應負之義務及董事對股東與公司之應盡之責任。
四、 台北銀行是於當時為業界體質最好的銀行之一,逾期放款比率在北銀被併購前的89年底才2.1%,在被告馬英九公開台北銀行下嫁政策後,到90年12月底,台北銀行的逾期放款在短短12個月中提升56%,竟然增加了45億元,逾期放款比率拉高為3.13%,89年第二季開始每股盈餘為了大幅提列呆帳準備因此暴跌,第一季的獲利13億竟然到第四季只剩1億1689萬。更讓人訝異的是,到了91年6月台北銀行董事會審後同意併入富邦金控,台北銀行的盈餘竟然又開始大幅提升,同時台北銀行的呆帳在91年底被併後,又快速降回到原來的水準。準此,本件台北銀行與富邦銀行合併前,台北銀行之呆帳竟莫名暴增45億餘元,有意圖圖利富邦銀行而壓低台北銀行資產品質,進行損及台北銀行所有股東之不公平換股比率之嫌。
五、 復參酌台北銀行91年每股盈餘2.15元,富邦金控91年底併購台北銀行的當年每股盈餘為1.25元,扣除掉台北銀行當年賺的50億元之後,富邦金控當年每股盈餘只有0.78元,這種數字讓業界譁然。從每股盈餘來比較兩銀行的獲利能力,台北銀行獲利能力為富邦的2.75倍,但被告等卻讓一股台北銀行只能換1.142股的富邦金控股份,上揭種種皆顯示被告等圖利他人犯行之跡。被告林基源等五人專案小組身兼台北銀行法人官股代表亦涉及呆帳異常提列,於台北銀行財務報告上做不實記載以及違背職務之行為。
六、 89年1月26日,行政院公共工程會回覆臺北市政府函詢(工程企字第89001341號函)認為代理銀行委託遴選屬勞務採購應適用政府採購法。依此,臺北市政府於90年2月提案臺北市議會並於92年6月26日通過「台北市市庫代理銀行遴選及委託自治條例」,市庫之代理銀行遴選,應依該條例進行, 94年8月3日馬前市長亦於市議會宣布重新遴選。
七、 然被告等除上開坐視台北銀行資產未重估,且增列45億呆帳壓低台北銀行帳面後下嫁富邦等犯行,亦有甚者,被告馬英九於合併案前後,分別於91年及92年8月間赴富邦招待所接受蔡家兄弟招待魚翅宴,並於2006年11月30日卸任市長之前,在沒遴選、沒招標、沒簽約的情況下,直接批公文下令由富邦擔任「代理市庫」,將市府四百多個機關學校公款款項平均月存量高達約六、七百億元的存款放在富邦,而且60億元以下存款都讓富邦可以不必付利息給市府,至今沒有簽訂契約,涉嫌違反政府採購法及上述自治條例,未經公開招標程序即指定特定業者從事業務,涉嫌圖利富邦,放任市產縮水。
所犯法條及證據
一、 收受賄賂、圖利罪部分
(一)按「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六千萬元以下罰金:…三 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訂有明文。
(二)次按「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三千萬元以下罰金:…四、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令,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訂有明文。
二、 背信罪部分
(一)按「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刑法第342條定有明文。
(二)銀行法93年2月4號修正前第125-2條第一項規定:「銀行負責人或職員,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銀行之利益,而為違背其職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銀行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第二項規定:「銀行負責人或職員二人以上共同實施前項犯罪之行為者,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三、違反證交法部分
(一)93年4月28日修正前證券交易法第171條規定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已依本法發行有價證券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受僱人,以直接或間接方式,使公司為不利益之交易,且不合營業常規,致公司遭受損害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二) 1年2月6日修正前證券交易法第174條第一項第二款處罰虛偽記載之規定:「對有價證券之行情或認募核准之重要事項為虛偽之記載而散布於眾者。」及同條第4款規定「發行人或其關係人、證券商或其委託人、證券商同業公會、證券交易所或第十八條所定之事業,對於主管機關命令提出之帳簿、表冊、文件或其他參考或報告資料之內容有虛偽之記載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百四十萬元以下罰金。
四、查被告馬英九案發時身為臺北市長,自有清廉力盡善良管理人義務而操持市政、依法行政之公法上義務,惟渠卻於合併前後至富邦招待所接受魚翅宴招待,並意圖為第三人富邦銀行不法之利益,召集五人小組進行台北銀行合併案之處理,然合併前竟突編列45億元之呆帳壓低台北銀行資產品質,亦不重估台北銀行所擁有之資產現值,致二銀行形成不合理換股比率,違背其身為市長應為市民權益、銀行股東把關任務之職責義務,致損害台北銀行股東之利益及臺北市政府之財產,法務部賄選犯行例舉明列接受餐飲與招待對價顯不相當者涉嫌賄賂,至被告馬英九赴富邦招待所接受魚翅宴招待以及上開行為,已有涉犯刑法背信罪、貪污治罪條例收受賄賂罪之嫌。
五、另被告馬英九事後又違反政府採購法及臺北市市庫代理銀行遴選及委託自治條例等法律,在未遴選、沒招標、沒簽約情況下,違背其職務,下令將市府所屬機關學校公款款項之存款逕存入富邦銀行,且將市庫存款、專戶存款、種基金等存款列為「不計息」,直接圖富邦銀行之不法利益。被告上開種種犯行已涉嫌違反刑法背信罪及貪污治罪條例之違背職務圖利罪。
六、 被告李述德等五人,為達成被告馬英九進行台北銀行與富邦銀行合併案之任務,明知身為台北銀行法人代表應對公司財產及股東善盡責任,惟卻於合併時利用提報45億呆帳降低台北銀行資產品質及不進行重估資產等方式,使當時台北銀行獲利能力(以每股盈餘計算)雖為富邦的2.75倍,卻僅能以一股台北銀行換1.142股的富邦金控股份富邦銀行之換股比率換股,使得台北銀行股東以較低換股比率換得富邦之股票,並使富邦以較低成本入主台北銀行,包含臺北市政府在內之股東,其資產皆蒙受相當大的損失,台北銀行所擁有資產也相當於折價讓渡富邦,被告李述德等五人圖富邦之利益,進行違背職務之行為使台北銀行之股東與其資產蒙受損失,已涉嫌違反銀行法第125-2條加重背信罪,並依同法第2項規定,二人以上應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七、 又被告李述德等人身為法人代表,於合併前利用上述提報呆帳、未資產重估等方式使台北銀行進行不利益之合併案,讓其資產蒙受損失,該當證券交易法第171條以直接或間接方式,使公司為不利益之交易,且不合營業常規,致公司遭受損害者之規定。而異常提列呆帳使資產報表看起來獲利能力較差行為,由於與當時台北銀行獲利現狀不符,而數據在合併前後才發生異常,被告李述德等人顯然未依照正確資產負債情況做記載與揭露,而為虛偽記載,另違反證券交易法第174條之規定。
八、 綜上所述,被告等人為意圖獨厚富邦銀行,進行許多違背法令之合併行為;以及未依相關法律重新遴選市庫代理銀行之違背職務行為,涉嫌收受賄賂、圖利、背信罪以及違反證券交易法,告發人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8條之規定提出告發,狀請鈞署鑑核,迅偵查起訴不法。
此 致
最高法院檢察署 特別偵查組 公鑒
中華民國97年2月 26 日
具狀人:李慶鋒
簡余晏
5 則留言:
感謝台灣的偉大女士簡議員及偉大的台灣男士李議員.
終於看到有人挺身而出,告發只會包裝的馬英九.
不信法院都是國民黨開的?不信法官都是昧著良心護馬?
國民黨一天到晚掛在嘴邊的"韓國人能, 台灣為何不能"? 如今讓司法界也證明一下.韓國人能, 台灣真的也可以做到司法公正. 中立.
像馬賣台北銀行,該行年年賺大錢,何必一定要賣?要賣也可以,只要有人願意出個好價錢。北銀44個分行中33個擁有自己的土地,絕大部都在賣出前二、三十年買入的,其中有16個分行是在台灣房地產大漲的70年代前即買進。91年馬將北銀賣予富邦時竟然用「當年購入價格」來計算淨值,便宜賤賣。
買入跟賣出的二、三十年間,各分行單是公告地價從漲3.3 倍、4.5倍、6.5倍、甚或到19倍都有,馬竟然以原購入價賣出,比當年市值至少少賣60億以上。此外,銀行諸如品牌、客戶、業績等無形資產皆不計價,免費贈送。你或馬會如此賤賣自己的房產嗎?
馬是傻蛋嗎,還是另有隱情?衡之常理,絕對難免對價之嫌,但保証查不到直接証據。有太多的方法及管道可以將賄賂匯到馬夫婦在國外的戶頭。像馬英九竟然不用Ying-Jeou Ma而改用Mark Ma的名字申請綠卡,你要如何查起?何況,若要白手套,美國人馬以南大姊就是現成的,隨時侯教。難怪馬英九有恃無恐,動軋以「歡迎檢舉」回應。
他很「敢」喔!
一個值得思考的問題是:當年議會各黨一致反對下,馬英九為什麼一定要賣,並敢於賤賣掉市民的金雞母台北銀行?
當然,行政裁量權是他司法上的護身符。但就可因此不顧輿論及形象嗎?回想賤賣北銀的91年,雖然馬聲威仍未跨過濁水溪,但在台北市他可是天之驕子,馬迷遍地,那個藍媒敢批?更何況89年國民黨剛失中央政權,91年底還得靠他再度參選替藍營固守北市。至於那些與民進黨一起反對的藍營市議員,以他們的江湖歷練當然知道這交易必存有大甜頭,但這是我堂堂藍營巨星的能耐,我馬英九就是不分,除了私下暗幹,你能奈我何?
市長第一任先賤賣,第二任下台前再神來一筆贈送肥約。外表一臉無辜,肚子裹可是詭計多端,惦惦吃三碗公!
吃富邦銀行一家就油洗洗了。保証一切合法!
台灣政壇阿嬌
香港淫照事件中,藝人阿嬌本來是兒童偶像,曾公開表示看到別人接吻會噁心,堅拒婚前性行為,但照片一出,天真無邪形象破滅,多年謊言被拆穿,剩下一張虛偽的臉孔。
馬形象是保釣熱血愛國青年,想不到高喊保釣時已暗地偷偷申請移民美國。清廉的外表下,原來是長期把特別費往自已口袋放。現在是美國人馬大姊不知避嫌,靠馬小弟的權位謀利。北銀先賤賣再贈肥約又是傑作一件,沒爆發的內幕不知還有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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